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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釣魚台是日本的
給想踢館的網友:
爭議主題本來就會引來許多看法不同的網友叫陣,我盡可能給大家發言的空間。可是如果你連主文都沒看完就直接轉貼文章來反駁,我覺得這對我很不尊重。而且這等於是浪費大家的時間,因為你讓想學習新知的網友不停的重複看相同的東西;我也要花時間重複回應,小弟已無心經營部落。所以如果再盲目轉貼跟帖,我只好刪文處理,這裡先跟大家道歉。至於要罵我的請便~不過一則為限。 2010/9/16 23:57公告
9/22補充:歡迎轉載使用圖文,不過我大部分圖片都上傳部落格相簿,如果直接複製外連,圖片將打不開,所以請下圖自行上傳貼圖網。
【歷史篇】
首先釣魚台和台灣根本沒有法理上的關係,日本也不是根據馬關條約取得釣魚台,證據就在馬關條約的簽訂的時間。日本是在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內閣會議中把釣魚台納入國土,3個月後(1895年4月17日)才和清國簽定馬關條約(你看,連證據這樣確鑿的東西都在說謊)
馬關條約第2款第2.3條:
清國讓與日本之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澎湖列島在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19度起至百20度
止,及北緯23度起至24度之間諸島嶼。
條約又指明兩國將按照此一條款,以及條約粘附的台灣地圖,另行劃定海界。該地圖由山吉盛義繪制,當中並不包括釣魚台。
1895年4月27日東京地學協會發行山吉盛義繪製的台灣諸島全圖
當時負責與日本交接的清國代表是李經芳,雙方並簽有〝交接臺灣文據〞,李經芳對於日方所畫出的台灣附屬島嶼區域並未提出異議,還說交接〝均皆清楚〞為此兩帝國全權委員願立文據,即行署名蓋印,以照確實。光這份文件保釣人士就百口莫辯了,所以只能不停〝考古〞混淆視聽。
每次提及領土問題,中國就喜歡〝自古以來〞云云,像某些中國古書提及發現尖閣群島的記錄:這是最爆笑的,發現(路過)從來就不是所有權的理由,「先佔」(例如在島上駐軍、駐人、有燈塔、出張所、倉庫)才是所有權的展示。再說,自古以來「路過」尖閣群島的人不知凡幾,日本人、西班牙人、荷蘭人、美國人、葡萄牙人多的是。
明朝鄭和下西洋的《順風相送》航海圖中曾經記載釣魚台,依國際公法的原始發現原則,斷定釣魚台自古屬於中國。依此而論,當時鄭和所紀錄的各處,是不是都屬於中國所有。
明朝嘉靖十三年陳侃所著的《使琉球錄》提及福州至琉球經過釣魚嶼、黃尾嶼、赤尾嶼才算踏出明朝領域,渡海到琉球。這也是大有問題,《使琉球錄》關於這段的記載是:「過平嘉山、過釣魚嶼、過黃毛嶼、過赤嶼,目不暇接,一晝夜兼三日之程;夷舟帆小,不能及,相失在後。十一日夕,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這清楚說明了,到了古米山才屬於琉球王國領土,並無法反推釣魚嶼、黃毛嶼、過赤嶼(赤尾嶼)屬於中國,而且書中尚提及平嘉山(彭佳嶼),難道平嘉山在明朝就屬於中國領土嗎?關於臺灣在明朝以前不屬於中國版圖,周婉窈教授有〈明清文獻中「臺灣非明版圖」例證〉一專業論文以供佐證。
清朝周煌著琉球國志略
浮生六記只是自傳體小說,保釣人士卻宣稱那是新發現可證明釣魚台屬於台灣的證據。
引用明清時期《使琉球錄》內容,不將釣魚台列為琉球所有,釣魚台就一定屬於中國嗎?不管是《明史》、《清史稿》都沒有對於釣魚台的紀錄,連中國官方史冊都未提及釣魚台了,那只能說明釣魚台在明清兩朝是個無主之島,既不屬於中國,也不屬於琉球、日本。
如果發現命名、經過能作為領土依據,那世界各國紛紛根據古代海圖、遊記主張領土,最吃香的恐怕是西班牙、荷蘭..等探險風氣興盛的國家。而且在正史《後漢書》書中,可清楚記載了「羿請無死之藥於西王母,姮娥(嫦娥)竊之以奔月。」
如果這些白痴的邏輯成立,其實月球也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且登載於二千年前的後漢書。中國趕快為了美國侵犯中國固有領土,去跟美國開戰吧!
