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4日星期一

[G4G] 刘晓原:66岁女访民“敲诈”法院五十万元被判刑二年

山东女访民潘月美敲诈勒索腾州市人民法院一案,2009年12月29日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2010年1月4日,潘月美的辩护律师收到了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认定,潘月美敲诈勒索了腾州市人民法院五十万元,但因敲诈勒索未遂,故依照《刑法》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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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刘晓原 on 1/4/10

     山东女访民潘月美敲诈勒索腾州市人民法院一案,2009年12月29日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2010年1月4日,潘月美的辩护律师收到了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认定,潘月美敲诈勒索了腾州市人民法院五十万元,但因敲诈勒索未遂,故依照《刑法》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潘月美一案,有很多离奇之处,特别是司法程序方面,各位可看我博文后链接的文章。

     潘月美认为滕州市人民法院判错了案,她要求法院予以赔偿,不赔偿就要继续上访申诉。对以上访为“要挟”认为,我个人认为不构成诈勒索犯罪。因为公民通过上访申诉反映问题,这是信访条例赋予的权利?如果她不正当行使了权利的话,可以依《信访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司法机关的判决没有问题,还会怕公民上访申诉,这确实是令人无法理解。

     这使我想起了华硕笔记本敲诈勒索一案。2006年2月9日,黄静花2万多元购买了华硕笔记本电脑,但新电脑第一次运行就出现蓝屏死机问题。电脑被送到华硕公司检修,经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朋友周成宇对黄静的电脑进行检测后发现,华硕电脑的核心部件CPU使用了禁止在市场流通的工程测试芯片(测试版CPU)。随后黄静和周宇成与华硕公司展开了谈判。周宇成向华硕公司提出支付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称如果华硕公司拒绝这一条件,将向法院起诉并将此事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双方数次谈判未果。3月7日,黄、周二人再次到华硕北京公司交涉时,华硕公司报警。二人被海淀警方刑事拘留。4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二人被海淀检察院正式批捕。后来,案件被检察院撤销并予以赔偿。

     在要不到法院赔偿情况下,潘月美就以上诉申诉相“要挟”。黄静和周宇成也是在赔偿等不到的情形下,的赔偿,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和向媒体公之于众来“要挟”。他们的“要挟”手段,其实还是有些相似。但我以为,黄静和周宇成的做法,比潘月美会更令“受害单位”感到害怕。因为媒体披露后,会影响到华硕笔记本的销量。

   腾州市人民法院既能认为自己判决是正确的,潘月美的申诉也被上级法院驳回了,为何还怕她去申诉缠访呢?

   在潘月美没有要到赔偿情况下,假使她还四处去上访闹事的话,为此影响了上级机关或本级法院的工作,这也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呀?

   以敲诈勒索罪来惩治访民和维权者,这可不是第一起案件了。据潘月美家属说,她已经当庭提出了上诉,二审会是一个结果,只能拭目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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