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星期三

Re: [G4G] 《反分裂国家法》十周年-告中国人民、世界人民书

再搞个《反全球分裂法》吧

在 2015年1月28日 下午7:02,公民CITIZEN <fangzyxp@hotmail.com>写道:
《反分裂国家法》十周年-告中国人民、世界人民书

2015年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十周年,假如没有2002年1月28日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假如没有2002年到2005年《国家统一法》持续的立法进程以及2005年3月14日《国家统一法》立法(只是在立法的最后关头改名称为《反分裂国家法》),那么今天中国局势、世界局势会是怎么样?
提出《国家统一法》深刻影响中国大陆及台湾的意识形态以及政治形态、经济形态,对两岸和平以及两岸政治形势、经济形势产生积极重要影响,对世界和平产生积极重要影响;2005年4月29日中国国民党连战主席访问大陆,2008年中国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先生当选台湾领导人,2010年6月29日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两岸关系进入历史上最好时期,2005年至2015年也是中国大陆经济发展最好的时期。《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本身是世界上一种新型法律,为中国国家带来巨大的声誉、利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
就是这样重要的知识产权成果,为什么找不到它的起点呢?或者说《国家统一法》的起点是2002年1月28日为什么不承认呢?
要知道知识产权的成果每早一天都是重要的,如果说周洪宇最早提出的《国家统一法》那么是2004年3月1日;如果说余元洲最早提出的《国家统一法》那么是2002年11月1日;如果说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那么是2002年1月28日。
中国政府是要对中国人民负责的,世界各国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是要对世界各国人民负责的,难道能用虚假的知识产权信息欺骗中国人民、世界人民?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不仅关乎中国政府的声誉与信誉,也关乎中华民族的声誉与信誉,中华民族在历史上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也犯过无数次的错误,比如岳飞事件、比如袁崇焕事件等。《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非法持续无疑使香港人民、澳门人民、台湾人民寒心,使海内外华人寒心,使世界人民寒心。
希望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海内外华人特别是政府机构中的华人包括联合国组织、国际组织中的华人维护中国声誉与信誉、维护中华民族声誉与信誉,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希望世界各国人民维护人权、维护知识产权,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李文利
2015年1月1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151
电话:86-24-24221483


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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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G] 《反分裂国家法》十周年-告中国人民、世界人民书

《反分裂国家法》十周年-告中国人民、世界人民书

2015年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十周年,假如没有2002年1月28日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假如没有2002年到2005年《国家统一法》持续的立法进程以及2005年3月14日《国家统一法》立法(只是在立法的最后关头改名称为《反分裂国家法》),那么今天中国局势、世界局势会是怎么样?
提出《国家统一法》深刻影响中国大陆及台湾的意识形态以及政治形态、经济形态,对两岸和平以及两岸政治形势、经济形势产生积极重要影响,对世界和平产生积极重要影响;2005年4月29日中国国民党连战主席访问大陆,2008年中国国民党主席马英九先生当选台湾领导人,2010年6月29日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两岸关系进入历史上最好时期,2005年至2015年也是中国大陆经济发展最好的时期。《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本身是世界上一种新型法律,为中国国家带来巨大的声誉、利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
就是这样重要的知识产权成果,为什么找不到它的起点呢?或者说《国家统一法》的起点是2002年1月28日为什么不承认呢?
要知道知识产权的成果每早一天都是重要的,如果说周洪宇最早提出的《国家统一法》那么是2004年3月1日;如果说余元洲最早提出的《国家统一法》那么是2002年11月1日;如果说本人提出《国家统一法》那么是2002年1月28日。
中国政府是要对中国人民负责的,世界各国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是要对世界各国人民负责的,难道能用虚假的知识产权信息欺骗中国人民、世界人民?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不仅关乎中国政府的声誉与信誉,也关乎中华民族的声誉与信誉,中华民族在历史上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也犯过无数次的错误,比如岳飞事件、比如袁崇焕事件等。《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非法持续无疑使香港人民、澳门人民、台湾人民寒心,使海内外华人寒心,使世界人民寒心。
希望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海内外华人特别是政府机构中的华人包括联合国组织、国际组织中的华人维护中国声誉与信誉、维护中华民族声誉与信誉,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希望世界各国人民维护人权、维护知识产权,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李文利
2015年1月1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151
电话:86-24-24221483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G4G] 《反分裂国家法》十周年-告中国人民、世界人民书

我发布(三十八)

