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日星期一

[G4G] 公平绝不意味着软弱——评纽伦堡审判 / 萧瀚

(未完待续)
[1] 由于本文中的史料性内容全部来自他人的劳动成果,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篇文章也可以算是编写的,但因为本文的议论性内容又占了一半以上的篇幅,所以我还勉强可以算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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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追遠堂 by 萧瀚 on 8/2/09

21名罪犯(共起诉24名,3名缺席)

 

公平绝不意味着软弱(上)[1]

评纽伦堡审判

萧瀚

 

题记

 

"在法律史上,从来不曾做过这样的努力,即把十年间涉及到整个欧洲大陆、20多个国家、无数的个人、无数的事件归结到一次起诉中……在法律史上,这个案件的范围远远超过了我所知道的任何案件所做的努力。"

                                           ——【美】罗伯特·杰克逊

 

 

 

 

 

一、案件背景:

 

1945年11月20日上午10时03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纽伦堡法院的正义宫开庭,影响世界文明的纽伦堡审判拉开帷幕。

 

就在10年前的1935年,控制德国的纳粹就是在纽伦堡举行了以"血统和种族"为中心议题的"自由的党代表大会"。大会期间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法案《纽伦堡法》,根据这项法律,犹太人从他们世代生活的土地上被驱逐,从此,德国一步步走向罪恶的深渊。在以后的几年里,又补充了十三项法令,变本加厉地迫害犹太人,使得他们在德国无法正常生存。因此,纽伦堡被选为纳粹审判地深含象征意义。同时,纽伦堡法院具有良好的审判条件,也是被选为这次国际性审判地的原因之一。从1945年到1949年,在纽伦堡进行了12次大型审判,其中涉及的被告人超过100名,但是,令后人经常回忆起的还是第一次审判,即针对21名纳粹头目的审判和惩罚[2],因为它确立了最初的规则。审判长是英国的杰弗里·劳伦斯大法官。苏联的鲁登科中将、美国的杰克逊法官、英国的肖克罗斯爵士、法国的德芝东分别作为四国首席代表起诉。

 

1945年8月29日,杰克逊和其他同盟国的起诉人,在国际军事法庭宣布对24人进行起诉。

 

在个人被起诉的同时,还有六个犯罪集团和组织也被起诉。他们是:德国内阁、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和保安勤务处、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冲锋队、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21日,法庭继续开庭后,由首席检察官,美国的杰克逊大法官首先宣读总起诉书,他主要针对纳粹的共同密谋与策划罪行起诉,随后,苏英法等国诉讼代表陆续发言,控诉纳粹德国的反和平罪、反人道罪。旁听席上的不少德国人听到纳粹党人所做的一切,也为之震惊。

 

起诉完毕,依照程序,劳伦斯大法官依次审问每一位被告。尽管几乎所有的罪犯都狡辩和抵赖,但是法庭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了他们的罪行,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证据大部分都是罪犯们自己在实施罪行以后的严格记录。

 

1946年9月30日,长达二百四十八天的审判进入最高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读了长达二百五十页的判决书。

 

判决书历数了德国纳粹党产生、夺取政权、巩固政权、重整军备、共同密谋和策划侵略战争、侵占奥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对波兰的侵略、入侵丹麦和挪威、入侵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对南斯拉夫和希腊的侵略战争、对苏联的侵略、对美国的战争、违反国际条约、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杀害和虐待战俘及平民、掠夺公私财产、强制劳动的政策、对犹太人的迫害等罪行及犯罪组织的罪行,然后是各个被告的罪行。

 

法庭根据国际军事法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宣布对各战犯的判决。判决如下:

 

判处绞刑者十二名,他们是:戈林、里宾特洛甫、罗森堡、凯特尔、施特莱彻、约德尔、沙克尔、弗兰克、伏里克、卡尔登勃鲁纳、赛斯·英夸特、鲍曼(缺席审判)。

 

判处无期徒刑者三名,他们是:赫斯、芬克、雷德尔。

 

判处二十年徒刑者两名:席纳赫、斯佩尔。

 

判处十五年徒刑者一名:牛赖特。

 

判处十年徒刑者一名:邓尼茨。

 

被告巴本、沙赫特、弗里茨彻被宣判无罪,予以释放。

 

以下各组织被宣判为犯罪组织:德国政治领袖集团、秘密警察和保安勤务处、党卫队。德国内阁、参谋总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冲锋队则被宣告无罪。

