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5日星期二

[G4G] 谨防土地改革将农民“革”得一无所有

谨防土地改革将农民“革”得一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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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川清流

举世瞩目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在即。根据以往形成的惯例和经验,三中全会通常研究部署的是深化改革事宜。同样,深化改革,必将成为此次全会的重要议题。而据此前的官方媒体报道,此次全会将重点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据悉,此次全会将要推出的改革方案,可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勾勒出的“三位一体改革思路、八个重点改革领域、三个关联性改革组合”的改革“路线图”(亦称“383”方案)中窥见一斑。在这张改革“路线图”中,其中拟将“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集体土地入市交易”作为三大改革突破口的一项重要内容,倍受公众格外关注。

毋庸讳言,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经济社会转型期的永恒话题。特别是在当前土地问题牵扯面广、土地财政备受争议垢言的背景下,公众对即将召开的三中全会有关土改问题的关注尤为热切。这是因为,在有关放开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呼声越来越大,特别是“城镇化”逐步升温的今天,被视作农民“命根子”的土地,会不会在“改革”中被一些地方政府以“流转”、“集体所有”等名义而被剥夺得两手空空?不能不令人为之担忧。

不可否认,十一届三中全会掀开以农村土地改革为核心内容的序幕以来,极大地解放了被束缚多年的生产力,全面推进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然而,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加之出现大批农民陆续进城务工,过去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不仅出现撂荒现象,而且也不利于规模化集约生产,难显土地效益的最大化。故而“流转”势在必行,“入市交易”亦值得期待。

笔者注意到,土地“流转”一词,公开见诸于官方文件,即为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提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在这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的只是使用权。

也就是说,即便是农民的土地被“流转”,但农民依然保留对被“流转”土地的“承包权”,农民理应从被“流转”的土地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可是在现实中,这些本来保障农民利益的“好经”,却被一些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某些“歪嘴和尚”给念歪了,变着法儿从农民手中以极其低廉的“流转”成本高价卖给开发商等,仅仅一转手,便大赚特赚一笔,土地也就成了一些地方政府赖以为生的土地财政,以至于“流转”幌子背后,接连发生近乎明火执仗强取豪夺的案例。

20081111日央视焦点访谈节目报道,淮安市打着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旗号,占用数千亩耕地和农民宅基地用于生态商务旅游中心等“非农化”建设。为让农民“自愿流转”,当地实行了“先拆房、后流转”的办法。许多被拆了房的村民被迫搬到远离土地的出租房里居住,离自己承包的土地远了,耕种不方便了,再加上村里不让播种,土地自然只能“流转”得无踪无影。其实,类似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所谓“流转”,又岂止淮安一地所为?

如今,当一些失地农民尚未从被“流转”的噩梦中醒来之时,对于即将进行的“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土地改革不无充满疑虑。因为公众知道,在“集体所有”的大前提下,生活在中国大地上的任何公民,都无土地所有权,即便是城镇居民花了几代人的积蓄自购的住房,也是“租”来的,“租”期过后,可以想象得到,这些生于斯长于斯的居民,到头来也只能落得“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下场。

事实说明,从根本上说,目前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还是“国有”。“国有”的结果,自然而然成为各地政府光明正大、理直气壮聚敛钱财的“聚宝盆”“摇钱树”。据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估算,保守估计,土地价差在几十年里为地方政府大赚了30万亿元左右,钱被用来建设各式各样的“面子工程”,同时满足了很多官员和地产商的贪婪,土地成为一些地方政府汲取财富的“抽水泵”,将财富源源不断地从社会底层抽到顶层。

有论者认为,“城镇化”在下一阶段的发展,是一个存在颇多矛盾的问题。地方政府已经习惯了通过城镇化口号,大量圈地之后通过土地一级市场的批租行为,实现地方经济的短期爆发。而这种城镇化用地模式的背景,就是地方官员的任期制。这种以五年为期限的任职模式,导致手握大权的地方官员可以不顾地方实际,抛开个人风险去短期发展城镇化,以“赚取”政绩,藉此升迁。

因此,面对即将进行的以“集体土地入市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改革,会不会重陷土地财政的魔圈?不能不令人有些杞人忧天。这是因为,民众尝到了太多口惠而实不至的苦果,正可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故而笔者期待此番土地改革,能够真正成为一项让全体农民得到实惠,让城镇居民不再为所谓70年“租期”的住房整日惴惴不安,让全体公民成为土地的所有者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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