第一章我发布(三十七)文件提交

2014年4月26日我发布(三十七)文件提交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DavidCameron)(RB168844507CN)、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AngelaMerkel)(RB168844422CN)、法国总统弗朗索瓦•奥朗德(FrancoisHollande)(RB168844440CN)、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BarackObama)(RB168844453CN)、加拿大总理斯蒂芬•哈珀(StephenHarper)(RB168844405CN)、澳大利亚总理托尼•阿博特(TonyAbbott)(RB168844419CN)、新加坡总理李显龙(LeeHsienLoong)(RB168844498CN)、韩国总统朴槿惠(ParkGeun-hye)(RB168844484CN)、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LeungChun-ying)(RB168844475CN)、台湾领导人马英九(MaYing-jeou)(RB168844467CN);提交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BanKi-moon)(RB168844365CN)、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高级专员瓦尼特姆•皮莱(NavanethemPillay)(RB168844379C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Gurry)(RB168844396CN)、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罗伯托•阿泽维多(RobertoAzevêdo)(RB168844382C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伊琳娜•博科娃(IrinaBokova)(RB168844436CN)、欧洲理事会主席范龙佩(HermanVanRompuy)(RB168844351CN)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JoséManuelBarroso)(RB168844348CN)等。

第二章我没有失信于世界

2014年10月1日到北京中南海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之后被带到府右街派出所登记,之后被带到久敬庄登记,之后有关人表示节日期间无人接待让自行离开,离开之后即乘火车返回辽宁沈阳,准备节后再去北京;2014年10月8日即节后上班第一天到北京中南海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情况,之后被带到府右街派出所登记,之后被带到马家楼登记,之后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民警强制押解到辽宁沈阳,2014年10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民警强制押解到沈阳市精神病院关押,直到2014年11月17日接出。出来后再次发生严重后遗症(戒断综合症),无钱治病,身处困境!
众所周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依据《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人权条约;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九个月的事实;依据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9月16日、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3月20日、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1月17日三次被强制关押、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服用大量精神药品的事实。相信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新加坡政府、韩国政府、香港政府、台湾政府等国家地区政府以及联合国组织机构等国际组织不会悖离《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人权条约;不会再要求本人与中国机构要求《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依法解决,因为已经看到上述事实及结果。这样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新加坡政府、韩国政府、香港政府、台湾政府等国家地区政府以及联合国组织机构等国际组织致力于自身力量解决《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给本国人民交代,给世界人民交代。
本人声明:正式要求、委托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新加坡政府、韩国政府、香港政府、台湾政府等国家地区政府以及联合国组织机构等国际组织查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给本国人民一个交代,给世界人民一个交代。本人声明这个要求、委托是长久的要求、委托,只要《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没有得到依法解决,这个要求、委托就是存在,无论本人再次重申与否,无论本人人身自由或是被关押等各种情况下这个要求、委托都是有效的,除非本人正式声明解除这个要求、委托。
任何人想在人类历史中抹杀《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是不可能的,2014年9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以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提交英国国家图书馆(TheBritishLibrary)(RR627086545CN)、法国国家图书馆(BibliothèquenationaledeFrance)(RR627086528CN)、德国国家图书馆(DieDeutscheBibliothek)(RR627089095CN)、美国国会图书馆(TheLibraryofCongress)(RR627086531CN)、加拿大国家图书馆(NationalLibraryofCanada)(RR627086559CN)、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NationalLibraryofAustralia)(RR627086474CN)、韩国国家图书馆(NationalLibraryofKorea)(RR627086488CN)以及新加坡图书馆、香港图书馆、台湾图书馆等。
相信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新加坡政府、韩国政府、香港政府、台湾政府等国家地区政府以及联合国组织机构等国际组织不会失信于本人,不会失信于本国人民,不会失信于世界人民。



李文利
2015年1月1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151
电话:86-24-24221483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附录1《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提交世界国家地区政府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英国政府(首相)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14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159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27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38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810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779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14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49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517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420CN)、2012年7月19日(RR840497191CN)、2013年1月26日(RR664386433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507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法国政府(总统)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59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26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92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07CN)、2011年6月26日(RR404815863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36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602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15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1915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75CN)、2013年4月26日(ES397591448XT)、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40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德国政府(总理)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28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43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58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712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942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40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45CN)、20119月26日(RR666076403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21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98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380CN)、2012年7月19日(RR840497188CN)、2013年1月26日(RR664386447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22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美国政府(总统)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45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30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573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598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885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765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93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46CN)、2011年10月26日(RR666076814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67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52CN)、2012年11月8日(RA177013595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53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加拿大政府(总理)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31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57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560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55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782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28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275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52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707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447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05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澳大利亚政府(总理)2013年1月26日(RR664386420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19CN)。《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韩国政府(总统)2014年3月30日(RA372905640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84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新加坡政府(总理)2014年3月30日(RA372905653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98CN)等。