 

法庭宣判完毕后说明,不服判决者可在四天之内向盟国和德国管制委员会提出上诉。

 

1946年10月1日下午,纽伦堡法庭正式闭庭。

 

退庭之后,里宾特洛甫、弗兰克、赛斯·英夸特、席纳赫、斯佩尔、邓尼茨六人先后上诉,请求减刑。雷德尔、约德尔和戈林则上诉请求改绞刑为枪决。但上诉均被驳回,法庭一律维持原判。

 

行刑日期定在1946年10月16日。

 

纳粹头号战犯戈林因成功地服氰化钾自杀而侥幸未上绞架。戈林刚刚投降的时候,还被美国军人看成战场上的老朋友而待遇优厚,他还以为自己是个高级降将,不会有什么麻烦,过不久就会出狱。因此当他得知要接受审判时,采取了完全对抗的姿态,被判处死刑的结局是戈林起初时做梦也没想到的。战时的波兰总督弗兰克也曾经误以为自己会得到厚待,甚至以为自己的日记对盟国有贡献,可以高枕无忧,但是审判的结果甚至使他为自己的罪行憎恨自己,从而产生了发自内心的真诚忏悔。

 

1946年10月16日1时11分,里宾特洛甫充当了第一个上绞架者。随后,罗森堡、凯特尔、施特莱彻、约德尔、约克尔、弗兰克、伏里克、卡尔登勃鲁纳、赛斯·英夸特也依次被送上绞架。

 

到2时许,十一名死囚全部结束了罪恶的生命[3]

 

二、程序正义:"它必须是一个真正的审判!"[4]

 

为了收集指控欧洲战场上战争嫌疑犯的证据,包括美国、英国在内的15个国家(没有苏联)成立了联合国战争罪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3年10月26日在伦敦首次召开会议。随后,1943年11月1日,美、英、苏三国首脑发表《莫斯科宣言》,宣称战争结束以后将对战争罪犯进行审判,二战结束之后,以罗斯福为首的美国国内倾向于对纳粹战犯进行严格程序下的审判,1945年1月22日,美国国务卿、国防部长、司法部长向罗斯福总统建议,他们认为虽然德国无条件投降之后,联合国能够无须审判就处死希特勒、希姆莱等纳粹罪犯,而且这样做有明确、迅速处理问题的优点,但是,它违反了联合国通行的基本正义原则,并且将促使德国人转移罪犯,最后只有极少的罪犯伏法。因此,"我们认为,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方式在于使用法律手段。在审判之后,宣告这些罪犯有罪,才能进一步最大限度地赢得我们这个时代的公众的支持,并且赢得历史的尊重。除此而外,使用这种法律手段,将使全人类在未来的岁月里,能获取研究纳粹罪行与犯罪程度的真实记录。……要通过国际军事委员会,或是由联合国中的相关国家首脑制订的现行协议而组成的军事法庭,对这些要犯进行审理。…这样的法庭,可以由4强指定的人员来组成,这4强即英、美、法和苏联,当然,其他同盟国也可指定人员参与。"[5]因此,虽然英国政府认为"不需要审判的处死是最可取的办法",经过协商,同盟国最后一致同意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审判德国战争罪犯。

 

为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被杜鲁门总统任命为代表美国的主要起诉人,他成为纽伦堡审判的首席公诉人,而且在整个纽伦堡审判过程中,不夸张地说,审判基本上按照杰克逊大法官拟定的思路进行,杰克逊十分清楚自己的角色和重任,也知道自己将对这个世界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因此,杰克逊甚至想到了在他百年之后必须有人为他在纽伦堡审判这一史无前例的审判中行为的正义性辩护,以至于他将儿子杰克逊中尉招募到身边工作。正如《纽伦堡大审判》的作者约瑟夫·E·珀西科对杰克逊大法官的评价——"杰克逊已经开始确信,对战犯的审判不应仅仅标志着权力优胜者的胜利,而且还是道德优胜者的胜利。他现在所处的地位,使他有可能对未来施加影响,未来的侵略战争将不再被顺从地视为极度激化的政治行动,而是将它当作犯罪,将侵略者当作罪犯。那将是文明史中最大的飞跃。确实,这将超越他以前所做的任何事,包括他在最高法院的工作。"[6]杰克逊认为,如果在任何情况下可以处死一个人,那么,就没有理由再审判,这个世界也就不会对法庭产生尊重,而法庭原本就是为了让罪犯服罪而建立的。在这种信念的支配下,杰克逊组成了一个律师团体来收集纳粹罪证,同时为纽伦堡审判进行法学理论的梳理,他还在伦敦开设办事处,与英、法、苏的代表磋商起草章程、组织形式和诉讼程序等有关事宜。他不仅是美国在纽伦堡的主要起诉人,而且是参加1945年6月至8月在伦敦举行的4强谈判的总统代表,国际军事法庭的条约就是在那里拟订的。因此,杰克逊拥有了这样一种权力:在他之前或之后,起诉人都没有他那样的权力。杰克逊创造了这样一个人类文明史上从未有过的法庭,并且形成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为了使得审判圆满完成,他向英、法、苏联的代表作了让步,竭力使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协调。

