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德在华破产,海外债主怎么办?
报道 2013年03月25日
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Suntech Power Holdings)的主要运营公司 (即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如今处在破产状态,不到一周之前,该公司曾试图达成有史以来最不同寻常的重组协议。
该公司在债券到期前不久宣布,大部分债券持有人已同意接受该公司无法在截止日期3月15日前偿付债券的事实。
其余的债券持有人表示“好样的”,但债券契约6.07款明确规定,获得及时偿付的权利是由各个债权人单独持有的。依据《1939年信托契约法》(1939 Trust Indenture Act)发行的债券有这样一个典型特征,即在没有得到债权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变更债权人获得及时偿付的权利。
在这之前,该公司的创始人已被解职。总的来说,尚德公司目前有点混乱。
如今,一些苦闷的债券投资者应该会明白,如果你买了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但在中国做生意的公司在美国发行的债券,那你到底买到了什么。我猜想,答案应该是“没买到什么”。
该案将会成为对中国仍然相对稚嫩的重组法最令人瞩目的考验之一,该法意在囊括英美企业破产法的最好之处。到目前为止,大多数报道说的都是,该法发挥作用主要是在上市公司被并入更有生命力的新公司的时候。尚德的案例意味着该法将要应对一次更传统的重组。
不过,对这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如果公司还有价值的话,那么所剩几何?这件事情有点儿模糊不清。
有人可能会尝试对该控股公司提出非自愿破产申请。
不过,等一下,到底该去哪儿提出这种申请呢?
毕竟,这可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中国公司。显然,起码有三个地方可以受理破产案件,纽约则是其中最不明显的一个。
债券持有人无疑会非常乐见纽约受理该案,他们注意到,债券契约中有选择纽约的法律条款,并规定此债券受曼哈顿的司法管辖。
最好赶紧行动,因为很明显,该公司并不十分愿意体验美国的破产重组法。
鉴于公司与美国的联系有限,看起来,联邦破产法官很可能会承认先期在中国乃至开曼群岛提起的案件。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大量极其枯燥的案例法清楚地表明,这可能压根就不适用于美国的司法管辖。
所有这一切引出了一个切实的问题:此案究竟属不属于美国破产重组法的管辖范围?在债权人愿意与外国债务人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美国的破产重组法还是很管用的。
但是,说到迫使不情愿的外国企业债务人参与谈判,破产法院的能力就非常有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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