附录2《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提交联合国机构国际组织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联合国(秘书长)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444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65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44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709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868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53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59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50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18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53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18CN)、2012年9月1日(RR613597172CN)、2012年10月1日(RR561298405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65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高级专员)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427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12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13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90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868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19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355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29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1929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40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49CN)、2012年11月26日(RR890021241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79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435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131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61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86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956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22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307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32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895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22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21CN)、2012年11月26日(RR890021224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96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413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145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89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72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908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663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298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261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04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36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35CN)、2012年11月26日(RR890021238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82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360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74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35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41CN)、2011年6月26日(RR404815877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35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84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376CN)、2012年9月1日(RR613597186CN)、2012年10月1日(RR561298913CN)、2014年月26日(RB168844436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欧洲理事会(主席)2012年11月8日(RA177013578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51CN)。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提交欧盟委员会(主席)2012年11月8日(RA177013604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48CN)等。

[G4G] 《反分裂国家法》十周年-告中国人民、世界人民书

我发布(三十七)


第一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

2002年1月28日北京海淀区中关村邮局提出《国家统一法》信件以京城特快专递邮件(BJ001884767BJ)提交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中有:"国家统一法的提法我没有在任何文献中看到过,是本人独立提出的,如果中国全国人大开风气之先,制定并实施国家统一法,请注明是本人在中国首先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制定国家统一法,体现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2004年05月21日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旧金山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发表声明:希望中国早日完成"国家统一法"立法。
2004年12月30日香港商报:周洪宇的提案名称是'国家统一法',现在则改成了'反分裂国家法'。对此周洪宇并不介意,'我认为这是一体两面,国家统一法是主动的提法,反分裂国家法相对来说被动一些,两者实质是一样的'。
2004年12月17日英国广播公司BBC中文网:"中国官方新华社报道,周五(17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虽然新华社的报道没有提到台湾,但却称法案的提出是为了回应有关制定"国家统一法"的诉求"。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诉讼请求:确认本人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确认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立案大厅7号窗口周法官收下本人起诉状,告诉我回去等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2007年3月26日下午提交起诉状后本人赶到北京市东区邮电局将起诉状副本以及包含"起诉状于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内容的函件寄英国驻华大使馆(挂信7059)、美国驻华大使馆(挂信7058)、法国驻华大使馆(挂信7054)等作为见证。
经过一段时间等待,2007年4月16日、2007年4月26日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联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给具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本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有关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ES618392670CN)。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本人到北京面谈,见面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常法官表示材料已报给最高人民法院,要本人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本人随即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最高人民法院(EA373657502CS)等。
2009年1月发现2002年1月29日发表在北青网上本人提议《国家统一法》文章消失,在保存有关证据情况下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提起诉讼,要求恢复网页、赔偿损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至今未给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核心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定要立案受理;而是一定要依法办案,立案给立案通知,不立案给不立案书面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违法的事实是确凿无疑的。法律是人民意志,违反法律就是违反人民意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本人也通过电话直接与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要求确认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国家统一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口头予以确认;本人通过电话继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系要求书面确认,2008年7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吴先生回电话询问本人具体要求,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收到李文利2002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吴先生表示向领导汇报,盖章确认回复本人。但至今未果。
以上是《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最基本的事实,由有关文件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等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第二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确认情况

2007年12月21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07067771主题:《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信件;2007年12月27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07068700主题: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信件"信件;2009年3月18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09009717主题:衷心希望有关问题及时解决!!"信件;2010年6月29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0030927主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件;2010年6月29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0030928主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信件;2010年9月16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0044379主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信件;2011年3月2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1007212主题: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法制!"信件;2011年3月29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1011592主题:《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四年!"信件;2012年3月12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2008526主题:恳请北京市代表团维护宪法、法律!"信件;2012年9月20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2035352主题:纪念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十周年!!"信件;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2037424主题: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信件;2013年3月20日北京市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3010824主题:祝贺习近平当选中国国家主席!"信件。
2009年4月20日辽宁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0900000753、200900000754、200900000755主题:致全国人大常委会"信件。
2010年6月29日吉林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1000001637主题:请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确切指示指令裁定"信件;2011年3月2日吉林省信访局受理"编号:201100000099主题: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国家法制"信件。
2010年6月8日香港行政长官办公室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
2010年6月14日香港立法会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光盘。
2011年4月22日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政策委员会电子信函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有效实施有关问题。
2012年4月25日海廉(法)字第1010017948号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书面信函确认收到"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十周年"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文件(信件),并表示愿协处有关事宜。
2012年5月3日陆企字第1010003558号台湾陆委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
2013年3月6日陆企字第1020001273号台湾陆委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信件。
2012年6月11日香港立法会盖章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2012年9月25日台湾中国国民党电子信函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以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香港行政长官办公室、香港立法会、香港行政会议、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香港律政司、香港知识产权署、澳门法务局、澳门检察院等也通过书面信件、电子信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书面信件及电子信件等。
众所周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具有世界性影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国际知识产权案件。
2011年9月16日、2011年9月26日、2011年10月26日联合国总部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2011年11月6日、2011年11月7日、2011年12月10日、2011年12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Bokova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2011年8月26日、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2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Lamy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2011年8月26日、2011年9月30日、2011年12月11日、2011年12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Gurry电子邮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
南非总统府、智利总统府、波兰总统府、捷克总统府、墨西哥总统府、英国首相府、德国总理府、澳大利亚总理府、欧盟、阿盟、联合国工发组织、联合国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法院等也通过书面信件、电子信件确认收到《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电子信件等。
以上电子文件、书面文件真实、确切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的事实及存在,任何人想扭曲事实、篡改历史是不可能的。


