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4日星期一

[G4G] 刘晓原:民众是否敢于讲真话取决于制度的设计

表达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使用各种方式表明、显示或传播思想、情感、意见、观点、主张,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表达权包括表达方法和表达内容两方面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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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刘晓原 on 9/14/09

 

   表达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使用各种方式表明、显示或传播思想、情感、意见、观点、主张,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表达权包括表达方法和表达内容两方面的自由。

    只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权利主体具有包括使用媒体等各种方式表示自己的主张,对参与的公共事务进行表态、表决和提出新的相关请求的权利。知情与参与是实现表达的前提,表达则是实质意义上的知情与参与。

    民众没有表达权,就无法对政府进行监督;民众对政府的监督一定是通过表态、表决等自由表达主体意志来实现。

    这些年来,强调话语权的论述很多。其实,表达权的含义比话语权更广、更深。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明文规定: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通俗地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个人可以有自己的主张,可以寻找、接受、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

    表达自由是一种信息沟通的自由,它意味着公民具有通过口头、书写、进入互联网、印刷以及其他手段传递信息和交流信息的自由。

    在法律意义上,当国家对公民的某项具体自由以法定的形式加以确认,该项自由就成为了权利。凡是权利都是由国家提供实施保障的。当权利的实现受到来自法律之外的约束时,都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权利的救济。

   表达不仅仅是说话,而是使用各种方式表明、显示或传播思想、情感、意见、观点或者主张。在表达的各种方式中,投票是最自由、最正式、最庄重的,也是最终的表达方式。在多种意见难以统一,而事态的发展又必须作出决断时,表达权的拥有者有权提出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达。

     表达权是人作为人而非"会说话的动物"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表达权的实现。以往我们还劝导民众"要敢于说真话",其实,民众是否敢于讲真话取决于制度的设计。

     如果说假话、阿谀奉承者平步青云,说真话、揭露事实真相者受压制,说假话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说真话的人就会越来越少。无论在形式或者内容层面,表达权所受到的限制只能是法律。

    对执政者而言,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实现,就是要在制度上给说真话的人提供方便的条件和免受追究的保障。执政者对公民承诺"我有听取不同意见的雅量"自然是好事,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为敢于说真话的人提供实实在在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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