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9日星期二

[G4G] 说愛 / 萧瀚

茅于轼先生曾有名言:"给你愛的人自由。"这话说出了愛的本质,因为愛,在其最原初的意义上,无非是要让被愛者幸福,而自由是幸福不可或缺、基础性的组成部分,如果连对被愛者的自由都不能尊重,这愛又如何可能?被愛者的幸福岂不更渺茫?

"人间情多,真爱难说!"

 
 

Sent to you by 参考消息 via Google Reader:

 
 

via 追遠堂 by 萧瀚 on 7/28/08

 

列维坦油画:湖

 

说愛

 

萧瀚

 

愛,也许是人们使用频率最高的字之一,也是人们最向往的一类美好情感的总称,亲情之愛、愛情之愛、婚情之愛、友情之愛、陌生人之愛,都在此中。

 

不过什么是愛,人言人殊,有时候这差距大得简直像银河系中心与地心的距离,最具讽刺意味的是,许多人以为把愛挂在嘴上,愛就实现了,而事实上,有时把愛挂嘴上的人离愛最远。一些特定时代,甚至连无端杀人都可以叫做愛——加尔文时代的日内瓦人不就有唱着歌,兴高采烈走向火刑架的吗?

 

那么什么是愛?先给它一个定义:

 

愛就是在尊重被愛者自由的基础上,不求回报的付出。

 

我认为愛由三个部分构成。

 

第一个部分是基础性的,即尊重被愛者的自由。这是一切愛的基础,没有了这个基础,所谓的愛就失去了基础,成了渺不可期的空中楼阁。无论亲情之愛、愛情之愛、婚情之愛、友情之愛、陌生人之愛,都需以此为前提:尊重被愛者的自由。

 

所谓被愛者的自由,不仅仅是指法律意义上的不受他人无端干涉的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权利,同时还往往包括十分重要的心灵自由。人们日常所见到的大量情感冲突,往往是在这第一关,这基础关便过不去。母亲偷看自己13岁女儿的日记,发现她在谈恋愛,于是大怒,于是强迫女儿终止恋愛。显然,她女儿的自由受到了侵害,母亲认为自己是出于愛,我以为这就是典型的瞎愛,连尊重都不懂,有什么愛的能力?不要告诉我这是母愛,是为了女儿少走弯路,不管这目的多好多伟大,用了一个错误的手段,一个不尊重自由的手段,就不是真正的母愛,而是母害。

 

日常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而且中国人尤其擅长这种"愛",在亲情之愛、愛情之愛、婚情之愛、友情之愛、陌生人之愛中,种种因为不尊重被愛者自由而导致的悲剧,岂非车载斗量?而且更加可悲的是,侵害被愛者自由的程度与关系亲疏成正比,越是关系亲近的,越容易肆意侵害自由。所以,在一切以愛的名义的侵害自由中,亲情与愛情所占的分量最重。

 

构成愛的第二部分是付出,也就是施愛者愿意施予被愛者各种各样的利益,无论是物质利益,还是精神利益。这在亲情以及愛情、婚情、友情甚至陌生人之愛中,都容易见到。一般而言,这种付出的能力与质量,与情感的程度也成正比。在以家族为核心的生活伦理中,确实,这种付出,无论其质其量都以父母对子女的付出为最;愛情之付出次之。愛的付出,显然也与情感亲密程度成正比。

 

构成愛的第三部分是付出的同时不求回报。正如愛,这个汉字的字形构成,愛当用心,愛是因为心而付出,那么它理当远离一切功利。但是,也正如这个字被简化——实际上是丑化,"心"被切除掉了,那么这愛就变成了"爱"——没有心的愛,还能愛吗?可见,不求回报之难。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中国人,即使许多父母之愛,常常也是求回报的——"积谷防饥、养子防老",父母对子女的愛成了投资,成了储蓄,成了将来高回报的交易行为。

 

既然连父母对子女这种最具本能心力的愛,也掺杂了许多功利的目标(这当然与社会福利制度关系密切,但并非主因),那么要求其他各种情感愛的付出中不掺杂了求回报之目的,也就难乎其难了。一个常见的现象是,愛情中的一方,对另一方付出了很多,于是伊斤斤计较于这种付出,当自己未能得到相应回报的愛时,就会不满,其他情感中也一样普遍。