第三章本人情况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况

本人核心身份是物理学家;本人创立物质弱场理论、创立超分子化学物理、创立形态经济学、创立微振动理论(形态心理学)、创立统一学。出版《物理学统一》、《物理学拓展》、《物理学统一知识产权状况》专著。
作为物理学家核心成果是创立物质弱场理论,修正、修改、简化、统一现有的物理学理论;它直接的结果就是创立新学科超分子化学物理,解决非线性问题,具有极强的实用性;我理想就是出国创立超分子化学物理研究机构,从事学术研究工作。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消耗本人七年时间;如果从2004年网上诽谤案算起,已经消耗我十年时间。
中国国家可以不立法,可以不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中国国家也可以不加入《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但是通过了法律不依法办事,那就不仅是违法的问题,而是欺骗中国人民、世界人民。
现在不仅是《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而且又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性质极其恶劣,本人也向中国纪检、检察、公安、信访、监察等机构部门反映情况,要么永无结果的等待,要么说不归它管,要么要我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等等。
本人会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诉讼,但绝对不会中止《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诉讼,《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是主体、是核心,《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得到依法解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就可以得到解决,反之则不然。
相对来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举世瞩目、众所周知,无论立案受理还是裁定不受理,都要对有关事实作以确认,本身作弊空间很小;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本身作弊空间很大,2014年1月13日本人依法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特快专递(EQ477785310CS)提交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至今未收到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反馈信息,以及2014年3月20日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凌云派出所所长欧阳兴勤表示本人再去北京的话(无论做什么)就将本人拉到辽宁省开原市的辽宁省精神病院关押一年以上,为这一切埋下伏笔,无疑是要逃避责任,以及进一步陷害本人。
当然本人现在已经处于极其不利局面,局面的进一步发展取决于中国政府及中国领导人,也取决于世界各国家、地区政府及领导人。
众所周知2014年中国大陆将举办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希望《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在2014年5月、6月、7月、8月、9月即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前得到解决。
在得不到解决情况下,为不失信于中国大陆人民、香港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人民,为促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依据中国法律、国际条约,本人将于2014年10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五周年之际,也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即将召开之际亲自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反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情况,请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维护中国法律、国际条约。
为维护本人信誉,维护中国大陆人民、香港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人民知情权,维护中国法律、国际条约尊严,本人准备被一年以上的关押以及其它不测的情况比如被大量服用精神药品等。


第四章《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解决

作为中国大陆公民、香港公民、台湾公民、世界上国家的公民你是否希望知道《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真相即是否本人2002年1月28日在世界上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以及后来的《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国家统一法》?你是否希望《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得到依法解决?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在世界上被广泛使用、报道,可以说遍及世界上每一个角落,中国大陆公民、香港公民、台湾公民、世界上国家的公民有权力知道真相。
求真理、求真相、求事实是中国人民、世界人民共同的特征,作为在世界上有巨大影响的《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国人民、世界人民无疑不愿意受到蒙蔽、欺骗;明年2015年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十周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继续非法持续无疑给《反分裂国家法》蒙上巨大阴影。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不仅是中国大陆政府,香港政府、台湾政府、世界上各个国家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也有责任查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真相,给香港人民、台湾人民、世界上国家地区人民一个交代。
依据《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人权条约;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七年的事实;依据本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迫服用大量有害精神药品的事实;本人正式要求台湾政府、香港政府、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美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新加坡政府、韩国政府以及联合国组织机构查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事实,给本人一个交代,给台湾人民、香港人民、世界各国人民一个交代。
为了表明本人的真诚与诚意,给大陆人民、台湾人民、香港人民、世界上国家人民真相,为使国际条约得到维护,本人郑重声明可以放弃《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经济赔偿要求。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两本书以及《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2012年9月7日提交台湾领导人马英九先生(RR966840141CN),2012年10月1日提交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RR561298935CN),2012年11月8日提交美国总统奥巴马先生(RA177013595CN),2013年1月26日提交澳大利亚总理吉拉德女士(RR664386420CN),2014年3月30日提交韩国总统朴槿惠女士(RA372905640CN),2014年3月30日提交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先生(RA372905653CN)等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
本信件也将提交台湾领导人马英九先生、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先生、提交美国总统奥巴马先生、提交韩国总统朴槿惠女士、提交澳大利亚总理阿博特先生、提交加拿大总理哈珀先生、提交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先生等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
希望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维护、保护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人权条约,利用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机制,与中国大陆的国家机构、领导人沟通、交流,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希望世界各国家地区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维护、保护人权、知识产权,促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这个国际知识产权案件及时得到依法解决。
时至今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解决并不难,其一、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回复确认收到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信件,这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中国法律。其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给具受理通知或不受理书面裁定书,而无论其受理或不受理都会对有关事实作出裁定。当然在现在情况下,这应该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甚至是得到国家主席习近平的批准。其三、无论有关机构报给国家主席习近平还是国家主席习近平要求有关机构依法解决,都会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及时得到依法解决;习近平国家主席不仅是给我一个交代,而且是给中国大陆人民、台湾人民、香港人民、世界人民一个交代,给世界各个国家地区政府、联合国组织机构一个交代。


