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宜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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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因首位论
一
今天社会上仍然流行这样的观点,认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都有这样的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所以,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一事物和他事物的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原因。
我把这一观点称之为"内因首位论"。也有人将之理解为"内因决定论"。
本文拟用辨证唯物论哲学的基本原理来对此进行分析,为的是继续发展和完善有关内外因关系的进一步认识。毛澤東曾今对此认识有过重大建树,并产生了广泛社会影响,但这应该不会成为妨碍我们在这方面继续探索的障碍。
我认为,所谓内因就是一事物内部诸因素的总和;外因则存在两个层面的因素,一是指与该事物直接相关的外部诸因素,是部分的外因存在;二是指该事物之外的所有因素,就是无限的外因存在,也是完全的外因存在。我们若从哲学上来探讨内外因的关系,就应当从完全意义上来进行。因为内因与部分外因的关系是无法确定的,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不能算是哲学的探讨了。
举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若一个大人(内因)与一个孩子打架,那孩子(外因)一定不是对手,因为作为单项外因的这个孩子太弱小了(部分外因);但是若孩子的父母也加进来(仍属部分外因),结果就不能确定了;再如果,若所有其他的外部人士(全部外因)都来与这位打小孩子的大人作对,结果就一定不同了。哲学所要探讨的应当是一般规律。
二
若从促进事物发展的内外因两个方面来说,尽管从表面看,外因中有的可能并不直接与事物内因相关,但在科学的揭示下,却可能发现它们与事物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因为事物与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也就是说事物的内部诸因素与外部诸因素是普遍联系着的;事物的外部诸因素也是普遍联系着的。因此,内外因这两大部分才存在着彼此互相影响的关系,内外因之间也才能够构成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或者说成为一对矛盾。这个矛盾将区别于事物内部诸因素之间的矛盾,乃是更高和更广层面上的矛盾存在,因而是比单纯的事物内部诸因素所构成的矛盾更加强势的矛盾存在。
内因与外因这对概念,是人们运用来分析事物发展变化的重要方法,所反映的正是世间矛盾着的事物的一种普遍存在方式。这个矛盾就是在事物的发展当中,内因方面的矛盾和外因方面的矛盾的矛盾。这是两个矛盾之间的矛盾,即复合的矛盾。这两个方面的矛盾到底哪一方是居于首要地位的,我们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并得出结论。
根据矛盾的法则,事物在发展中矛盾的双方都是必要的,是不可单方面取消的,否则这个矛盾也就不存在了。任何事物也是不可能孤立存在的,若取消了矛盾的一方面,也就等于取消了矛盾的另一方面,也就等于取消了该事物。一定的事物都是在与他事物的特定联系中存在和发展的,也就是说任何事物都必定在一定的外因条件下存在。所以事物在矛盾当中的存在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为此,我们在分析研究中就不能过分倚重任何一方面,更不能抛开一方,只谈自己主观认为的重要一方的作用。不然我们就可能得出错误结论。
三
鸡蛋孵小鸡是内因首位论一个很有影响力的,但却是错误的例证。内因首位论认为,鸡蛋因得适当的温度而变化为鸡子,但温度不能使石头变为鸡子。在这个例子中存在明显的逻辑和实证错误,这就是人们常常不自觉容易犯的偷换前提条件的错误,或者也叫偷换概念的错误——即把鸡蛋换成了石头,从而改变了原有内外因矛盾统一体中内因方面的性质,进而也就等于取消了原有矛盾的存在。
把鸡蛋换成石头,当然就不可能孵出鸡来,因为这已经不是在孵鸡了,石头的内因和鸡蛋的内因是完全不同的。
