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4日星期一

[G4G] 刘晓原:上访索要赔偿,咋就成了敲诈勒索犯罪?

王八党国怪事多,一切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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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刘晓原 on 1/4/10

    山东滕州女访民潘月美,因为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不公,在判决生效后,开始四处上诉投诉公安机关,同时还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她不停地上访申诉,令当地有关部门感到头痛,滕州市社会矛盾排查中心以照顾家庭困难为由,与潘月美签订协议给予十四万元困难补助,要求她不能再去上访申诉了。潘月美拿到困难补助款后,在以后的上访中,没有再投诉公安机关办案中的问题,但仍然向上级法院申诉判决不公之事。按潘月美儿子王兵的说法,新来的滕州法院院长提出过给钱解决问题。也许人家院长只是说说而已,潘月美便当真了。后来法院并没有给钱意思,潘月美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

    上过访的人都知道,要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必须要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申诉被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后,凭着驳回申诉的裁定书,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否则,最高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连申诉书也不会收。

    对刑事生效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潘月美不服生效判决,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为何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了呢?退一步讲,就算是潘月美提出过要求赔偿,在法院不同意赔偿后,她便继续去上访申诉,这也不构成什么“要挟”呀?因为上访申诉是正当权利,行使正当的权利,怎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呢?打一个比方,甲乙两人为某事发生纠纷,甲方认为乙方有错应予以赔偿,而乙方则认为自己没错不同意赔偿,甲方提出如不同意赔偿就去法院起诉。起诉是公民正当权利,不是“要挟”行为,甲方诉求能否得到支持,需要法院依法律来裁判。不可能因为甲方提出起诉要求,就说他是想敲诈勒索吧?

   回到潘月美一案,当法院不同意赔偿时,潘月美表示要继续申诉下去,这同样是行使正当的诉权,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当事人行使正当的申诉权,怎么可能对法院会构成威胁或要挟呢?法院为何还会怕当事人的申诉呢?

   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诉次数,潘月美申诉在被上级法院驳回后,仍然可以继续提出申诉。在司法实践中,有哪起冤案错案的平反,不是经过无数次申诉,最后才得以平反昭雪呢?再者,《信访条例》没有规定上访的次数,既使潘月美不停上访成了缠访,这也不是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假使她在上访过程中,有闹事等违法行为,应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而不能以她提出过赔偿要求,就按敲诈勒索犯罪来惩罚。

    用敲诈勒索罪来惩治访民,潘月美案不是第一起。

    我无法明白的是,既能规定公民有上诉申诉的权利,那么对上诉申诉要赔偿的行为,为何又成了敲诈勒索犯罪呢?一个国家机关,竟然担心访民用上访来“敲诈勒索”,难道不该好好反思一下信访制度吗?如果司法机关判案做到了公平与公正,还会担心当事人去上访申诉吗?

    潘月美敲诈勒索滕州市人民法院一案,2009年第46期《�望东方周刊》作过详细报道。这起案件最离奇之处还在于,滕州市法院向公安机关报了潘月美敲诈勒索案后,滕州市人民法院竟然也不回避,就在滕州市人民法院定了开庭时间后,潘月美儿子王兵向我披露了这起离奇案。我告诉王兵要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后,案件才移给台区庄区人民法院管辖。滕州市人民法院是“受害人”,他们理应知道本院该予以回避,为何不主动向上级法院要求管辖异议呢?假使辩护律师不提管辖异议,岂不是“受害人”审判“被告人”了吗?写到此,让我想起了同是发生在滕州市的董得揆敲诈勒索市长助理、诽谤法院院长、诬告陷害主任案。按滕州市法院判决认定,董得揆诽谤的对象是滕州市法院法官和枣庄市中级法院院长和副院长。董得揆提起上诉后,案件竟然又由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受害人是本单位或本单位领导,案件仍然由他们来审理,能做到理性、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吗?

   如此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并不是因为法官不知或不懂法律,而是他们不把程序公正放在眼里。司法人员无视法律规定,他们的做法不仅污染了水流,更为严重的是污染了水源。

 附:66岁女访民“敲诈”法院五十万元被判刑二年

滕州访民“敲诈”法院——六旬老太是否被“钓鱼”…

花14万元买断“上访权”,再敢去上访申诉就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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