 

是的,人性都有弱点,愛,也并不是只有圣人才有资格践行的一种情感。尤其如果用这种标准去要求别人,就更不应该了。我只是在分析最高境界的愛到底应该是什么,以这样的角度来考察,人们才能知道自己到底是愛了还是没有愛,是到什么程度的愛,是到什么深度的情感。

 

与愛相关有两个重要概念,是独立的感情人格和愛的能力。

 

由于教育的原因,由于社会的影响,尤其是由于家庭生活的熏染,大量国人在感情人格方面极具依附性,依附父母、依附愛人、依附配偶、依附子女……各种各样的依附,都意味着感情人格的不独立。

 

感情人格不独立会导致许多问题,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愛的能力匮乏。依附性的感情人格会将自己的感情寄托于他人身上,以投射到他人身上的希望来减轻自己的感情负担。在日常生活中,在我们自己的生活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因依附性感情人格而导致的种种痛苦,父母不能尊重子女的自由,是因为他们将自己的希望寄托于子女,所谓的为了子女的幸福而进行的干涉,常常也只是非理性的变相满足自己愿望、满足自己控制欲的产物。恋人之间,因愛而怨,因愛而恨,都是投资没有理想回报的产物;其他的感情关系中愛的匮乏,也是类似的。这些都是因为愛者自身感情人格不独立所致,感情上的依附性人格,就成为愛的杀手。这种依附性特征越明显,其愛的能力越弱,对被愛者造成的困扰也越严重,有时候常常成为被愛者终生不幸的根源。

 

在中国社会中,这样的故事已经不需要我再去举例子,因为人们几乎天天都能够见到,都能听说,甚至自己在亲身经历。除了社会性或政治性悲剧之外,因感情——无论亲情还是愛情抑或其他情感的悲剧,占据了生活悲剧的绝大部分。完全人为地把他人推入不同情感冲突的伦理困境,大体都是愛的能力匮乏所致,是依附性感情人格在感情生活中作恶所致。最可悲的莫过于作恶者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们以为自己在替天行道,在行善,在施予大愛。世间悲剧岂有过于此?

 

可见,感情人格的独立程度与愛的能力成正比。

 

那么,怎样的感情人格才算是独立的?它与愛的能力是什么关系?

 

独立的感情人格,是指在情感方面,一种独立于他人评价与付出的自我意识,自我人格认同能力,及其对待感情的非依附性、非偶像性的平等能力。即无论他人如何对待自己,自己对自己永远保持一种清晰的情感自足状态,不受外界干扰,也不侵扰外界。这里极为重要的一点是,由于人的群居特性,仅仅不受外界干扰,并不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人格,而是必须在不受外界干扰的同时,也不侵扰外界,才能构成完整的自足人格,当这种自足的人格在情感领域,也能够发挥完整的正面美愛作用的时候,就是独立的感情人格。

 

这种独立的感情人格因其完整的自足性,使得拥有它的人们,可以不必依靠外求来满足精神与情感的基础性滋养。外在的情感滋养当然是重要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但这种滋养于他们,是一种增量性质的滋养,有固然好,没有也依然完整。如苏东坡下棋,"胜固然好,败亦欣然。"外界的情感滋养,是增量;失去了也不是减量,不是一旦失去就会主体垮塌的地震。

 

这样的独立感情人格,就是愛的能力的来源。一个人,只有在自己具备完整自足的精神与灵魂世界的时候,伊才能真切地体察周围环境与自己的边界,而缺乏这种自足状态时,这种边界是模糊的。一旦这一边界清晰之后,伊也就知道了自己所作所为、所愛所能的边界在哪里;伊也就知道了对环境的不可要求性,而对自己行为的可自律性。

 

这种对环境不可要求性的认知,一旦涉入情感范畴,伊就会清晰地了解对被愛者自由的基本尊重,以及在此基础上,为达到付出的心灵愉悦而需要把握的边界——不得侵扰对方。其自律性认知,也是在此基础上构建的,这时,伊就会十分清楚地知晓对方之所需之所希冀。在此过程中,由于情感的投入,使得愛者能够深入体察被愛者哪怕未言明的那些需求,从而按照这样的需求去践行自己的行为,于是它与社会性的付出就不再类同,而纯属情感世界。

