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日星期一

[G4G] [推]封丽霞:中国人为什么“偏好”上访?

[推]封丽霞:中国人为什么“偏好”上访?

标签:上访 文化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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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文化视角的观察 【摘要】“信访不信法”成为中国社会的一种“怪象”,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老百姓为什么“爱”上访呢?在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中,为什么不是选择常规的司法途径而是偏好直接去上级机关“告状”?这确实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法治现象”。认识这一现象,必须考虑我国传统法文化在其中所起的潜移默化、甚至是推波助澜的作用。以法文化的视角观之,上访是一种民本主义的治理传统;它游离于传统情理与...

——一个法文化视角的观察

  【摘要】“信访不信法”成为中国社会的一种“怪象”,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老百姓为什么“爱”上访呢?在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中,为什么不是选择常规的司法途径而是偏好直接去上级机关“告状”?这确实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法治现象”。认识这一现象,必须考虑我国传统法文化在其中所起的潜移默化、甚至是推波助澜的作用。以法文化的视角观之,上访是一种民本主义的治理传统;它游离于传统情理与现代法治之间。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其实就在于我们的法文化本身。甚至可以这样说,中国的法治建设,其核心就是一个法治文化建设问题。


  【关键词】法治文化;上访“偏好”;民本主义;治理传统


  文化作为人类社会的现实存在,具有与人类本身同样古老的历史。在汉语当中,文化是“人文教化”的简称。“文”是基础和工具,包括语言、文字、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信仰等,“教化”是该词的重心所在,其含义是人们共同的行为规则产生、延续、传播以及得到遵守和认同的手段和过程。显然,“文化”的本义是以“文”陶冶人的性情、教养人的品德、规范人的行为。作为特定的民族、种族适应特定地理和人文环境而形成的生活方式,“文化”的内涵自然包括了这些民族和种族关于法律的认知、评价、态度、心理、情感、习惯,以及由此所决定的法律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和人们的行为方式。此乃“法文化”的内涵与要义所在也。


  曾几何时,“信访不信法”成为中国社会的一种“怪象”,甚至呈现愈演愈烈之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缠访、闹访亦成为各级政府的敏感话题和忌惮之事。老百姓为什么“爱”上访呢?在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中,为什么不是选择常规的司法途径而是偏好直接去上级机关“告状”?这确实是一个独具中国特色的“法治现象”。如果有人说老百姓上访是因为经过多年的“普法”,他们的法治意识增强了,所以“爱”上访了;或许还有人说,这些上访户都是些没有法治观念、无理取闹的“刁民”,他们之所以“爱”上访,是想通过上访获取常规救济渠道所不能给予的“要价”,等等……这些解释所反映的情况可能在现实当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但过于简单化、想当然,有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之嫌,难以服众。


  对于底层民众来说,他们“偏爱”信访,且“一访到底”、坚持不懈究竟是为哪般?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之所以“偏爱”上访,个中原因固然是多方面、多维度的,但恐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必须考虑我们的传统法文化在其中所起的潜移默化、甚至是推波助澜的作用。本文把当前的“上访热”现象置于中国社会法文化的分析视角之下,对中国人“偏爱”上访这种现象产生的历史语境与现实逻辑,择其要者,略加述说。


  一、上访:一种民本主义的治理传统


  不管是在历史上还是现实当中,进京上访都浸透着一种强烈的民本主义思想。《尚书》中说:“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荀子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这里讲的道理就是,统治者要以民为本,民意不可违,民间的声音要上达天听。“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是故为水者决之导之,为民者宣之使言。”为此,统治者要给老百姓告状的自由,听取坊间的各种议论,才能做到建言立政、下情上达,才能平息民怨、防微杜渐和安固政权。


  我国封建帝制时代,不管是“公车司马”、“登闻鼓”,还是“上诉御史”、“邀车驾”等上访形式,都是向民众传递皇帝“爱民”、“亲民”、“重民”、“听民”的重要形式,是实现民本主义施政思想的制度安排。


  自先秦时代起,各朝都设有专管“上访”的职能机构和专管官吏。遇有大案要案,御史台、都察院、大理寺等中央机构都有可能参与决断,或是派出专案官员(钦差大臣)去案发地进行实地调查。对于社会影响特别大的案件,有可能皇帝本人还要亲自过问。通过“上访”、“越诉”这种非常规的纠纷解决方式,即跨越行政层级直接向更高层甚至是皇帝本人诉说冤情,底层民众被允许跳过科层制的若干等级与最高权力建立某种直接联系。