最可笑的是慈禧太后賜釣魚台給盛宣懷的聖旨早就被拆穿一場騙局了,保釣人士居然還把它當寶貝!! 盛恩頤根本沒有那位女兒,更別提什麼慈禧賜地手諭、釣魚台圖說、盛恩頤遺屬真偽了。
【慈禧太后將釣魚台賞給盛宣懷的諭旨】
【盛恩頤釣魚島地理圖說】
《地圖考證》
這就是保釣團體宣稱釣魚台納入明朝版圖的鐵證,明朝浙江提督胡宗憲組織編纂的《籌海圖編》一書中的「沿海山沙圖」。可是裡面也有雞籠山(台灣),但明朝當時並未將台灣納入版圖啊!
明朝鄭舜功「日本一鑑」根本就把台灣看成另一個國家大惠國。
清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乾隆皇帝欽命繪制之《坤輿全圖》把釣魚台標示為中國?我查了原圖再看其他保釣人士的說明才知道他們認為"好魚須"[Hao-yu-su],即"釣魚嶼"所以也算是納入版圖,那地圖上其他地方也算納入版圖嗎?而且宜蘭縣是清嘉慶15年(1810)收入清朝版圖,嘉慶17年(1812),才正式設噶瑪蘭廳治理。
中山傳信錄中往來中國福州與琉球那霸的航海圖根本沒有上色,保釣人士卻說那將釣魚台與中國塗成同色。
三國通覽圖說
《三國通覽圖說(1785)》是學者林子平根據中國冊封副史徐葆光所著《中山傳信錄(1722)》而做。該書缺乏作為地圖的正確性,對於本州、四國、九州之外難以測量的地區更是多所杜撰,且在日本鎖國時代曾一度被列為禁書。日本學界認為將附錄之航道圖所用顏色主張釣魚台主權有牽強之處,畢竟該圖用色與實際境界頗有異同,例如臺灣1684年歸於清朝,卻用了與中國(紅)不同的黃色,而臺灣轄內的花瓶嶼和彭佳嶼又以中國的紅色標示。
保釣人士說1810年日本學者山田聯的[地球]輿地全圖將釣魚島塗成跟清國同色作為納入滿清領土證據,可是當時清國的領土庫頁島卻被塗成紅色。
http://www.lib.meiji.ac.jp/perl/exhibit/ex_search_detail?detail_sea_param=4,12,0,a
清朝直到1860年與俄國簽署北京條約才失去了庫頁島。
保釣人士又提出1863年(同治二年)湖北巡撫官修的《皇朝中外一統輿圖》作為滿清將釣魚台納入版圖的鐵證,開始我看到他們所提出的圖有些疑惑,後來找到原本,才知道他們只是將《皇朝中外一統輿圖》的《大清一統輿圖 南七巻》 中,琉球到台灣北部畫有釣魚嶼、黃尾嶼、赤尾嶼的那一部分秀出來。
皇朝中外一統輿圖的大清一統輿圖 南七巻
經查清同治三年(1864年)武昌湖北官書局編制,為《皇朝直省府廳州縣全圖》套圖中的台灣沒釣魚台。
事實上到滿清末年光緒會典的台灣全圖仍沒有釣魚台。
1892 年刊行的《臺灣地輿全圖》,是清國第一次使用格林威治經線繪製的臺灣地圖。在〈全臺前後山總圖〉當中,北部外海的離島僅能看出基隆嶼。
許多保釣學者喜歡拿日治時期地圖作文章,什麼顏色不同..沒畫到之類的。像這張地圖,日本將琉球、台灣劃在一起,難道保釣學者要據此說台灣是琉球的?
