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0日星期日

[G4G] 长平:“造谣自由”与公民权利污名化

值得警惕的是,把质疑的权利、说错话的自由,说成是"造谣的自由",就跟把新闻报道的权利、追踪采访的自由说成是"炒作的自由",把抗议的权利、集会的自由说成是"闹事的自由"一样,是对公民权利的污名化。

同样被污名化的,还有当事人的身份。官方消息中,熊忠俊被称为"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无业人员"这个词,也带有强烈的贬义色彩,让人想到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之徒,是社会危险分子。事实上,他可能是一位受人尊敬的自由职业者,或者暂时失业在家的不幸人士。大家熟悉的例子是,央视的记者大多是聘用人员,他们去采访全国"两会"的时候,就是堂堂正正的记者;一旦出了什么事,他们就成了"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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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changping on 8/30/09

 

先有杭州警方说胡斌飙车速度只有70码,后有湖北网民熊忠俊说法庭上的胡斌可能是替身。事实证明,"5.7"杭州飙车案中这两种说法都未能成立。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从当事人的遭遇看,杭州警方向公众道歉,原因是70码之说"是不严谨、不妥当的";但是替身说就没这么轻松了,熊忠俊被公安机关认为是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处以行政拘留。

平心而论,"70码"一出,舆论哗然,网络大震,它对公共秩序的扰乱,要远远超过替身说。正如邵建教授分析的那样,替身说扰乱的是权力秩序,让司法部门忙了一阵子。但是因为"出身"不同,它们所受的惩罚和效果不成比例,一个只是"不严谨、不妥当",道歉了事;一个就是造谣,作奸犯科了。

警方连"错误"都不承认,更不会认为自己是在造谣了。那么熊忠俊是在造谣吗?如果是,他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不是,那又是什么?

这让我想起来,去年5月,有人找出我文章中关于谣言的论述来,认为我在鼓吹"造谣自由",引起轩然大波。我不承认这种指控,因为"造谣"这个词本身就含有强烈的价值评判。我的原文表述为:"言论自由天然包含了说错话的自由,尤其是质疑权力的自由。比谣言更加可怕的是对言论自由的剥夺。"

法律用语应该尽量客观中立,而不要带有太多情绪色彩,因此我建议从法律文本中取消"谣言"一词,可代之以"不实信息"。而公民行使对公权力质疑的权利时,使用不实信息应当得到允许。如果每一句话都要做到准确无误,没有疑点,那么"质疑"这个"疑"字就无从说起了。这种要求,等于取消了公民质疑的权利。

从技术上说,连每天都在跟车速打交道、而且拥有调查权力的交警,都弄不清"70码"是多少,一般民众根本就不可能做到每一句话都千真万确。就算胡斌真的找了替身,普通人也不可能替代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对他进行专业的鉴定。不管熊忠俊的表达多么肯定,人们也知道,本质上他只是在质疑,不会有人以为他的判断就是权威裁决。

胡斌替身说,是对因为说出"70码"而不可信任的杭州执法和司法部门提出质疑,要求他们发布更多的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说,它非但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相反还重建了公共秩序,让权力部门学会面对公民的苛求。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我鼓吹发布不实信息呢?当然不是。诚实是一种美德,严谨是一种素养。假如一个人针对公民个体或者公司、社会团体,散布不实信息,造成名誉伤害和精神损失,那就可能面临诽谤的起诉。对公权力的质疑,不应该遭到任何法律上的指控,但是如果你发布的消息不可靠,论证逻辑不严谨,甚至故意打胡乱说,那么你的信誉会受到影响,得不到人们的尊敬,甚至遭到舆论的谴责。

公权力处于舆论的聚光灯下,既是一种监督,也是一种保护。一个人遭到流言攻击,如果不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澄清,别人很可能信以为真。但是公权力遭到足以"扰乱公共秩序"的质疑时,媒体都不会袖手旁观。对于胡编乱造的事情,它要讨还清白非常容易。这种情况下还要征用法律,只会失去更多的清白。

值得警惕的是,把质疑的权利、说错话的自由,说成是"造谣的自由",就跟把新闻报道的权利、追踪采访的自由说成是"炒作的自由",把抗议的权利、集会的自由说成是"闹事的自由"一样,是对公民权利的污名化。

同样被污名化的,还有当事人的身份。官方消息中,熊忠俊被称为"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无业人员"这个词,也带有强烈的贬义色彩,让人想到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之徒,是社会危险分子。事实上,他可能是一位受人尊敬的自由职业者,或者暂时失业在家的不幸人士。大家熟悉的例子是,央视的记者大多是聘用人员,他们去采访全国"两会"的时候,就是堂堂正正的记者;一旦出了什么事,他们就成了"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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