  一方面,处于金字塔顶端的统治者能够跨越官僚主义这个障碍物“求民隐之上达”、获取很多来自社会底层的信息,通过“申天下之冤滞”清除一些贪污腐化、为害乡里的地方官员并由此形成对其他官员的强大威慑,达到朝廷对地方自上而下的有效监控;另一方面,民间郁积的不满、怨气得以通过“上访”的通道释放,让底层百姓相信皇帝是“爱民”的,他们的事情可以在国家的制度框架之内得以解决,从而避免他们揭竿而起、铤而走险、落草为寇。


  故此,封建时代的开明君主一般都很重视底层民众的“越诉”(也称直诉或上控)。《资治通鉴》里记载了唐太宗李世民对民间“上书言事”的慎重态度:“朕开直言之路,以利国也……比多上书言事者,朕皆粘之屋壁,得出入省览,每思治道,或深夜方寝。”明朝朱元璋向天下诏曰“登闻鼓之设,正以达下情”、“臣民言事者,实封达御前”。他恐吓地方官员“敢有阻当者,其家族诛”。他甚至明文规定,允许百姓为了“尽除民间祸患”可以成百上千集体进京上访、“赴京面奏”。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信访制度,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对古代“民本主义”思想的扬弃和延续。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形态和政治制度与古代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传统的民本主义政治思想的影响依然深刻而久远。从信访制度的政治定位和社会功能来看,中央一直把它看做是“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意见、建议和要求,自上而下监督地方官员的重要途径。允许甚至是鼓励民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意见和诉求,成为实践当中贯彻执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方面。党中央也把信访看做是群众信任党和政府的表现,即“人民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大部分是正确的、合理的;虽然其中也有很多是片面的意见,不切实际的想法,很琐碎的事务。但是群众能够向我们提出来,本质上是信任党和政府的表现。”


  建国初期,信访制度承载着密切中央高层与底层民众之间联系的重要职能。毛泽东本人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他在著名的《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的批示中强调:“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1957年,毛泽东在谈到当时四川一百多学生到北京上访事件时说:“我的意见,周总理的意见,是应当放到北京来,到有关部门去拜访。……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及其干部同群众的矛盾。”


  毛泽东的态度直接影响了建国以后信访工作的职能和定位。在相当长时期,信访工作被视为中央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并以此来调整政策、巩固新生政权的重要渠道。新生的国家政权对上访者抱有一种热情和支持的态度。在建国之后的一段时期,困难的进京上访者不仅可以在救济站获得免费的食宿,而且还可获得回家的路费。1951年6月7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在决定开头就强调,对于人民来信来访“均应热情接待,负责处理”。这个决定被看作是新中国信访制度正式确立的起点。显然,新中国的信访制度是秉承群众路线而来的一种国家制度,而群众路线作为党的基本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一直是新中国政权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重要基石。


  二、千方百计上京城:权力崇拜与“信上不信下”


  在传统中国,农耕是主要的生产方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这种以地方性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对栖息其中的民众的观念与意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细胞,父祖是家族内的最高统治者。而国家不过是家族的扩延,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中央的手中。在皇权至上、绝对臣服的文化土壤之上,几千年来,老百姓形成了对权力,尤其是中央皇权的高度崇拜和身份依附。正如马克思所言,“小农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由此,也就形成了“信上不信下”、“中央权威至上”的民众的普遍心理。


  不管是在历史上,还是现实当中,上访者习惯于把“上访”尤其是“进京上访”作为接触高层、与本地政府进行抗争的“武器”或“砝码”,试图通过这种独特的利益表达形式、借助“中央”的权威形成对“地方”的压力以求得更高、更有效的权力救济。对于上访者来说,其目的就是争取“上级”和“中央”对本案的关注和支持,最好是中央能钦定案件、绕开地方直接解决自己的“冤情”。美国学者曾这样分析了清朝进京“告御状”者的心态:


  无论何种情形,京控人的目的是一样的,即争取皇帝对本案的关注,既然皇帝似乎有仁慈之心,倾向于接受京控,这种希望就不完全是遥不可及的。他们的推理是,如果不是地方官确实无能或歪曲真相,人们不会使自己遭受因长途跋涉进京告状而产生的在经济和身体上的磨难,然后启程回家接受地方高级官员或钦差大臣的审判。