 

最后,作为一种妥协的产物,由杰克逊和其他同盟国代表起草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于1945年8月8日经过各国代表签署而出台生效,这是一个国际执行条约,宪章规定允许成立一个独立的4人法官小组(其中的每一个都将分别由美、英、法和苏联政府任命),该小组负责起草自己的工作程序和规则,并且有权给被告定罪量刑,只要小组中有3个人同意,定罪和量刑即可成立。宪章严格保证被告对有关自己被起诉的罪行细节进行了解的权利,以及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法庭代为盘询证人的权利,它还保证了为被告方辩护的权利,以及保证被告按照法定程序被审判的权利,宪章的这一思路是法治国家最典型的保证犯罪嫌疑人基本诉讼权利的思路,体现了法治国家基本的司法准则。另外,宪章第15条要求同盟国的主诉检察官承担"调查、搜集和编写所有必要的证据"等程序义务[7]。针对苏联代表认为程序过于严格的质疑,杰克逊认为:"法官们将调查证据,并得出一个独立的决定……这就是为什么在最初,美国的立场就是这里必须要有审判,而不应该是政治迫害……我不同情那些人(比如,那些可能的被告),但是,如果我们决定要有一个审判,那么,它必须是一个真正的审判"[8]

 

正是在以杰克逊大法官为首的国际军事法庭各国代表的努力下,纽伦堡审判的前期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审判期间整个司法过程的巨大而艰辛的工作也是前所未见的,1945年10月20日审判开始,花费了216天时间,33位证人到庭作证,因起诉受到法庭盘询,61位证人为19个被告的辩护作证,另外还有143个证人通过询问而为被告的辩护提供证词。整个审理过程和记录均同时使用4种语言--英语、法语、德语和俄语。法庭每天都根据起诉方和被告方所有律师的要求,提供其所需语言的审判材料副本。单是英语的诉讼副本就多达17000页。在准备审理此案期间,从盟军获取的德国文件中,有多达100000份文件被查看,其中有大约10000份文件被挑选出来,作为可能具有证据价值的文件而被重点审查。

 
杰克逊实现了他和美国政府为纽伦堡审判制定的目标:独立法庭基于检察官提供的证据,进行公正的审判,使罪犯和犯罪集团接受应有的惩罚。也正是在如此严格的程序保障之下,法庭才会在面对纳粹头号战犯戈林的狡辩"你们没有资格审判我"的时候,不费口舌的告诉罪犯不得以"你也不例外"作为抗辩的理由,因为同盟国对纳粹德国的战争是完全自卫的正义战争,同盟国是在纳粹德国犯下累累罪行的时候奋起的抗暴战争,盟国对战犯们的审判是基于他们完全公开的罪行。正如杰克逊说的:"这是对自该隐以来即被认为是犯罪的罪行审判",盟国作为胜利者的审判是因为只有胜利,审判才有可能,就好比要审判小偷和杀人犯,只有先抓住他们。因此,这不是胜利者对失败者的审判,不是成王败寇的强权审判,而是正义对邪恶的审判。
 
(本文选自拙著《法槌十七声》,法律出版社,2007版)
 
(未完待续)

[1] 由于本文中的史料性内容全部来自他人的劳动成果,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篇文章也可以算是编写的,但因为本文的议论性内容又占了一半以上的篇幅,所以我还勉强可以算是作者。