保釣人士說日治時期釣魚台屬於台北州宜蘭郡管轄,還指稱昭和13~14年釣魚台在台灣總督府公告台灣區域內,經查證後日治時期釣魚台根本不屬於台灣。
日治末期臺灣總督府第四十六統計書記載台灣極北為台北州基隆市彭佳嶼。
宜蘭郡屬島無釣魚台
就連1945年1月中國自己發行的台灣地圖也無釣魚台
保釣人士宣稱日治時期台灣台北州及沖繩縣為當時的釣魚台起漁權之爭,1944年東京法院判決釣魚台歸台北州。可是後來證實為烏龍舉證,該紛爭地點是西表島和與那國島之間。
大家可參考臺灣的行政區 1684-1945、18~19世紀外國繪製台灣地圖和清末北臺灣離島考,看看台灣自古以來有沒有釣魚台。
結論:釣魚台自古以來不屬於台灣。
(圖片來自國家文化資料庫、日治時期統計檔案、臺灣四極演變史)
保釣人士先是拿出一堆古代模糊的文獻、地圖記載為佐證硬凹釣魚台自古以來屬於中國,再拿出開羅宣言宣稱日本歸還台灣就等於歸還釣魚台,這也是搞笑。開羅宣言根本沒簽名,也不叫開羅宣言而是新聞公報。美國國家檔案局答覆時已經說明了:它只是一份公報聲明。而且在美日簽署沖繩返還協定時,台灣外交部就指責美國違反開羅新聞公報和菠次坦宣言,可是美國也不鳥他。我勸保釣人士不要保釣不成,連台灣也沒了。
【地理篇】
再從地理位置看,與那國島離台灣比釣魚台更近,關係更是深厚,也是台灣漁民的傳統漁場,,要是釣魚台算台灣領土,請問夾在台灣和釣魚台之間的與那國島怎麼辦?任何要把釣魚台當中國或台灣固有領土的證據都更適用於與那國島,為什麼中國只喜歡釣魚台卻偏偏放過與那國島??
如果要爭經濟海域,那台日重疊最嚴重的是與那國島才對。
【地質篇】
拿〝大屯山脈入海延伸並與沖繩島有海溝相隔〞當台灣領有釣魚台的理由,可是地質上台灣東部也是菲律賓版塊的延伸,難不成保釣人士也要主張台灣東部是菲律賓的領土?
美屬關島跟美國本土也隔著馬理亞那海溝距離又遠 ,保釣團體是否也要說關島不屬於美國?
就連中國一向主張擁有主權的南沙群島從大陸棚來看跟中國也沒關係。
【日本取得釣魚台的過程】
既然知道釣魚台在清朝不屬於琉球和台灣,日本是根據國際法上的無主地先佔;實效性統治行為取得釣魚台的。
A:日本對釣魚台的無主地先佔:
1609年,日本九州的薩摩藩派兵入侵琉球,琉球成為薩摩藩的藩屬
1872(明治五年)將琉球王國降格為日本政府所屬的琉球藩,惟仍以琉球國王為藩王
1879年日本廢止琉球藩,改設沖繩縣
1879年3月日人松井 忠兵衛編製,經日本政府內務省(相當內政部)審查通過出版的大日本全圖將釣魚台列嶼劃入日本版圖。
http://www.lib.meiji.ac.jp/perl/exhibit/ex_search_detail?detail_sea_param=9,48,0,a
記載為和平山、凸島、黃尾嶼、嵩尾嶼。
1879年12月,明治政府內務省地理局正式出版的「大日本府縣管轄圖」正式然將釣魚台列嶼標示為構成琉球群島之一部分,也就是公開向世界宣示日本政府佔有釣魚台的意思。
從和平山(Hoa-Pin-Sun)變成花瓶島。
1885年明治政府內務卿(內政部長)山縣有朋,以公文書「沖繩縣與清國福州之間散在之無人島久米赤島外二島調查之儀」,命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釣魚台。
該縣令乃派遣石澤兵吾等五名官員搭乘大阪商船會社的出雲丸(輪),赴釣魚台實地勘查後提出「釣魚島外二山鳥嶼巡視取調 概略」報告書,及出雲丸船長林鶴松的「魚釣、久場、久米赤山鳥回航報告書」。經數次調查確認釣魚台上面毫無界碑,官廳或居民等清朝統治的跡象認定為無主之地。
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內閣會議決定「內務大臣請議,位於沖繩縣下八重山 群島西北,稱久場島、魚釣島等無人島,認應為沖繩縣所轄, 在許可該縣知事之申請,建設標杭」正式將釣魚台劃入琉球 所轄之日本領土之內。 年日本內閣會議決定將尖閣諸島納為領土,編入沖繩縣。
B:日本政府對釣魚台實效性統治行為 :
1902年(明治35年),沖繩縣臨時土地整理事務局對釣魚台列嶼實施實地測量,製作各島的正確縮尺圖。
1915、1917年日本海軍水路部,1931年沖繩營林署對釣魚台進行測量工作,
日本農林省資源調查團赴該列嶼勘查,日本氣象局在釣魚台建設測候所。
以上事實均可證明日本政府已經對釣魚台列嶼進行實效性統治。
最重要的是1896年8月,日本政府內務省以免除使用費,期限30年為條件,核准將釣魚島(日方稱魚釣島)和黃尾嶼(日方稱久場島)租借給古賀辰四郎。古賀辰四郎在釣魚台建造小型碼頭、海產加工工廠、宿舍等建築物,並種植芭蕉、甘蔗、甘藷等 農作物,1909年向內務省報告移民有90戶,共248人,開墾面積有六十多畝!