  “千方百计上京城”,不仅是历史的印记,而且也是今天上访现象的真实写照。这种现象很明显折射出底层民众对“下”不信任的微妙心理,以及由此所隐含的对“上”更高的期待和政治信任。当下,大部分访民仍然根深蒂固地存有这种“信上不信下”的观念,认为中央的政策和意图都是好的,只是到了地方“歪嘴和尚把经念歪了”。老百姓们经常拿着中央的政策对照地方政府的行为,他们相信中央的很多好政策被地方“打折扣”了,认为地方官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他们的问题大多出在地方官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而这些情况又因为地方官员的欺上瞒下不为中央所知。“村里都是坏人,乡里都是敌人,北京才有好人,中央才是恩人”、以及“中央早就有文件,不照中央政策办,中央管不到地方权”、“中央不批不办,中央一批就办”等等说法,就反映出当前上访民众的这种真实心理。有学者这样真实记录了访民的心态:


  我们相信中央的农村政策都是正确的,法律也是公正的,但问题出就出在那些基层干部身上,以为‘天高皇帝远’,没人能够管得住他们,所以就为所欲为、贪赃枉法。从电视上看(老百姓也只能从电视等媒体上了解),上面的领导平易近人、容易沟通,算得上真正的人民公仆,哪像我们身边的这些干部,当了个芝麻大的官就以为了不起了。


  底层民众意识到,“现在的中央领导的心还是好的,还是想让老百姓过好日子的。可天高皇帝远,下面的人不听,中央也没有办法。”“中央早就有文件,不照中央政策办,中央管不到地方权”、“中央政策地方变,封闭管理看不见,百姓有理无处辨”等民谣反映的都是访民的这种心理。在“把真实情况告诉中央”的心态驱使之下,底层民众源源不断地奔赴北京、找中央反映情况、寻找支持、要个说法,并希望通过中央往下层层施压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只要民众这种“信上不信下”的观念和心态没有改变,很多上访案件也就难以回到基层解决。当下,为规范信访秩序、减缓来自全国的压力,中央要求“谁家的孩子谁抱回去”、“人要回去,事要解决”,但这项政策在实践当中遭遇到访民顽固的“信上不信下”心理的抵制与消解。


事实告诉我们,在浩如烟海的进京上访者中,问题能够获得中央高层解决的毕竟是少之又少。大量访民的利益诉求在中央是得不到解决、也是不可能得到解决的。“经过几次上访就能把问题解决的情况,在现实中是极其罕见和偶然的。”当上访者被送回原籍、尤其是在被当地政府以各种方式接回地方之后,如果他们的问题没有像他们想象的那样获得解决,他们将不仅对地方、基层而且对中央、乃至对整个国家政权产生怨言。如果说上访者的利益诉求在本地得不到解决,他们埋怨的是地方政府;但是,一旦他们穷尽了地方所有的救济途径、费尽周折来到中央,仍然解决不了问题,他们不仅与地方政府的对立情绪日益严重,而且对中央的政治信任也将大大降低、甚至转而怨恨整个国家政权和社会。他们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和冲突,最终将转嫁到以中央为代表的整个国家政权身上。


  三、清官情结与“包公”文化


  在法文化视野下,如果说西方人把统治者看作是一个“坏蛋”,那么中国人却相反,只知道官府是人民的父母,谓之“父母政府”和“父母官”。官员照顾人民权利、“爱民如子”,一如父母之照料其子女。百姓把“便宜行事”的权利交托于政府、予以无限信任。中国人往往愿意把一个社会治理的希望寄托在一个明君或者一些贤臣、廉吏的身上。中国古代对官员的要求就是“为民父母行政”。官员自诩“为民父母”、“为民做主”,百姓虔诚地寻找亲民、爱民的“青天大老爷”。在传统的人治而非法治的社会环境里,底层民众对于官员的行为缺乏必要的权力制约和威慑,所做的很大程度上只是期盼所谓的清官的“恩典”的出现。底层民众没有监督官员的有效手段、盖无法律的保障,只能碰运气、听凭“青天”的慈悲恻隐之心。对于官员的秉公执法、光复正义,百姓跪倒尘埃,感激涕零,人民只是知道它是一种恩典,而不知道它是一种官员的责任和义务。