[2] 实际审判了24名,1名缺席审判,1名死亡,1名因为身体原因未到庭。

[3] 上述材料参见:林正 编 《雄辩之美》新华出版社 2000年4月第一版、The Nuremberg Trials by Doug Linder  (c) 2000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nuremberg/nurembergACCOUNT.htmlyi以及《开庭》[美]帕克 主编 刘璐 张华伟 等译 海潮出版社 2000年9月第一版 第764页,下文中涉及资料性的内容如果没有特别注明,也基本来源于上述书籍和文章,其中尤其以《雄辩之美》为本文材料的最主要来源。

本文图片来自《纽伦堡审判》网(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nuremberg/nuremberg.htm)

[4]本标题下的材料根据林正 编 《雄辩之美》新华出版社 2000年4月第一版 第224—229页之间的内容整理,叙述上有所改改动,若原文引用,则另加注释。

[5]参见:林正 编 《雄辩之美》新华出版社 2000年4月第一版 第222页

[6] 参见:【美】约瑟夫·E·珀西科 著 刘巍 等译《纽伦堡大审判》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年7月 第一版 第32页

[7] 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在伦敦签订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后又有希腊等19个国家加入),据此成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根据宪章规定,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和处罚一切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德国主要战犯及犯罪组织(第6条)。法庭应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助理组成,4个签字国各应任命1名法官和1名助理(第2条)。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各国法官及其助理分别是:英国的G.劳伦斯爵士、N.伯基特法官,法国的H.D.德瓦布尔先生、R.法尔科先生,美国的F.比德尔先生、J.J.帕克法官,苏联的I.T.尼基钦科将军和A.F.沃尔奇可夫上校,庭长是劳伦斯爵士。对于法庭、法官、助理、检察官,被告或其辩护人都不得申请回避。"每一签字国得因健康上之理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更换其在本法庭之审判官或其助理,但在某一审讯案件进行中,除以助理递补外,不得有更换情事"(第3条)。审判时"必须有本法庭审判官四人全体出席,或任何一人缺席时由其助理出席,始能构成法定人数"。庭长由法官推选(除非经审判官三人表决提出了其他办法),原则上轮流担任。"但如本法庭于四签字国之某一国领土内开庭时,该某一国在本法庭之审判官,应担任庭长"。"除上述情形外,本法庭应以过半数之投票而为决定;如双方投票相等时,庭长之投票有决定性效力;但无论何时,定罪与科刑之决定必须至少有本法庭审判官三人投赞成票"(第4条)。

关于侦查与起诉委员会的组织 ,宪章第14条规定:"每一签字国为侦查主要战争罪犯之罪状及起诉,应各指派检察官一人",组成侦查与起诉委员会。纽伦堡审判中的四国首席起诉人分别是:美国的R.H.杰克逊法官、英国的H.肖克罗斯爵士、法国的F.德芒东和苏联的R.A.鲁登科中将。侦查与起诉委员会"对于一切事项,应以过半数之投票决定之,并为便利计,按照轮流之原则指定一人为主席;但如对于应受本法庭审判之某一被告之指定或该被告应被控诉之罪名,双方之投票相等时,则应采取主张该被告应受审判或对该被告提起诉讼之检察官之意见"。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基本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宪章第24条规定,"审判程序将照下列顺次进行:1、起诉书应于本法庭宣读之。2、本法庭应讯问每一被告,究愿承认'有罪'或'无罪'。3、检察官应作起诉开始之陈述。4、本法庭应讯问检察官和被告,彼等有何种证据可提出于本法庭,该项证据是否采纳应由本法庭决定之。5、检察官方面之证人应先被讯问,其次讯问被告方面之证人。此后如经本法庭之许可,检察官或被告双方得提出互相反驳之证据或证人。6、本法庭得于任何时间,对于任何证人与任何被告,加以任何讯问。7、检察官与被告均得诘问并反诘任何证人及任何作出证言之被告。8、被告向法庭陈述意见。9、检察官向法庭陈述意见。10、每一被告得向本法庭作一次最后陈述。11、本法庭宣告判决及刑罚。"同时,为了不致因英美法系繁复的证据规则而影响对德国主要战犯的迅速审判,宪章第19条规定:"本法庭应不受技术方面证据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在可能之范围内,得采取及适用简易迅速而非技术性之程序,并得采纳其所认为有证据价值之任何证据。"(参见:《国际条约集》(1945~1947) 世界知识出版社 北京 1959第一版)

[8]参见:林正 编 《雄辩之美》新华出版社 2000年4月第一版 第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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