久場島的古賀村
明治41年魚釣島西北部和平山事務所
魚釣島上綻放的百合花
古賀辰四郎(攝於島上鰹節工廠)
1918年(大正七年)古賀辰四郎在釣魚台的事業,由其次子 古賀善次繼承。
1926年(昭和元年)無償租借期滿,古賀善次開始向日本政府繳納租金。
1932年,古賀善次再向日本 政府申請購買售已列入日本政府國有土地的釣魚台島、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四島,該四島乃成為古賀善次的私有地,古賀善次依照日本政府的土地稅法,每年向日本政府繳納土地稅。
魚釣島的謄本
古賀家魚釣島的推薦書
古賀家在釣魚台一直住到太平洋戰爭爆發才撤離,甚至現在島上仍保有古賀家開墾遺跡,這比保釣人士的〝台灣漁民傳統漁場〞更有〝使用〞意義。
鰹節工廠遺址
魚釣島唯一一座人工碼頭
【不願面對的真相】
對中國最大的致命傷是中國從來沒有對日本取得釣魚台的行為有任何異議,連最基本的抗議都沒有。而且中國還在不少官方文件上公開承認釣魚台屬於琉球:戰後也沒有主張釣魚台是中國的領土,要求日本歸還。
古賀歿後其子古賀善次繼承為「島主」的翌年(1919)冬天,有一艘福建的漁船遭遇暴風雨漂流到釣魚島擱淺向島民求救。在古賀善次等人熱心營救之下,這艘遇難漁船「金合號」的船主兼船長郭合順等31名船員,半個月後被護送經由台灣平安回到福建。翌年(1920)5月,中華民國政府為了對於善意營救海難的義舉表示感謝,由駐長崎領事馮冕代表政府致贈感謝狀給古賀善次等七個人。感謝狀清清楚楚地寫明海難發生場所的釣魚島是「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感謝狀用中文寫的,全文如下:
感謝狀中華民國八年冬,福建省惠安縣漁民郭合順等31人遭風遇難,飄泊至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內和洋島(按即釣魚島)承蒙日本帝國八重山郡石垣村雇玉代勢孫伴君熱心救護使得生還故國,洵屬救災恤鄰當仁不讓深堪感佩,特贈斯狀以表謝忱。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馮冕(印)中華民國9年5月20日(公印)(蓋在「9年」上)。
1951年,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輯《台灣省通志稿》,記載台灣省最北端為彭佳嶼。
1951年中共發行的臺灣分縣詳圖無釣魚台
1953年1月8日中共人民日報,在刊載的(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占領的鬥爭)專文中清楚的寫著(琉群島包括尖閣諸島)
1953年中國亞光輿地學社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分省地圖台灣部分沒釣魚台
中國亞光輿地學社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分省精圖台灣部分也沒釣魚台
1954年10月遼寧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台灣地圖沒釣魚台。
1955年 台灣公文書中將釣魚台標示為琉球群島的一部分
195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分省地圖的台灣省沒有釣魚台
台灣1958年地理教科書指出台灣北界是彭佳嶼
1958年11月北京地圖出版社編輯部編印的地圖「日本之部」,將釣魚台劃入日本領土之內。
1959年商務印書館出版、新華書店北京發行所發行《台灣地理》(作者吳壯達):「全區島嶼的分布,最東,是本島東北的棉花嶼,……最北,是本島東北的彭佳嶼,地距瑞芳鎮的鼻頭角約五十六公里,與琉球群島內側的尖閣諸島遙對」。
1960年,中華民國內政部製作《台灣省5市16縣詳圖》,明記台灣附屬島嶼七十六座,分佈範圍從恆春七星岩到基隆彭佳嶼,未記載釣魚臺。
1961年中華書局出版由歷史學者向達著作的《兩種海道針經》,其中之「釣魚嶼」項目:「釣魚嶼為自台灣基隆至琉球途中尖閣羣島之一島,今名魚釣島,亦名釣魚島」。
1965年10月由台灣國防研究院與中國地理學研究所合編出版的世界地圖集第一冊東亞諸國中,將釣魚台列嶼畫為日本領土寫成日本名尖閣群島
1965年11月台灣省政府編印之「台灣省地方自治誌要」將台灣省極北界定為彭佳嶼,所附地圖無釣魚台。
1968年10月台灣印行的「中華民國年鑑」也以台灣極北為彭佳嶼.