  每个上访者的心目当中,显然都蕴含着一种浓郁的清官情结和“包公”崇拜心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当中,“空间距离有利于审美态度产生”的美学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成立的。由于“天高皇帝远”,中央在底层民众心目中产生一种由远距离产生的“朦胧美”、“抽象美”。于是,高不可攀、遥不可及的中央官员,成为百姓心目中所期待的那个将要出现的“清官”和“青天”的化身。在民众朴素的政治意识中,百姓认为他们能够不畏权贵、明察秋毫、明断是非,能帮助他们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而距离自己最近的、身边的官员大多是邪恶的“酷吏”、“贪官”。


  在中国传统社会,包拯、海瑞这样的“清官”和“青天大老爷”寥如晨星、难能可贵。“清官是迷人的;它不仅有其实际利益方面的价值,而且有其象征符号方面的意义”。关于“包公”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地位,有学者这样评价:“包公乃是中国文化中的法精神,或者司法神。”“清官”和“青天”满足了底层民众对于公道正义的渴求,让普通百姓相信人间还有正道、朝廷还有清官。在蒙受冤屈时,他们常常会长途跋涉、风餐露宿,选择衙门口等他们想象“清官”可能出现的地方,头顶状纸、跪喊冤枉,等待偶然一现的“青天”的到来。不管是“清官”还是“青天”,不仅是对官员个人修养和品德的褒奖,更重要的是,他们已成为草根民众在“叫天天不应,入地地无门”的严酷生存环境下的一种精神动力、一种生活的希望,他们淡化了民众对于“昏君”和“贪官”的敌对和仇视心理,从而维护了整个政权的安全: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官僚政治体制的皇权中心主义特征,扼制了中国早熟的官僚政治体制朝着合理的方向发展;这种政治制度无法提升整个官僚体制的素质,维持整个官僚阶层的清正廉明;于是,只好退而求其次,热衷于道德的诉求,满足于清官的补救。


  这种对“清官”和“青天”浓郁的感情依赖和深厚的感恩心理,凝结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清官”和“青天”情结,并且深深渗透到民众的内心和骨髓。可以说,每一个上访者的心目当中,都有一个寻找“清官”和遇见“青天”的美好愿望和强烈祈求。尽管时下的上访者与古代的“击鼓鸣冤”者不可同日而语,但是百姓的清官情结和民间的“包公”文化却很难改变,在实践中有着强大的生命力。这种源远流长的“清官”、“青天”文化与新时期的信访制度不谋而合。底层百姓不惜跋千山涉万水、不断涌入和奔波在上访路上,是因为他们相信在官僚体制的最高位阶上,总会有“清官”存在。这就是直至今天,中国的老百姓还特别“爱”上访的重要原因。


  尽管只有极个别幸运的进京上访者能够遇见一位真正的“清官”、“青天大老爷”,并且通过他或她的秉公办案、主持公道,冤屈得以大白于天下。但是,这种情况是极其罕见的,就像彗星偶尔路过。但,不管怎样,“对于在底层走投无路,对于破釜沉舟的人,这种有很强偶然性的救济渠道仍会给他们带来一线微弱的希望。也正是这线希望起着社会安全阀的作用,使有幸获得救济的人对国家怀着无限的感恩,使无缘获得救济的人将怨恨的矛头指向昏暗不清的基层或捉摸不透的命运。”


  四、寻求绝对的实质正义:“缠讼”、“闹讼”与“案结事不了”


  古代中国的诉讼,实际上是没有终审一说的,也没有司法判决“确定性”、“终结性”的概念和要求。即使是一些常见的民事案件,例如田土、钱债、户婚等“细故之事”,只要当事人有毅力、有耐心和财力,他们可以一直告到皇帝那里去。这就形成了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无限上诉”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这也就造成了现实当中上访者动辄就越级上访、以及无止境的“缠讼”、“闹访”和大量“案了事不了”现象。


  时下,“缠讼”、“闹访”是上访者常用、有一定风险但又见效快的行动策略和博弈技巧。这样,上访很容易就从一种“制度内”、常规、温和、有序的利益表达方式转化为“制度外”、异常、无序、偏激甚至是破坏性的政治参与,即“非正常上访”、“异常上访”。有学者认为,这是上访者们为实现自我利益而从实践中得来的“行动中的智慧”,是“艰苦的信访生态环境下形成的‘血酬定律’”。


