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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拟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还有委员提出,经济犯罪死刑应逐步取消,理由主要是“人道主义”,说是生命的价值是最高的,任何经济价值都不能与人相等,而且还加上了“国际接轨”的老套路,说是国际上也大都取消了经济犯的死刑,保留死刑对引渡贪官不利,等等。此言一出,遭到90%以上民众的反对,显得现在的主流精英与民众的距离已经越来越大。
曾记否,为了尽快达到私有化的目的,一些海外归来的学者公开宣称“腐败次优”论?如今,又要从法律上彻底解除经济犯的死刑,感觉这就是一个遥相呼应的政策配套,再加上早已准备好的“人权”、“人道”之类,理由冠冕堂皇,令人难以辩驳。于是我们看到,先有学了西方精髓的学者宣传“腐败次优”;其次,当有贪官出现,便有律师本着西方法律精神,一边收取百万元数量级的高额辩护费,一边黑白手段互用,竭尽全力地为贪官辩护、捞人;律师这招有点失灵后,如今,法律界高层又直接说要取消经济犯的死刑。不由得不令人佩服,这些学了西方理论,拼命把中国往西方道路上引的精英们,在贪官问题上配合得有多默契,一板一眼、一步一个脚印,最终要给中国的所有贪官发一个当年只有皇帝才能发的“免死牌”。
我也支持减少死刑罪名,减少死刑数量。世界法律史上,中国曾经是死刑罪名最少的国家,唐朝甚至还一度废除过死刑。唐太宗时,他听说大约有400个死刑犯情绪不稳,牵挂家庭,便将他们放回家,史称“纵囚”。唐太宗与死囚犯们约定,一个月时间,回家处理私事,一个月以后再回监狱。时隔一个月后,400死囚犯全部回来,一个不少。最后,这些死刑犯没有被执行死刑,而是改为流放。贞观四年,“天下断死罪三十九人”,这也是贞观之治所谓“盛世”的一个标志。宋朝法律也以宽刑著称,但是,我们应该认识两个问题。一是当时治理社会以道德为先,而非像后来的武则天那样一味严刑峻法,因而,整个社会风气较好,严重犯罪也就较少。第二,即便唐宋都有“宽刑”、“慎刑”,对于贪官依然处置严厉。例如,唐律规定:“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十五匹绞”。古代社会丝绸是重要财富,甚至成为财富衡量标准,因此,这里的“尺”、“匹”是指折价后等值的丝绸。宋朝也一样,虽然宋朝的“宽刑”人所共知,但是,对于贪官,宋朝规定可以“弃市”,即处死后把尸首扔在街上让老百姓看。
所以我们看到,中国古代社会即使再怎么“宽刑”、“慎刑”,对于贪官始终是非常严厉的。为什么?因为官员腐败对社会的危害太大,在古人看来,它甚至比普通人打死人还要严重。我们现在的精英们一方面凡事都要用金钱价值来衡量,另一方面,在为贪官开脱的时候又说“生命不能用价值衡量”,这首先是自相矛盾的双重标准。其次,即便精英们的榜样美国,生命同样是有价的。比方说死一个士兵赔多少钱,飞机失事死一个乘客赔多少钱,都是明确的。西方有人指出,飞机制造商其实可以把飞机的安全标准提到更高,把事故率降到更低,之所以没有这么做,原因就在于:那样的话,飞机的造价、成本会更高,一条命又值多少钱呢?换句话说,美国飞机的安全标准就是按人命值多少钱换算出来的。所以,生命不能用经济价值衡量这是对的,但是,贪官的生命不能用经济价值衡量,不等于他的生命就高于他对社会的危害。
而且,对于经济犯免除死刑问题,我觉得提出的时机非常重要。宋朝的贪官概念比较宽泛,它包括官员经商。前文说宋朝对贪官有“弃市”的法律,但是,王安石变法以后对于贪官的惩治确实轻了。为什么?因为王安石变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发展经济、增加国库收入,因此,提拔了大量善于理财的“火箭干部”,由此造成贪官的土壤变得肥沃,因而不得不减轻对贪官的惩罚。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至少在近代梁启超之前,在长达800多年的历史中,中国古代主流社会对于王安石一直持批评态度。这也可以从侧面看出,中国古人不管怎么“宽刑”,对于贪官从来都不主张轻饶。于是,我们似乎看到了否定中国历史的另一个作用:对于贪官也可以网开一面,不用像中国古代那么严厉了。中国古代对待贪官最严厉的皇帝大概要数朱元璋,再看到当今某些人(如最牛历史老师)想尽办法从各个角度丑化朱元璋,其中是否也有一些别用用心?
死刑慎用、少用是对的,但绝不是取消死刑的理由,尤其是单独对于贪官取消死刑更是荒唐。以生命的价值来说,单独为经济犯免除死刑,是否意味着经济犯的生命价值比其他死刑犯更高?面对当今腐败猖獗的现象,对于贪官的死刑,即便“备而不用”,至少也是一个巨大的威慑。在这种问题上与“国际接轨”没有必要,外国人怎么做,从来都不应该是中国必须怎么做的理由。说什么引渡贪官困难,为何不说贪官怎么就那么容易跑到外国去了?难道国外给中国的贪官提供了保护伞,我们中国自己也要造一个贪官保护伞?这就是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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