李文利
2014年4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151
电话:86-24-24221483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参考文献

物理学统一 李文利 北京 气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学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续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第三版光盘 李文利 香港 中国文献出版社 2012

2015年1月24日星期六

Re: [G4G] 談談老共有沒有那麼容易倒



dashan huang <hpdashan@gmail.com> 於 2015年1月18日 上午1:15 寫道:
       近來,有人告誡我,"老共沒有那麼容易倒的"。老實說,這個我早就知道,道理很簡單,如果誰都能看出老共要倒了,那麼反共這辆列車,我想擠都會擠不上去。等不到我來反,也掄不到我來反。

可是,話要說回來,這句其實也適合任何時期,老共在井崗山時力量比我們現在高百倍千倍,同樣也很多人在自問。連林彪都不自信。毛不就寫了"星星之火 可以燎原"嗎?

究竟要什麼時候才能夠判斷出"老共要完了"呢?也許你會說等我們兵強馬壯拿了半個大陸時。太平天國告訴你,即便如此,失敗也是家常便飯。

即便你拿下了北京城又如何?李自成的前車之鑒大家 又不是不熟悉。

很顯然,反共是一種良心。反共是一種信仰。反共不是因為老共要倒了,我們才反共。相反,是因為要老共倒才反共。正是因為他沒有倒,不想倒,我們才要反啊。如果眼看它就要倒了,反與不反有什麼區別呢?

干革命的怀疑革命就象受过洗的怀疑耶和华一样,都是不可思议,都是假信。当然,革命旷日持久、枯燥无味,有时候闹闹情绪,这也是合理的。

保持"革命必勝"的信念,是每個革命者所必須具備的最基本的心理素養。只有絲毫不懷疑革命的成功,才能為革命奮鬥終身。才能為革命全力付出。才能在革命中不懼犧牲。

你打開古今中外歷史,你就會發覺,世上沒有任何一列成功的革命是有預兆的,1911年廣州起義才失敗,有誰會想到武昌的那一槍就能成功?1989年新年,誰會想到那一年會發生震驚中外的"6.4"運動?蘇聯的解體、埃及的革命、等等無論你從當時的報紙或當時反對派的言論,沒有人看出下一個月會發生呀.

這說明什麼呢?說明革命不是算命。也無須算命,革命是不可預測的,而我們的要做的,就是為那個不可測的時刻的到來,做好準備。為那個不可測的時刻早日到來創造條件及製造條件。

革命的关键当然组织的建设。组织建设的快,革命的进程就会加快。组织建设的慢,革命的进程就减缓,当然不是说一定要是中興會。別的組織能建好,能成為領頭羊,一樣能加快革命進程。遠的不說,從西單牆到現在,民主革命不成功,歸根結底只是一條,沒有建設好一個強大組織。當然,組織建設也是革命中最難啃的一塊骨頭。它的難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中共特務的破壞,許多人在組織中受特務的挑拔引發內鬥,還屁顛屁顛的,自以為捍衛了"真理",卻不知道充當了中共的免費特務。這種人可恨也可憐。另一方面就是資金,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可是組織建設真難嗎?說不難也不難。組織成員每一年發展一個成員。我不知道壓力大不大,如果這一條能成立的話。我們可以用數學方法來告訴,老共什麼時候會倒。

例:今年一個組織只有一個人。每年翻一翻。

即N=N*2

發展了五年只有32個人,很沒有效率吧?丟人吧?氣妥了吧?不要急,往下看。


十年就是1024人,現在海外有很多組織都上十年了,不知道夠不夠這個數。

十年時間發展1024人,數字上看不多,雖然即便如此好象當前也沒有哪個組織能做到了。

二十年就有點吃驚了是1,048,576人。

三十年就是1,073,741,824人。等於大陸基本上就是你家的了。老共還可能不倒嗎?