1970 年《臺灣省通志卷一土地志疆域篇》記載台灣極北為彭佳嶼
《臺灣省統計要覽》於 1946 年發行第一期,至 1971 年發行第三十期 (下圖)。以彭佳嶼為極北。
1970年以前台灣國立編譯館編印之國民中學地理教科書將釣魚台劃入日本領土,名稱也使用日方使用的尖閣群島. 台灣地圖也無釣魚台。
民國五十一年(1962年) 初中地理
課本45頁中琉球群島位置為北緯24度到30度 東經122度半到131度之間 明確包含釣魚台(東經123.30度至124.35度,北緯25.45 度至26度)
【目前釣魚台屬於日本的真正原因】
其實跟歷史上誰先發現或先佔都無關,太平洋戰爭末期日軍規劃戰區時,釣魚台屬於琉球戰區,由第32軍負責防守。1945年4月1日美軍登陸沖繩島成立美國琉球軍政府,同年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後旋即被以美軍為首的盟軍監管。根據一般命令第一號,琉球日軍應向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投降,自然美軍也就將釣魚台視為琉球的一部分予以接管。
一九四六年的盟軍最高總司令部備忘錄第六六七號,明定將北緯30度以南之南西諸島,由日本移交聯合國,釣魚台列嶼就在交給聯合國的南西諸島裡面。1947年4月,聯合國通過「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把北緯30度以南的琉球群島和釣魚台群島交給美國託管。
1950年8月4日美國琉球軍政府以布令第22號頒佈的「群島政府組織法」中,釣魚台隸屬八重山群島政府管轄。所以保釣人士提出戰後有台灣人在島上開工廠和國軍短暫停留;還有台灣漁民傳統漁場作為對釣魚台歸屬證據是很可笑的,因為當時釣魚台已經屬於美國的托管的島嶼。而且台灣工人非法入境拆除沉船,被琉球境管官員驅離南小島後,按照該琉球官員的指導,向琉球政府申請入境許可才登陸開工的。保釣人士拿此作為對領土提出異議的理由可說自打嘴巴,等於承認釣魚台屬於琉球。
1951年由48個代表盟軍的國家與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釣魚台並未包含在日本放棄領土範圍之內,而是在聯合國託管範圍之內。當時兩岸由誰代表中國與日本簽署和約的問題也浮上檯面,最後蔣介石透過美國施壓及派外交部長葉公超對日本交涉成功。1952年,舊金山和約即將生效時,我國與日本簽定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中日和約),日本依舊金山和約之內容,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因為舊金山和約內容不包含釣魚台,釣魚台就沒隨著台灣被轉移到中華民國轄下。
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美國琉球民政府以布令第六十八號頒布的「琉球政府章典」,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美國琉球民政府以布告予二十七號公布之「琉球列島之地理境界」等公文書,均明確包含釣魚台。
美國政府認定釣魚台為日本領土,也就承認赤尾嶼(日方稱大 正島)為日本國有土地,黃尾嶼(久場島)為古賀善次的私有民地,自一九五五年起將該兩島使用為美國海空軍演習場地後 ,分別與琉球政府及古賀善次簽訂租賃契約,支付租金,琉球政府對登記為古賀善次所有的四島做徵收土地稅,對美國政府支付給古賀善次的租金也徵收所得稅。
戰後琉球大學教授高良鐵夫也對釣魚台進行生態調查
另外一九六八年十月六日的台灣"聯合報"在"琉球尖閣群島﹐禁我漁船作業"的一篇報導中引用省水產試驗所所長的話﹐"如果琉球政府禁止我國漁民進入尖閣群島的魚釣島、南小島,對於本省在北方海域作業的漁船,將造成嚴重妨礙。"可見即使當時的台灣﹐也承認釣魚島為琉球政府所屬。
美國托管期間,在琉球路上開車如美國一樣是靠右邊而不是像日本一樣是靠左邊,也有自己的旗幟。後來美國根據琉球民意在1971年與日本簽署沖繩返還協定,歸還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交給美國托管的島嶼。釣魚台作為琉球的一部分,自然也成為日本的領土。
第32軍首腦合影(左)沖繩方面根據地隊司令官 大田 實少將(中)第32軍司令官 牛島 滿中將 (右)第32軍參謀長 長 勇中將。
1945年4月1日:在沖繩島戰役中美軍登陸沖繩本島,並在當日成立美國海軍政府。
1946年盟軍最高總司令部備忘錄第六六七號「關於將若干外廓地區在政治上行政上自日本分離之備忘錄」,明定將北緯30度以南之南西諸島,由日本移交聯合國。
1947年4月,聯合國通過「關於前日本委任統治島嶼的協定」,把北緯30度以南的琉球群島和釣魚台群島交給美國託管。
1950年8月,美國琉球軍政府頒佈「群島政府組織法」,釣魚台列嶼隸屬八重山群島政府管轄。
琉球政府旗幟
1951年各國簽署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第3條:
"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註:釣魚台就包含在南西諸島裡面)
《舊金山和約》第3條英文
出處: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sanfrancisco01.htm
Article 3
Japan will concur in any proposal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the United Nations to place under its trusteeship system, with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sole administering authority, Nansei Shoto south of 29deg. north latitude (includ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Nanpo Shoto south of Sofu Gan (including the Bonin Islands, Rosario Island and the Volcano Islands) and Parece Vela and Marcus Island. Pending the making of such a proposal and affirmative action thereon, the United States will have the right to exercise all and any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 the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of these islands, including their territorial waters