  对于上访者来说,最重要的是,哪种做法能够有效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并不关心它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在采取的手段上合法与否。现实当中,很多上访者、尤其是一些上访“专业户”,他们对于信访条例和有关程序规定的熟悉程度是令人惊讶的。之所以采取法律制度允许之外的行动策略、“法外维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上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即自己的行动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正当性、合法性。即,上访者认为拥有自己的“合法性话语权”,认为自己“有理走遍天下都不怕”。所以,可以“得理不饶人”,即使采取一些“非法”、“制度外”的抗争形式也应当是能被宽容和理解的。简而言之,为了寻求他们所认为的“实质正义”和“实体公正”,为了实现他们认为符合“价值合理性”的诉求,他们可以超越、牺牲法律制度要求的“程序正义”、“程序公正”和“形式合理性”。某种意义上,上访为实现“实质正义”开辟了通道,满足了民众“重实质轻程序”的心理需要。然而,事实上,既然程序、形式已不那么重要,那么对于“实质正义”的判断很容易就成了各说各话、各执一词。上访者对它的追求便可能没完没了、永无止境。


  显然,上访是在“一个不断往复的循环之中期待如彗星般罕见的关心与解决。”对于绝大多数上访者而言,在历经艰辛、辗转到达京城之后,他们会发现事情远远不如想象地简单。这是因为,一些地方解决不好或解决不了的问题,中央有可能同样解决不好或解决不了。很多问题,中央也只能做些解释和答疑,不能给他们带来直接的利益满足;即使是对一些合法合理的问题,中央也只能要求“地方把人接回去”、“事情回到基层解决”。有目共睹的是,“事实上,对上访群众来说,反映的问题要被立案处理就如买彩票中大奖一样难,真正得以处理的案件相比于难以计算的未处理案件,也仅仅具有象征意义和安慰作用。”对此,大多数进京上访者是不能满意的、难以息事宁人的。尽管很多上访事项,在司法程序上已经终审了,但是当事人并不接受最终的合法判决。


  质言之,上访者执着于追求实体的公正,一旦客观事实与法律上所认定的事实存在偏差,或是上访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使得司法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相吻合,上访者不愿意承担为了保证“程序公正”而牺牲“实体公正”的司法代价。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现实当中,很多案件已经二审终审完了,本来意味着案件的了结,但是只要当事人去上访、找到“上边的人”批示,你就有可能使二审终审过的案件推倒重来。推翻以后,原来的胜诉者就变成了败诉者,败诉者也可能想方设法去寻找更高的力量、更“上边的人”,来制造压力再推倒重审。由此,就陷入了“案了事不了”恶性循环,司法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降到谷底。


  对于很多中国人来说,很难接受“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有的”这样一个事实。古罗马大政治家思想家西赛罗曾说过,“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在当前的一些案件中,也许会有某种程度的细微的“不正义”,比如由于原告证据不足、举证困难,一些客观真实的东西难以“还原”和被司法认定。这时候,通过司法寻求法律救济的几乎已经穷尽了,如果原告当事人能接受案件已经终审的事实,自己该干嘛就干嘛,那么,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人走上上访路。但是,现实当中,只要当事人不断上访、就有可能把不利的判决推翻掉。这就激励了很多百姓历经千辛万苦,道路奔走、权门呼号,只是为了要去改变也许只是那么一小点儿的“不公正”、“不公平”。这个过程中,许多上访者就会在微小的不公正上投入太高的成本,付出了太多的代价。有的访民家徒四壁,天天为自己的案子而奔波。可能本来这个案子败诉他损失500元,但是几年上访下来,他完全可能耗费成千上万,而且精神成本更是巨大的,他变得愈发不能忍受这个事实、愈发怒火中烧,于是,他的要价愈加高不可攀,事情也变得愈加难以处理。他就彻底回不去“正常人”的生活,走上一条“上访油子”、“上访专业户”的不归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在上访路上耗尽了金钱、年华、健康,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在常年缠访、重复上访现象的背后,实际还有中国传统的“面子文化”、“为一张脸活”、“不争馒头争口气”的观念在作祟。这是因为,绝大部分上访者是来自于乡村这个以血缘、亲属关系形成的“熟人社会”。在乡村这个狭小的生活空间,摊了官司还败诉,或者说,挨了欺负还没地说理,不仅对于当事者个人还是其家族,都是“没面子”的事情。为了挽回面子,赢得尊严,上访者会倾尽个人乃至家族的全力以求胜诉,甚至是“一访到底”、誓不罢休。正如有的上访者所流露出来的,“我现在也不想再上访了,也告得精疲力尽了,但我‘上了贼船,不告不行啊!’不告,我的面子下不来,也怕村民们说我理亏了,甚至怕别人笑话我胆小怕事退缩了……”实际上,这正是许多上访者锲而不舍、以精卫填海的勇气、长年累月奔波在上访路上的一种很朴素的想法和很重要的思想根源。


