我无限赞成这位律师兄长的态度: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为?又怎知不可为?
这个鸟世道,总得有那么一些人,干点出头鸟的事、干点干不成的事、干点不讨好的事。苏 律师(原文及想留言者点此):人大应启动特别问题调查程序
汶川地震了,震碎了很多房子,注意是震碎,而不是震倒;但也有很多屹立不倒的。房子被破坏的罪魁祸首肯定是地震,但遭受地震,房子是否就变成豆腐渣,是否 应该有那么多的人被填埋其中,官方和民间的说法不一;比如,教育部门对房子质量的解释,至少学生家长就不干。抗震救灾还在紧张进行,学生家长们便不顾一切 集合起来,举着孩子的镜框上街、上访,弄得当地市委书记在大街上下跪阻拦、哀求,甚至一连跪了四回。以前碰到这种情况警察、武警就能解决问题,根本不用劳 书记大驾,但这次失效了。
在地震研究、监测、预报方面,人们也颇有微词。临震预报谁也没有能力做出,但中期预报是可以做到的----地震局的专家如是说。既然如此,国内、外有无汶 川地区要发生地震的研究成果及监测成果?如果有,地震局分析、上报了吗?报告了,是谁决定不发布地震中期预报的,动机又是什么?人们注意到,地震发生当天 晚上,四川省政府网站上关于成功平息地震谣言的网页还挂着呢,但后来却没了。
地震发生的当天,国务院立即成立了"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温总担任总指挥长。而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已经成立了"国务院看抗震救灾指挥部",指 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地震局。1996年,国务院为这个指挥部配齐了人马,总指挥长由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担任。地震发生后,原先的机构没派上用场,因为它起不 了顶点儿作用,还得温总亲自挂帅出马,原来的总指挥长回良玉,这次成了副总指挥长。
地震是自然现象,无法避免。但地震来临之前,我们应该有充裕的时间可以做很多事情:可以把房子盖得结实一些,以便地震时不至于研成粉末,人可以多逃出一些 来;可以发布中期预报,要大家提高警惕,注意防灾;地震发生后,相应机构和应急预案应当立即启动、发挥作用,而不应该临时再组建一套人马、现想办法。我觉 得上面几点都是大问题,值得好好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其实核心问题就一个:对地震这一突发事件,政府部门有无失职,是否应该有人为此承担责任?这次不调 查、不处理、不追究,下次再发生地震怎么办,还死这么多人?难道中国人的命永远如此低贱?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里面就有人大特别问题调查制度。这是跟外国学的。现行宪法仍有这项制度。《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 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第一款)。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第二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也都有这个规定。可惜,建国以来,这项制 度一直躺在宪法里睡觉,至少在全国人大这一层面还没用动用过。并不是说这项制度不好,缺乏操作性,也不是说没有值得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去关注、去调查的事 儿,而是因为我们的政府和人民历来就没有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的习惯和传统,出了大事儿,往往习惯于和稀泥,反正时间一长人们也就忘记了。而不以法律作为解 决手段,以后还会有许许多多个"汶川地震"的。
这次汶川地震给人民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太过惨重了,绝不能放过。放过这个,人大就是瞎子,就是摆设,就是渎职,就是犯罪。但我也注意到,此次地震之后呼吁设立哀悼日、降半旗的人多,而呼吁人大启动特别问题调查程序的人少,至今我没发现过。 没有人起来呼吁,没有人来关注,人大自然就不会考虑这个问题。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人如果同意我的观点的话,都行动起来,一起呼吁人大对此次地震启动特别问 题调查程序。
现在已经开了个好头:哀悼日、降国旗的建议国家不是采纳了吗?如果专家、学者、大腕们以及数不清的网友们也如呼吁哀悼日、降国旗那样一起为启动汶川地震特 别问题调查程序鼓与呼,国家是不会漠视的,毕竟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还是人民的权力机构,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地方。
大家都看看图片上的那双眼睛吧!让我们都站出来齐声呼吁、呐喊吧!我在这里先开个头,放把 火。(如果基本同意本人观点,不用打招呼,本文可任意转载、修改,署自己的名都没关系)
附件:特别问题调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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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中关于特别问题调查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关于特别问题调查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 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下次会议备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关于特别问题调查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关于特别问题调查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 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 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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