1952年中日代表簽署台北和約中日和約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Fcode=Y0010076
第一一條 除本約及其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外,凡在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因戰爭狀態存在之結果而引起之任何問題,均應依照金山和約之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英文: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taipei01.htm
Article 11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for in the present Treaty and the documents supplementary thereto, any problem arising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as a result of the existence of a state of war shall be sett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日文:http://www.ioc.u-tokyo.ac.jp/~wo ... s/19520428.T1J.html
第十一条
この条約及びこれを補足する文書に別段の定がある場合を除く外、日本国と中華民国との間に戦争状態の存在の結果として生じた問題は、サン・フランシスコ条約の相当規定に従つて解決するものとする。
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美國在琉球之民政府以布令第六十八號頒布「琉球政府章典」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美國琉球民政府以布告予二十七號公布「琉球列島之地理境界」
島上的地名地標
設於魚釣島千疊岩警告牌
美國托管時期所設立的警示牌上內容(美國高級行政長官令)
為了防止台灣人誤入 還有繁體中文警示
1968年:初次進行琉球政府行政主席選舉,由主張回歸日本的屋良朝苗當選。
1970年,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回答記者提問
Under Article Ⅲ of the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the U.S. has administrative rights over the "Nansei Shoto." This term, as used in that treaty, refers to all islands south of 29 degrees north latitude, under Japanese administration at the end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that were not otherwise specifically referred to in the treaty. The term, as used in the treaty, was intended to include the Senkaku Islands. Under the treaty, the U.S. government administers the Seenkaku Islands as a part of the Ryukyu Islands, but considers that residual sovereignty over the Ryukyus remains with Japan. As a result of an agreement reached by President Nixon and Prime Minister Sato in November 1969, it is anticipated that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s will revert to Japan in 1972.
「根據對日和平條約第三條,美國對於南西諸島擁有施政權。該條約中的這段文字所指的,是所有北緯29度線以南、在二次大戰末期歸日本管轄、而該條約中並無特別註記的所有島嶼。該條約中的這段文字,乃意指包括尖閣諸島。根據該條約,美國政府以琉球群島之一部份而擁有對尖閣諸島的施政權,但認為琉球之潛在主權屬於日本。根據尼克森總統與佐藤總理1969年11月所達成之協議,琉球列島之施政權將於1972年歸還於日本。」
1971年6月11日中華民國聲明擁有釣魚台主權。
6月17日,美日簽署沖繩返還協定,將「釣魚台」及沖繩歸還日本。
第1条
Article I
1. アメリカ合衆国は,2に定義する琉球諸島及び大東諸島に関し,1951年9月8日に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市で署名された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第3条の規定に基づくすべての権利及び利益を,この協定の効力発生の日から日本国のために放棄する。日本国は,同日に,これらの諸島の領域及び住民に対する行政,立法及び司法上のすべての権利を行使するための完全な権能及び責任を引き受ける。
1 . With respect to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as defined in
paragraph 2 below,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linquishes in favor of
Japan all rights and interests under Article 3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igned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on September 8, 1951, effective as
of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of this Agreement. Japan, as of such date,
assumes full responsibility and authority for the exercise of all and any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over the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of the said islands.