  五、结论:游离在传统情理与现代法治之间


上访在中国社会的治理实践中源远流长、历代不辍,是一种有着深厚历史积淀的“文化现象”。相当程度上,也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方式的组成部分,亦是特定历史语境下的法文化内涵和精神要素的载体。其形成,可以说是中华五千年历史文化的惯性所造成,非一时兴起,也并非一朝一夕之故。


  “上访热”亦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种客观存在,是经济社会发展必然要付出的代价,也是中国社会在不断成长、壮大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痛苦。从一定意义上说,上访乱象的治理、走出当前不正常的“上访热”,理应成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拐点。上访,某种意义上实现了化解社会矛盾的部分社会职能,契合了民众的某种心理需要,但在现代法治文化的视野之下,底层民众“偏爱”以上访的方式反映诉求、寻求救济,有了纠纷直接去找上级、去中央上访而不是去法院,可以说,这在任何一个追求现代法治的国家里肯定是一种非常不正常的现象;或者说,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里,这种现象是不应该也不可能出现的。因为,这本身就体现了民众对司法和法治的不信任。


  不可否认的是,“上访热”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带来了长效、强大的负面影响。这主要表现为:上访体现了党政密切联系群众的路线方针,有助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官员贪腐,实现民众对政府的监督,但为此在实践当中却使党政机关不堪负荷;上访为“清官”、“父母官”的亲民、爱民、重民形象的树立提供了平台,为党政权力介入司法决策提供了合法渠道,但进一步促使了司法的边缘化。甚至可以这样说,上访者成功的概率越高,事实上对司法威信、法治权威的打击也越大。一言以蔽之,上访成功之后产生的感激之情,是上访者对(清官)个人的,而受到打击的却可能是法治权威以及政府行为、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和公信力。这正是社会各界对之多有诟病、甚至被当做“人治”的产物和“法治”的对立面来加以批判的主要原因。


  然而,对于上访这样一种有着浓郁的文化内涵和深刻社会认同的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对其进行一种情绪化、一无是处的批判,不屑一顾、一无是处的否认和无情鞭笞,并不是解决当下中国法治建设困境的上策。解决当前的上访治理过程中的“困局”,让中国法治发展走出“上访怪圈”,必须有一个宏观思路,不能在上访而言上访、就上访谈上访。必须将其置于整个国家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当下的法治化进程当中去谈。


  在现代法治文化的大视野下,我们必须义无反顾地选择“法治”的而不是“人治”的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必须在鼓励推行司法独立和法治的同时,减少公众对上访的盲目信任和追随,让信访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工具的作用限制在合法、有限的范围。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就是,要让上访回归其本来的公民政治参与和民主监督两项功能。在上访与司法二者关系的处理上,一定要明确上访只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辅助、补充性质的渠道。大量的矛盾化解、权利救济只能依靠国家解决社会纠纷的正式机制———司法去解决,应确立司法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的地位与权威。解决“上访热”问题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要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将上访治理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严守上访事项化解的法治底线。


  正如钱穆所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其实就在于我们的法文化本身。甚至可以这样说,中国的法治建设,其核心就是一个法治文化建设问题。“上访热”的降温,对于司法权威的忠诚与尊崇,以及由此决定的现代法治目标的推进,都需要现代法治文化的铺垫,需要理性成熟的公民文化、法治意识、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法律救济能力的培育。而这种法治文化的养成则需要更长时间才能实现,也需要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社会变革的进一步地推进。这将是一个长远的目标,不是一日之功、非一日之寒,不能一蹴而就,更需要长的时间去见证、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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