不要被上面的數字嚇到了,其實三十年來,你只"騙"到了三十個人而已,如果你認為三十年"騙"三十個人都是遙不可及的事。那我只好閉嘴了。

當然上面只是數字遊戲,但他反映出一個現象,就是組織建設初期是艱難的,沒有效率的。當組織發展到一定規模的時候,才能顯現效率。而偏偏艱難時期就會有人員堅持不住。不感到遺憾嗎?

當然對天生悲觀主義者來說 ,即使到了北京城下,他也會想象會不會與李自成一個命運。

組織的建設只有不斷的進步,而每一寸進步都需要成員們努力與付出,埋怨是無法讓組織進步的。論壇的時候,你可能會埋怨為什麼不實體?如果實體了你可能會埋怨沒有錢。如果等有點錢了,你可能會覺得坐趟車都很麻煩。如果覺得坐趟車都很麻煩的話,我真看不出,我們憑什麼讓老共轟然倒下。是要等到老共良心發現嗎?

是的,我們現在雖然很弱小,是的,我們現在手無縛雞之力,如待宰羔羊。但請別

忘了,只有付出才能成長…………

記住,走出網絡。你我牽手…………

另外給大家說一聲,中興會新的招聘規範正在醞釀之中。將來要加入中興會的大陸同胞,要向組會提交真實的身份資料與生活照片。並可能會被要求到指定的地點報到與宣誓。而海外的同胞則可能會要求到台灣報到。

要玩就玩大點。……要玩就玩刺激的。……

害怕的同胞不用擔心,我們一樣支持你,網絡的空間夠廣度也夠深度,任憑你馳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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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0日星期二

[G4G] 請聯署,請轉發:白宮網站請願要求尊重中華民國及其國旗


各位同仁,各位朋友,

我們在美國白宮網站發起了請願,要求尊重中華民國及其國旗。

白宮網站的簽名政策不限於美國公民或美國居民,任何人都可以前去聯署,簽名數量在三十天內達到十萬之後白宮就必須予以答复。請大家踊躍簽名並在您的社交網絡推廣!下面是請願網頁鏈接:

請願名稱:別再壓制中華民國及其國旗

請願內容:目前以台灣為民主基地的中華民國是一個保護人權的自由民主國家,而位於大陸的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嚴重侵犯人權的極權政權。儘管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白宮應當尊重中華民國,並且不再壓制中華民國代表在華府雙橡園及類似地點的升國旗儀式。請對中共說不,讓中華民國國旗每天都在雙橡園升起!

Stop Suppress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Her National Flag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mainly based in Taiwan, is a liberal democracy that protects human rights, whereas the so-called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in the mainland is a totalitarian regime with a horrible track record of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Despite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relationship with the PRC, the White House should respect the ROC and stop suppressing the raising of the ROC's national flag by ROC representatives at the Twin Oaks Estate in Washington, DC and any other similar locations. Please say no to the PRC communist regime and let the ROC flag rise at Twin Oaks every day!

謝謝大家!

發起:光復民國(大陸)工作委員會 辛灝年 

支援: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 roc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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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7日星期六

[G4G] 談談老共有沒有那麼容易倒

       近來,有人告誡我,"老共沒有那麼容易倒的"。老實說,這個我早就知道,道理很簡單,如果誰都能看出老共要倒了,那麼反共這辆列車,我想擠都會擠不上去。等不到我來反,也掄不到我來反。

可是,話要說回來,這句其實也適合任何時期,老共在井崗山時力量比我們現在高百倍千倍,同樣也很多人在自問。連林彪都不自信。毛不就寫了"星星之火 可以燎原"嗎?

究竟要什麼時候才能夠判斷出"老共要完了"呢?也許你會說等我們兵強馬壯拿了半個大陸時。太平天國告訴你,即便如此,失敗也是家常便飯。

即便你拿下了北京城又如何?李自成的前車之鑒大家 又不是不熟悉。

很顯然,反共是一種良心。反共是一種信仰。反共不是因為老共要倒了,我們才反共。相反,是因為要老共倒才反共。正是因為他沒有倒,不想倒,我們才要反啊。如果眼看它就要倒了,反與不反有什麼區別呢?

