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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四川省篷溪县邓永固给我发了两封邮件。7月27日,我按邮件中所留电话与邓永固取得了联系。
邓永固告诉我,2008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以他所写的举报文章涉嫌诽谤犯罪为由,将他予以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7月14日,篷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永固构成了诽谤犯罪,但鉴于在法庭审判期间已书面向受害人道歉认错,而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7月15日,在羁押近九个月时间后,邓永固走出了看守所。对"有罪"的指控,邓永固表示不服,2009年7月20日,他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骂纪委官员是共产党员的败类,这样的诽谤案件还真是没有遇到过。听了邓永固的陈述后,我要他把一审判决书从邮件中发过来。
从篷溪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我了解到了案件的一些情况。
一审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永固自2003年10月到篷溪县高升乡林业站工作。自2004年开始,被告人邓永固采用各种方式反映高升乡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市、县纪委及相关主管部门派员调查处理。组织、参加调查处理人员包括原遂宁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何勤、原篷溪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朱发沛、原篷溪县林业局长曾焱、原篷溪县林业局纪检组长、现篷溪县林业局副局长张杰等。经调查,在高升乡退耕还林工作中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2007年6月6日,被告人邓永固在其新浪网开的博客发布了一篇《铁证举报遂宁市纪委的腐败》的帖子,其内容如下:我是四川省篷溪县林业局高升乡的林业员,在检举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邓源泉利用手中职权大肆侵占退耕还林农户利益后,受到乡党委书记睢正权的多次威胁,甚至被他停止工作,他还带着一大帮人到我父母家中给老人施加压力,而县纪委更是弄虚作假,以党内严重警告代替了法律的制裁,而违法行为根本未得到纠正,遂宁市纪委更是荒唐,照搬照抄县纪委的材料,谎称是自己查处的!篷溪县纪委居然可以莫须有的罪名对我进行大肆诽谤和陷害,县林业局纪检组长张杰带着纪委、公安、检察院的人企图陷害我,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何勤不但给违法人员撑腰,甚至以下岗来威胁我——荒唐的"揭露腐败反遭纪委陷害",其性质极为恶劣!虽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但我始终未向邪恶势力低头,决心揭露这群党员中的败类。经过调查核实,取得了证据。广大退耕还林用户对我十分信任,多次反映他们的退耕还林补助被人冒领,至今都未得到的情况。乡农业服务中心三十余万公款究竟流进了谁的腰包还是一个谜。退耕还林数据仍然有假,而还有许多农户应得的补助至今仍未得到。我有真凭实据能证明遂宁市纪委、篷溪县纪委、县林业局在共同造假,纪委的腐败与违法人成了蛇鼠一窝,却无人来管,难道纪委的败类能一手遮天吗?
遂宁市纪委、监察局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已不仅仅是腐败势力的保护伞,而发展成为遂宁市纪委腐败势力的中流砥柱和代言人。而省纪委个别人来核实上述情况后,居然沉默了。我曾多次向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举报,但由于纪委是法律约束之外的机构,他们也无可奈何。纪委中的一些官员已彻底脱变,腐烂变质,就象艾滋病毒一样,一些地方组织已被这些家伙操纵,他们以组织的名义大肆贪赃枉法,而责任则由组织来承担,这让一些贪官污吏更加有恃无恐,无所畏惧,若任其发展下去,必将导致亡党亡国,"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呀!以上所述,若有不实,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和一切后果。这群败类的共产党员电话号码是:(刘晓原注:略去了四人的手机号码,原判决书中有手机号码。)
遂宁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何勤
篷溪县原监察局长 朱发沛
县林业局原局长 曾炎
县林业局原纪检组长 张杰
该网页长期间挂在新浪网,并被多人点击、转帖,使受害人受到非议,不时受到陌生电话骚扰,影响四受害人生活,损害了四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声誉,对四受害人所在岗位及所在的单位工作造成了影响。邓永固的行为败坏了党政工作人员和党的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错误导向,当地党政机关疲于应付调查,接待群众来访,消磨党政干部的工作意志,已严重影响当地基层组织、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开展。已严重违害社会秩序。邓永固在审判过程中书面向被害人道歉,并相信党和政府对他的行为能理解,他将一如既往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以上红字部份摘自一审判决书第12页至15页第1至3行。判决书第15页第4行至第23页第17行内容,是有关证据与质证意见。)
从判决书列举的证据可知,四个受害人曾向公安机关控告邓永固诽谤行为。但让人不好理解的是,为何受害人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案呢?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邓永固在其新浪网开的博客中发表《铁证举报遂宁市纪委的腐败》的帖子,捏造何某、朱某沛、曹某、张某等四位领导干部贪赃枉法等事实,以"共产党员败类"将上述四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传播范围广泛,贬低受害人的公众形象,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受害人产生非议、诘难,降低受害人的公信力,损害了四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名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永固犯诽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永固对上述四名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人员进行诽谤,致使他们无非正常履行职责,并且无事实依据在网上散布遂宁市纪委、监察局等单位是腐败势力保护伞,其行为败坏了党政工作人员和党的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在群众中形成了错误导向,严重影响党委、政府的工作开展,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邓永固犯诽谤罪程序合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邓永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已书面向受害人道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永固犯诽谤罪,免予刑事处罚。(注:摘自一审判决书第23页至24页内容)
对法院的"有罪免罚"判决,我还是难以看明白。法院既能认定邓永固诽谤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还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为何依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呢?
按照《刑法》第37条规定,只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才可以免予处罚。法院以"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向受害人书面道歉"为由,予以免于刑事处罚,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一下子说情节严重,构成了诽谤犯罪。一下子又说已书面道歉,按情节轻微而免予刑罚。法院如此认定,是不是有如儿戏呢?
我认为,法院认定邓永固的诽谤情节严重,那是为了给邓永固定诽谤罪。按照《刑法》第246条之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犯罪。也就是说,如诽谤行为情节轻微,那是不构成诽谤犯罪。
法院之所以认定邓永固的诽谤行为,还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目的无非是想掩盖这起案件当作公诉案处理的程序违法问题。《刑法》第246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能将诽谤犯罪案件当作公诉案来办理。
山东曹县段磊发文"诽谤"镇党委书记案件,与邓永固的诽谤案极为相似。段磊诽谤案撤销后,司法人员被追究了法律责任。邓永固"铁证"举报遂宁市纪委官员而被控诽谤犯罪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会依法改判邓永固无罪吗?将这起本应属于自诉的诽谤案当作公诉案办理的司法人员,他们会被上级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吗?
二审法院如何判决邓永固案,我们将拭目以待。
附:四川蓬溪"邓永固案",读起诉书有感 南方报网 2009-4-24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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