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1日星期五

[G4G] 刘晓原:网上发帖何以成为定时炸弹?

言论自由当然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理当是合理的法规。假如法规不完善,可以改进,比如对网络言论的规范性约束。但是,假如发言的风险在于是否得罪了某个有权的官员,或惹某个可以"说动警方"的人不高兴,那么这种风险实在太不可估量,这样的定时炸弹何时会演变成一场个人灾难,谁也难曾预料。

  那么是不是,有一天,网帖上到处都是"妈妈喊你回家吃饭"式的无厘头,近似黑话的语言,网帖才会有安全感呢?

(本文来源:武汉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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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刘晓原 on 7/31/09

(注: 下面这篇评论出自《武汉晚报》,转自网易http://news.163.com/09/0728/04/5F9HFKAA000120GR.html,作者不详。

   点评:影响最大的诽谤案,是去年杨佳袭警案引发的郏啸寅"诽谤"案。袭警案发生后,郏啸寅在网上发了一帖称杨佳是因为生殖器被打坏而报复警方。上海公安机关认为这是谣言,遂以涉嫌诽谤犯罪为由刑拘郏啸寅,随即又将他予以逮捕。关押190天后,以取保候审为由将他释放。取保候审五个月后,又以"情节轻微,不予处理"为由终结"诽谤"案。事发近一年时间,才发现郏啸寅发帖"诽谤"行为"情节轻微",真不知当初他们是如何办案的?还有一起四川省的诽谤案,邓永固写博文举报官员腐败 ,在文章他称直指某些官员是"败类"。公安机关按公诉案侦办,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定邓永固构成了诽谤犯罪,但又以他已经认错为由,而免予刑事处罚。看了这样的判决,我真是好笑又好气。《刑法》中有哪一条款规定,认错了就可免予刑事处罚?其实法院很清楚,邓永固行为并不构成诽谤犯罪,只是不敢坚持无罪判决而已。因为一审法院判邓永固无罪,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就要承担责任。面对诽谤案官员的案件,有多少家司法机关坚守了法律正义呢?)

    最近常常在网上看跟帖,发现昔日大露锋芒的跟帖有"内敛和变形"的趋势。其中一个极端例证,应该是"福建严晓玲案"5名发帖者以"诽谤罪"被警方刑拘后,网上忽然流行给看守所的五人写明信片,内容一致:郭宝峰,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落款为网友。

  不知道明信片内容出处的可以上网搜索,但是知道出处的,怕也难以解释它所代表的意义。但从最浅表的角度看,它至少规避了一种风险——因发帖而获罪。

  2006年的彭水诗案,用的工具是短信,但从灵宝王帅案开始,网上发帖开始成为有风险的行为。其后的河南临颍县农民帖案,内蒙古吴保全诽谤案,山东曹县帖案,再到最近福建的"严晓玲帖案",发帖之高风险,似乎在层层累加。

  最新可供剖解的案例是曹县帖案。山东曹县青年段磊因发帖揭发当地某镇委书记的经济和作风问题,以"诽谤罪"行拘130多天后,24日凌晨恢复自由,而当事的7名办案人员被追责。但是,这并不让我乐观,认为网上发帖从此属于安全操作。

  因为一个网帖而被刑拘,所依何法?没有正确的交待。一个行拘了130多天的人员被释放,所依何据?没有大概也不会有说法。假如有国家赔偿,所依何在?据说河南临颖县农民帖案当事人被释放后,警方请他吃饭,并给出比"北京标准"更高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难道不是统一标准?

  彭水诗案,至少给大众普及了一个法律常识:诽谤是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是不能成立的,但以上案件都没有满足这一条,其共性只是一个平民个体说了某个官员的坏话。

  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何这些"因帖获罪"者,何以忽忽被拘,又忽忽得脱,以致国家赔偿也就随口一划。

  言论自由当然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理当是合理的法规。假如法规不完善,可以改进,比如对网络言论的规范性约束。但是,假如发言的风险在于是否得罪了某个有权的官员,或惹某个可以"说动警方"的人不高兴,那么这种风险实在太不可估量,这样的定时炸弹何时会演变成一场个人灾难,谁也难曾预料。

  那么是不是,有一天,网帖上到处都是"妈妈喊你回家吃饭"式的无厘头,近似黑话的语言,网帖才会有安全感呢?

 

(本文来源:武汉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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