干革命的怀疑革命就象受过洗的怀疑耶和华一样,都是不可思议,都是假信。当然,革命旷日持久、枯燥无味,有时候闹闹情绪,这也是合理的。

保持"革命必勝"的信念,是每個革命者所必須具備的最基本的心理素養。只有絲毫不懷疑革命的成功,才能為革命奮鬥終身。才能為革命全力付出。才能在革命中不懼犧牲。

你打開古今中外歷史,你就會發覺,世上沒有任何一列成功的革命是有預兆的,1911年廣州起義才失敗,有誰會想到武昌的那一槍就能成功?1989年新年,誰會想到那一年會發生震驚中外的"6.4"運動?蘇聯的解體、埃及的革命、等等無論你從當時的報紙或當時反對派的言論,沒有人看出下一個月會發生呀.

這說明什麼呢?說明革命不是算命。也無須算命,革命是不可預測的,而我們的要做的,就是為那個不可測的時刻的到來,做好準備。為那個不可測的時刻早日到來創造條件及製造條件。

革命的关键当然组织的建设。组织建设的快,革命的进程就会加快。组织建设的慢,革命的进程就减缓,当然不是说一定要是中興會。別的組織能建好,能成為領頭羊,一樣能加快革命進程。遠的不說,從西單牆到現在,民主革命不成功,歸根結底只是一條,沒有建設好一個強大組織。當然,組織建設也是革命中最難啃的一塊骨頭。它的難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中共特務的破壞,許多人在組織中受特務的挑拔引發內鬥,還屁顛屁顛的,自以為捍衛了"真理",卻不知道充當了中共的免費特務。這種人可恨也可憐。另一方面就是資金,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可是組織建設真難嗎?說不難也不難。組織成員每一年發展一個成員。我不知道壓力大不大,如果這一條能成立的話。我們可以用數學方法來告訴,老共什麼時候會倒。

例:今年一個組織只有一個人。每年翻一翻。

即N=N*2

發展了五年只有32個人,很沒有效率吧?丟人吧?氣妥了吧?不要急,往下看。


十年就是1024人,現在海外有很多組織都上十年了,不知道夠不夠這個數。

十年時間發展1024人,數字上看不多,雖然即便如此好象當前也沒有哪個組織能做到了。

二十年就有點吃驚了是1,048,576人。

三十年就是1,073,741,824人。等於大陸基本上就是你家的了。老共還可能不倒嗎?

不要被上面的數字嚇到了,其實三十年來,你只"騙"到了三十個人而已,如果你認為三十年"騙"三十個人都是遙不可及的事。那我只好閉嘴了。

當然上面只是數字遊戲,但他反映出一個現象,就是組織建設初期是艱難的,沒有效率的。當組織發展到一定規模的時候,才能顯現效率。而偏偏艱難時期就會有人員堅持不住。不感到遺憾嗎?

當然對天生悲觀主義者來說 ,即使到了北京城下,他也會想象會不會與李自成一個命運。

組織的建設只有不斷的進步,而每一寸進步都需要成員們努力與付出,埋怨是無法讓組織進步的。論壇的時候,你可能會埋怨為什麼不實體?如果實體了你可能會埋怨沒有錢。如果等有點錢了,你可能會覺得坐趟車都很麻煩。如果覺得坐趟車都很麻煩的話,我真看不出,我們憑什麼讓老共轟然倒下。是要等到老共良心發現嗎?

是的,我們現在雖然很弱小,是的,我們現在手無縛雞之力,如待宰羔羊。但請別

忘了,只有付出才能成長…………

記住,走出網絡。你我牽手…………

另外給大家說一聲,中興會新的招聘規範正在醞釀之中。將來要加入中興會的大陸同胞,要向組會提交真實的身份資料與生活照片。並可能會被要求到指定的地點報到與宣誓。而海外的同胞則可能會要求到台灣報到。

要玩就玩大點。……要玩就玩刺激的。……

害怕的同胞不用擔心,我們一樣支持你,網絡的空間夠廣度也夠深度,任憑你馳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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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0日星期六

[G4G] “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抗議美國政府對“雙橡園”升國旗的外交態度


近日,中華民國駐美代表處在華盛頓"雙橡園"舉行升旗儀式引發中共當局不滿而對
美國提出抗議,美國國務院也對臺北說出重話,表示"雙橡園"升旗的做法違反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與美臺非正式關係的長期諒解。

對此,我們作為大陸人對美國政府提出民間抗議!