我们要证明矛盾的哪一方是起首位作用的,方法一定要正确。在孵鸡这个实验中,正确的方法应当是,我们通过变动双方因素,看谁更能影响对方。试想,如果我们保留鸡蛋,取消合适的温度,那么也是孵不出鸡子的。仅在鸡蛋和温度这一对内外因的项目中,鸡蛋的发展前途就已经被决定了。由于鸡蛋的内因是被限定了的,不可变动的,鸡蛋方面并不能有效改变外界温度,然而温度却可以有效改变鸡蛋的内因变化情况。
所以,温度的情况如何,可以决定鸡蛋能否孵出鸡来;甚至在高温条件下,鸡蛋还可以被化为灰烬。因此,在鸡蛋的发展变化过程当中,决定鸡蛋前途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应当是在外因方面。正是外因方面的变化推动了内因方面的矛盾发展。在这当中,外因是主变量,内因是从变量。
四
内因首位论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这话是有道理的,就好比孵鸡时,因为是孵鸡,外因就总要通过与鸡蛋的内因相联系才能发挥作用,而且外因也不能改变内因的特殊规定性或曰质的规定性,即无论温度如何,也不能把鸡蛋变成为一般意义上的石头(虽然经过数万年的外因作用,鸡蛋也可能成为化石,但这也仍然不能突破鸡蛋所具有的各种变化的可能性)。要把鸡蛋变成小鸡,外因的确必须通过鸡蛋的内因才能达到目的,而不可能通过与石头的关系来达到。这正是事物内因的特殊规定性所决定的,也正说明了矛盾的另一方面的不可取消性。但是这并不是说,内因就可以在达成自己所既有的各种发展变化的可能性上居首要地位。
因为,内外因的关系范畴所要探讨的是对于事物发展变化的影响谁居首要地位,而不是说谁决定了既定的事物本身。如果我们要探讨的是该事物为何为该事物而不是他事物,如果我们要为一个既定的事物定性,那么我们应当说,一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正是因为其内因的既定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就好比说,一个鸡蛋为何为鸡蛋?而不是石头。那么我们可以说因为其内因决定了它是鸡蛋而不是石头。但如果我们要探讨的是这个鸡蛋从何而来?将来又要发展变化为何物的动态过程,那就必须要看其外因如何来作用了。
在内外因的关系中,事物的内因具有不可取消的性质,事物的外因也是不可取消的。至少任何事物都不能逃避时间、空间和温度的外因条件而存在。如前所述,实际上取消了任何一方面,都等于取消了这个矛盾,我们就不是在说这个事情了。既说内也就必有外,否则就无需言内外了。
五
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变化的根据要比变化的条件重要。其实这是不正确的。没有合适的土壤、湿度、温度等条件,种子是发不出芽来的。各种外部条件如何,可以决定种子的发展变化方向,虽然种子是根据,但是条件如何却可以改变它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程度,这是不难理解的。因此,我以为不能用根据和条件两者的不同,来说明谁在事物的发展中居首要地位,而是应当依据其现实作用来论证各自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仍如前述,内外因的范畴要探讨的本来就是事物的发展过程,而不是探讨该事物为何为该事物。尽管该事物的内因也确实决定了其自身不是别事物,同时也决定了事物各种发展方向的可能性,而且说到底也就是内因的发展可能性。然而,决定事物或其内因朝什么方向发展,以及发展到何种程度的,仍然不可能是内因或事物本身来决定的。再说了,如果这是普遍规律,那就等于是说事物发展都是自我决定的,这样一来,那事物的发展与外因还有什么关系呢?或者即便有,也都无碍事物自我决定的发展方向和程度,外因都是由我所利用的,这其实就等于否定了内外因关系范畴存在的合理性,极其容易滑向唯心主义。而且,事实也不是如此的。
特别是,如果我们从总体上着眼就不难看到,由于宇宙的无限性,内因总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存在,而外因却总是更广泛、更多样性的存在,甚至是无限的存在。这反映的是个体与群体(或小群与大群)的关系,因此在力量对比上,外因总是较内因更强大有力,并因此得以制约内因的发展变化。
六
谈到谁通过谁起作用。我认为,在内外因的对立统一中,作用都表现在二者的联系中,或者外因作用于内因,或者内因作用于外因,或者二者互相作用。如果我们强调的是内因的作用,即内因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分析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时候,那么这种内因向外作用,恰恰只能是内因通过外因而起作用。比如,一个人想要别人帮助自己,就只能通过影响他人而起到作用。如果他把自己同他人以及一切身外之物的联系统统割断,那么他连自己的存在都成为问题,自己的任何作用也就无从发挥了。