2. この協定の適用上,「琉球諸島及び大東諸島」とは,行政,立法及び司法上のすべての権力を行使する権利が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第3条の規定に基づいてアメリカ合衆国に与えられたすべての領土及び領水のうち,そのような権利が1953年12月24日及び1968年4月5日に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に署名された奄美群島に関する協定並びに南方諸島及びその他の諸島に関する協定に従ってすでに日本国に返還された部分を除いた部分をいう。
2.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the term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means all the territories and their territorial waters with
respect to which the right to exercise all and any powers of administration,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was accorded to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under Article 3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other than those with
respect to which such right has already been returned to Jap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Amami Islands and the Agreement concerning
Nanpo Shoto and Other Islands signed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spectively on December 24, 1953 and April 5, 1968.
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擁有釣魚台主權。
1972年5月14日:沖繩回歸日本,琉球政府廢除,多數組織都直接由沖繩縣廳繼承。
結論就是釣魚台根據沖繩返還協定跟著琉球群島一起迴歸日本。
日本自衛隊在釣魚台列島的魚釣島 畫上國旗國名
對此兩岸蛋頭學者又發揚阿Q精神,主張美國只是移交施政權給日本,不構成主權轉移。可是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交給美國的本來就是南西諸島的行政、立法、司法權,也沒有割讓或放棄琉球主權給美國。請問美國怎麼歸還日本主權?
對於戰後國際條約明確規範的日本托管區域保釣學者無法反駁,所以異想天開的發明種種怪論歪理,甚至不惜偽造史料。
台灣政府保了三十幾年的釣,可曾給我們看過任何在國際法上站得住腳的文件?政府那麼喜歡引用歷史作為領土依據,那其他比〝發現〞更有歷史意義的地區怎麼不保?中國為何不根據歷史、地理、地質、使用跟俄國要被侵佔的領土?
【為啥保釣】
百年間,中國從來沒有向釣魚台進行過任何有效的官方實質統治行為,甚至於連宣稱釣魚台是中國領土這麼基本的事都沒幹過,根本忘了世界上還有這個地方。直到一九六九年五月,聯合國遠東經濟委員會發表探勘調查結果,指出釣魚台周邊海底可能埋藏大量石油及天然氣。蔣介石才開始主張釣魚台是中國固有領土,並且竄改地圖。
竄改版地圖
1989 年《重修臺灣省通志卷二土地志轄境篇》
目的就是覬覦釣魚台的石油;這種行為是不是和無賴很像?!更不要臉的是國民黨居然把整件事硬凹成日本覬覦釣魚台石油強佔〝我們的〞釣魚台,這不是打人喊救人嗎?過去國民黨明明教學生台灣的北界是彭佳嶼,怎麼發現石油後以後突然變成是釣魚台的黃尾嶼?
問題是在內戰被打敗逃來台灣的國民黨一直是靠著美日的支持,才勉強可以繼續代表中國,根本沒有跟美日兩國翻臉的本錢。另外戰後美國對於台灣地位持曖昧模糊的態度,如果真的翻臉,蔣介石搞不好連台灣都得交出來。因此保釣只能成為愛國運動,過去台灣民眾所認知的〝琉球〞尖閣群島,也在蛋頭學者和媒體大力洗腦下變成〝我們的〞釣魚台。
當時兩岸為了中國代表權殺的天昏地暗,許多保釣學生保釣保過頭了。居然痛批國民黨保釣不利轉而投向中共,因此保釣被國民黨認定為左派運動趕忙予以禁止。
其實釣魚台附近的石油和漁業資源,台灣可以根據聯合國國際海洋公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棚的規定向日本要求分享經濟權.,根本不用保釣。要主權,憑法理,台灣根本站不住腳;比拳頭,日本和美國簽有美日安保條約,台灣打的過美日聯軍嗎?所以不要肖想不屬於自己的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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