我們認為,"一個中國"就是是中華民國。美國政府對中華民國國旗的打壓,忽視了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也違反了國際法和美國法。

眾所周知,國際公認的中國疆土目前分裂為兩個政區:自由地區與專制地區,存在著兩個政府:民主政府與專制政府。其中的中華民國政府,曾經治理中國疆土的絕大部分,領導中國贏得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勝利,並頒行了符合民主國家標準、保障人民權利的民主憲法,隨後舉行了全民普選,獲得了現代民主國家不可或缺的民意合法性。中共叛亂得勢,使中華民國政府的治理範圍縮減至台灣和少數外島,也導致了持續多年的戒嚴,但即便是在戒嚴期間,中華民國政府管轄地區的人民也享有遠遠多於中共統治區的自由。解除戒嚴之後,中華民國政府再度全面施行了民主憲法,在其有效管轄地區獲得人民民意授權並實現了政黨輪替,鞏固了民主制度。反之,中共發動叛亂、竊據中國大陸之後,厲行極權專制六十餘年,肆無忌憚侵犯人權,從未施行民主憲政,至今仍視憲政為洪水猛獸。所以,我們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是中國全部疆土上唯一的合法政府,中共只是依靠暴力對中國大陸行使有效統治的一個外来強盜集團而已。

美國政府出於國際政治和本國利益的考量而對中共當局予以外交承認,並在其要挾下斷絕了與中華民國政府的外交關係,我們無奈地接受這一事實,同時也提醒美國政府,貴國國會發表過的報告稱,美國關於臺灣的"一個中國"政策仍保有一點模糊空間,華盛頓、臺北和北京對其內涵也有不同解釋。也就是說,美國不承認中共當局對臺灣的主張,也不承認"臺灣是主權國家",但美國並沒有把臺灣等同於中華民國,也沒有明白揭示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是對"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採取模糊化處理。

1949 年中共建政以後,第一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蘇聯政府的電文中,明確表示承認的是一個新政府,而不是一個新國家。以後,絕大多數國家和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承認,一般在宣佈承認的外交電文中,有的說"法律的承認",有的則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合法政府"。所謂"法律的承認"就是承認為該國家主體的法律上的政府之簡稱,並沒有國際法意義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的法律意義,除了中共對內的意識形態欺騙之外。中共當局也試圖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扮為既存的中華民國的延續,而不是國際法上的另一個新國家。中共當局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鳩占雀巢,用"中國"二字模糊二者,然後侵蝕奪舍。 所謂"一個國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大支撐點,就是聯合國大會 2758 號決議。可是從聯合國大會決議的法律效力來看,國際法學者都知道,聯合國大會 2758 號決議是內部決議,不是國際法的淵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這類決議沒有約束力,意味著所有國家都不是必須按照決議去做,與投贊成票、反對票或棄權票無關。國家主權無需聯合國大會來決定。國家和主權在聯合國之外,不在聯合國之內。蔣介石決定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也無關中華民國的存在和主權的完整。聯合國 2758 號決議文並沒有產生國家繼承,甚至沒有產生政府繼承的國際法效果,因為這不是聯合國大會決議這種內部決議能解決的。

美國和中共當局的建交公報僅僅是美國的外交政策,並不是雙邊協定,而且只經過白宮簽字,沒經過國會審議通過。中國大陸一批民間人士正在準備聘請律師,到美國國會要求否定中美建交公報,或者提起憲法審查,到聯邦法院控告美國白宮。

我們認為,西方國家把對華外交政策押寶在中共"改革"之上,但"改革"就是一個騙局,把國民財富掠奪到五百家手上然後轉移到國外,留一個焦土和動盪的局面給大陸人民。我們敦促西方國家預設後手,擴大中華民國的國際空間,並準備迎接中國大陸人民在大陸對中華民國的光復和兩岸中華民國政府在同一個國號、同一部憲法基礎上的民主統一。

領銜發起:光復民國(大陸)工作委員會

附議:       大中華民國復興會

民國 104 年(2015 年)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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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9日星期五

[G4G] Re: 緊密團結、放下歧義、報效國家

如果我們大家都能以大陸民主、民國復興為己任的話。我們就沒有"私仇",我們就沒有放不下的面子。也就沒有解不開的心結。

林涛 <lintaonv@gmail.com> 於 2015年1月9日 下午7:08 寫道:
大山兄實乃肺腑之言,真心希望大家能夠同心同德,奔著一個目標共同努力,只有這樣我們的工作才有希望,我們的努力才不會白費。

2015-01-09 1:29 GMT+08:00 dashan huang <hpdashan@gmail.com>:
每次說到團結、合作。好象我能從中獲利一樣。其實就我個人而言,合作我多不了一根汗毛。不合作我也少不了一根汗毛。

其一切利弊都由國家承擔著。合則國家利。分則國家弊。如此而已!不要把我的努力看著是陰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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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8日星期四

[G4G] Fwd: 緊密團結、放下歧義、報效國家

每次說到團結、合作。好象我能從中獲利一樣。其實就我個人而言,合作我多不了一根汗毛。不合作我也少不了一根汗毛。

其一切利弊都由國家承擔著。合則國家利。分則國家弊。如此而已!不要把我的努力看著是陰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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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5日星期一

[G4G] http://www.aboluowang.com/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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