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吸取中国封建专制统治教训!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人:李文利,男,汉族,1969年7月9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151。电话:24221483。
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周强职务:院长住所地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电话:67550114。
申请事项
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反映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其后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本人材料已转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给出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即可立案,让本人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
2009年9月26日本人将起诉状及有关文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EA373657502CS)。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并且本人已将起诉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给本人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的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不立不裁违法行为,违反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违法行为有最终的责任。
依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六年的事实,申请人于2013年4月18日到最高人民法院了解案件进行情况,被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殴打。申请人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警察出警到现场开展侦察,并给申请人出具"伤情诊断证明信",申请人到北京医院诊断,"北京医院诊断证明书":"患者在我院急诊就诊,诊断为头部及胸部皮下软组织损伤"。
2015年2月23日申请人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5日答复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非法持续六年不立不裁违反法律规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时间损失、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负有核心责任;申请人到最高人民法院了解案件进行情况被殴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向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值此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七十周年之际,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吸取中国封建专制统治教训、吸取日本军国主义殖民统治教训:一方面暴力手段剥削压迫人民,一方面狡猾的政治手段欺骗人民;严格按照案件当时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确定法律责任,赔偿申请人损失。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
赔偿申请人:李文利
2015年8月15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方家栏路26-3号151
电话:86-24-24221483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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