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监督申请书
尊敬的辽宁省人民政府: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2023年6月7日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长信箱提交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不立案监督申请,2023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长信箱答复已经立案。
2023年7月2日邮件(1265124463502)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长吴言军提交"《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意见书"。
2023年7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打来电话表示收到邮件(1265124463502)转交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办理,2023年7月24日申请人到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阅卷看到该邮件。
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没有依法公正审理省司法厅监督的案件,非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继续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提出监督申请,请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沈阳市人民政府继续审理案件。
第一章 案件颠覆辽宁省人民政府正确意见
一、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厅长信箱答复(受理意见)、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答复(受理意见)、沈阳市司法局局长信箱答复(受理意见)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是适格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审理机构弄虚作假颠覆这样事实。
被申请人案件最重要证据音像视频文件时间造假、内容造假。
为什么弄虚作假?其目的隐瞒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行政行为,以所属单位顶缸。
被申请人案件重要证据申请人的两处签名、手印文件造假,这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为什么弄虚作假?其目的隐瞒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行政行为,以所属单位顶缸。
实质上就是颠覆沈河区政府、沈河区公安分局是适格被申请人事实,颠覆省政府司法厅厅长、市政府市长、市政府司法局长正确意见。
第二章 案件重大事实没有审理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重大事实一:是申请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国家统一法》的事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将相关邮件(1265124463502)转交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办理,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收到该邮件(1265124463502),却根本没有依法审理。
视辽宁省人民政府意见如无物。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重大事实二:是持续十一年限制申请人公民人身自由事实,根本没有依法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2012年3月2日沈河公安分局凌云派出所出具的文件、2017年1月4日沈河公安分局出具文件、2020年8月4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2023年2月20日沈河公安分局出具文件都是持续十一年限制申请人公民人身自由确凿证据。2023年2月20日沈河公安分局出具文件显示"入库管理","入库管理"肯定是一个长期持续过程。
"《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持续十六年持续十一年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四次关押精神病院"重大事实三:是"入库管理",根本未予审理。
2023年2月20日沈河公安分局文件将"入库管理"作为限制人身自由最重要先决条件,实质也是持续十一年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案件最重要、最根本的事实。
针对"入库管理"申请人有一份审理申请书、两份调取证据申请书三份申请书根本未予处理。
第三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综上,请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宁法制环境大局为重、以辽宁营商环境大局为重,坚持正确的意见,继续监督案件审理,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沈阳市人民政府继续审理案件。
此致
辽宁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文利
2023年9月13日
证据一、2023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厅长信箱答复。
证据二、2023年7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确认收到相关邮件以及转交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处打来电话告知记录。
证据三、2023年8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司法厅签收《重大举报信》邮件回执证据。
证据四、行政复议决定书影印件。
证据五、阅卷说明。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