只有反过来时,当我们强调外因的作用,才应该是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比如教育,当受教育者得到了良好的教育影响时,我们说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了;当受教育者抵制这种良好的教育影响时,我们说外因不能通过内因起到作用。但这时是否内因就不受外因作用而自在了呢?不是,这时受教育者恐怕正陷于种种不良的外因影响之中,这反映的可能是我们的教育方法有问题。
七
内外因关系是一种哲学分析方法,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人们的确在分析事物时很容易加进自己的主观倾向。这是我们要尽力避免的问题。而且事实上,我们在运用这对哲学范畴来分析问题时,从终极意义上讲其实都不具备掌握和认识完全外因条件的能力,所以我们几乎都只能是在运用部分的外因条件来进行分析。这可能是一种永远的无奈。
正如我们知道的,要真正使事物的内因保持不变,就只能通过封闭内因于一个特定的环境中,使之与外界隔绝。罐头食品之所以能够比较长的时间保持不变质,正是应用了这一道理。然而,如此使内因保持不变的特定环境本身就是一个外因,而且我们实际上也不做到封闭一个罐头成为完全的真空。这也说明了外因在促进事物变化中的首位作用。
直观的现象往往只反映事物发展的各个表面,而并不直截了当地向人们揭示出事物发展的原因。如果仅从表面看,鸡蛋变成了小鸡,人们就容易认为鸡蛋应该是起首位作用的,却忽略了众多外部因素的促成,而没有这些外因,鸡蛋也不能成为小鸡。
事物的内部矛盾就是该事物的生命,但这个生命不仅来源于该事物之外的存在,其生死变化也无不取决于其外部存在。生物之生命是父体和母体相结合后才赋予的;其存在和成长也是由于不断从外部接受养料。所以,内因实则也是由外因引起,并依靠外因存在,在外因的刺激下发展变化的。
绝对孤立的事物就是乌有,就是事物的死亡。导致如此结果的主要责任正是在于外因方面。我们通常所说的断了联系,一是指断了部分联系,而不会是所有与外界的联系;二是指断了良好的联系,产生了部分恶化的联系。恶化的联系仍然是联系。但如果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全部联系都处于断绝或恶化的联系状态,实际也就具有了绝对孤立的意义,该事物也就开始走向灭亡。为什么馬克思会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果一个人不与社会发生任何联系,那他就死定了。我国的改革开放为何是正确的,因为封闭必然导致落后。事物内外因之间不可割断的联系的重要性也在于此。
我们也要承认,不断地通过外因作用以达到内因的增强,特别是通过主动承接一切良性外因的影响(读者注意,这里开始有价值判断或是非判断了,内外因的划分常常会受其干扰),甚至化外为内,就可以使内因在一定范围内加强和扩展,乃至能够更多地克服部分不良外因,从而扩大内因的存在和活动范围,达到内因的良性发展,也就是事物的良性发展。但是无论如何外因的存在仍然是更广阔和无限的,内因永远不可能强过完全的外因存在,这也是更为宏观的既定前提,这个前提也为事物提供了无限的发展空间。物质不灭定律的存在也给我们提供了某种启示。
何为内何为外,这也不过是人们为了分析的方便,和自己所处的立场位置而划分的,在有些问题的研究中,原本就不是固定不变的,内外因这对范畴只不过是分析事物和观察事物发展变化的一种方法而已。随着社会或自然的变迁,认识的发展,我们可能把过去的内因诸部分归于外因,也可能将部分的外因部分划为内因;我们需要明白的是,从终极意义上讲,内外因谁也不能决定对方的存在,而只是互相影响而已,所以内因决定论或外因决定论都是不正确的。事物内外因的存在都是由更高层面上的终极创造力量决定的,甚至也包括其发展变化的过程。
(本文曾发表于「争鸣」杂志,江西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主办,1987.1期,双月刊。以下文字内容有所删改。)
作者:江宜淸
中国报道周刊, 2009-10-28.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原文地址 外因在事物发展中应居首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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