 

与此同时,愛者之愛,在独立的感情人格支配下,一方面拥有较高的愛的能力,另一方面,与这种能力匹配且相得益彰的是,愛者很容易体察对方在付出过程中的悲欢喜乐,从而决定是否接受这些愛。伊能够分清自己所接受的,是对方完全身心喜悦之中的愛还是勉为其难的愛,于是,伊就能将双方的关系调适到较为合适的状态——这又令我想起了0.618,这个意味着和谐与美的黄金分割数。

 

茅于轼先生曾有名言:"给你愛的人自由。"这话说出了愛的本质,因为愛,在其最原初的意义上,无非是要让被愛者幸福,而自由是幸福不可或缺、基础性的组成部分,如果连对被愛者的自由都不能尊重,这愛又如何可能?被愛者的幸福岂不更渺茫?

 

事实上,愛,并不那么难。在前文已分析的定义以及社会现象中,可以看到,大量国人愛的能力匮乏,主要源于不能尊重被愛者的自由,而这是基础性的,没有这一基础,后面的付出及其不求回报,都会变得毫无意义。有时候不但毫无意义,甚至完全是反向的,越是不尊重被愛者自由的付出,越是不求回报,也许其由善变成恶的概率越高,程度越深,害处越大。

 

由于人性的弱点,由于人的不完美,在尊重被愛者自由与付出及其不求回报,这三个点上,应该说三者完整做到的确实很少,很罕见,因为这常常已达圣愛的高度。对常人真是无需这么要求,尤其对别人是完全不能这样三点同时要求的。不过,作为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各类情感,人们无权要求愛者不求回报的付出,但要求愛者尊重被愛者的自由则是完全合理的。

 

可见,对愛者并非完全不可要求,只要愛者错误地表达愛,给被愛者造成伤害、侵扰——有些伤害甚至是非常深重和恶劣的(例如父母为了孩子的学业把孩子失手打死,愛人之间因感情而导致限制人身自由的……等等),那么要求愛者尊重被愛者的基本自由就是天经地义的。

 

在此,从一种普遍的人性与普世价值观角度,除了博愛本身就是公共之愛,其他种类的愛也就从个体的情感问题,转化为一个公共问题:尊重他人的自由是愛的基础,没有这一基础,一切所谓的愛统统都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离开这一基础,愛不但将枯竭,甚至可能变成损人不利己的大恶。

 

而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还有超出基础性的、追求人格完满的内在动力,仅仅尊重被愛者的自由,虽然可能对某些人是愛的最高要求,但它也可能仅仅是某些人的最低的自我要求,对完整的愛的渴望永远是人类的最高目标。

 

想起了诗人纪伯伦在其《先知》组诗中关于愛的论断:

 

Love gives naught but itself and takes naught but from itself. (除了自身,愛,无施无取。)

 

Love possesses not nor would it be possessed; For love is sufficient unto love.(愛不占有,也不被占有;愛在愛中满足。)

 

Love has no other desire but to fulfil itself.(愛无所求,唯求自我圆满)

 

这就是愛的本质,有其难——愛无施取、无所求,也有其易——不占有。作为群居动物的人,倘若以其难律己,以其易绳人,这社会也便有了愛。倘反其道行之,这缘木索鱼的愛固然越求越远,就是个无恶无恨的安稳都了不可期了。

 

不过,无论如何,我想还是可以对这个世界抱以期望的,加缪说西西弗斯都能幸福,我们为什么不能?

 

——只要我们会愛。

 

——实在做不到,至少做到尊重被愛者的自由。

 

2008年7月29日於追遠堂


 
 

Things you can do from here:

 
  --~--~---------~--~----~------------~-------~--~----~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 Google 论坛"参考消息(G4G)"论坛。
 要在此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Go2group@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Go2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更多选项,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Go2group?hl=zh-CN 访问该论坛
-~----------~----~----~----~------~----~------~--~---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