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4日星期一

[G4G] 曲阿: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原理之述评(上)

本文近期将发表于《北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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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阿: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原理之述评(上)  

 
按:在哈耶克的社会发展观中,其中心论题是人类合作之扩展秩序,这个秩序又被归结为自生自发秩序,而自生自发秩序则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自由、竞争和规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在一般性规则之下通过社会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以推进社会秩序的演化;其中,核心是自由,竞争和规则都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因而三者在某种程度上又是等同,共同构成了一个三位一体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同时,哈耶克强调的竞争是基于自由市场的竞争,规则则是基于一般契约的法律,哈耶克毕生都在阐发市场竞争和抽象法律这两个基本机制是如何保障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不断扩展的;因此,哈耶克的扩展秩序研究体系又可形象地归结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它为我们理解哈耶克的社会发展观以及探究社会秩序的扩展基础等问题提供了基本分析框架。

三位一体的人类合作之扩展秩序:

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原理之述评(上)

--我的政治、法律观(十四)

一、前言

西方文化源于对自然的思考,其思维也是由自然到社会,把从自然界所挖掘出来的自然法投射到人类社会当中;因此,人类社会中的自发秩序就是西方学术界一直努力阐发的。显然,正是基于对自然秩序的观察,西方学者也自然认为市场自发的运行也可以带来内在的社会稳定秩序,这在17世纪兴起的自然法哲学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并在18世纪后开始逐渐为经济学界所接受;譬如,斯密的"无形的手"就是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竞争背后协调社会秩序的根本性力量。古典主义以后,这种自发秩序的思想为奥地利学派所继承和发扬广大;例如,其创始人门格尔就认为,人类的社会、经济现象与生物有机体有着极其相似的地方,其起源、本质、机能都是自发产生的,社会秩序本身就是一种自然过程的产物。其中,对自发秩序阐述最深刻的当数哈耶克,他几乎一辈子都在对社会中的自然秩序的特性进行阐发;G.C.Roche认为,"自生自发的秩序"概念是哈耶克最伟大的发现,亦是法学和经济学的根本原理。

哈耶克指出,对社会秩序的阐释,最终必须依凭的乃是对人性和社会世界性质予以阐释的社会理论,也即,对社会秩序的认识必须从人性以及个人与社会秩序间的关系的认知开始;为此,哈耶克特别从个人之间自发性的互动中来探究社会秩序的形成,强调绝大多数人类秩序都是基于个人行动所生产的先前未预见的结果。在哈耶克看来,自然秩序包括三方面的含义:"第一,人类赖以取得成就的许多制度乃是在心智未加设计和指导的情况下逐渐形成并正在发挥作用的;第二,套用亚当.弗格森的话来说,'民族或国家乃是因偶然缘故而形成的,但是它们的制度则实实在在是人之行动的结果,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第三,自由人经由自生自发的合作而创造的成就,往往要比他们个人的心智所能充分理解的东西更伟大"。事实上,哈耶克强调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有三个基本要素:自由、竞争和规则;其中,市场竞争和法制保障则是秩序扩展的基本机制,而自由则是两种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当然,哈耶克论述的中心论题是扩展秩序,正因如此,哈耶克对自发秩序的研究体系基本上可形象地归结成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本文就此路线对哈耶克的自然秩序作一梳理,并作简要的评述。

二、自由作为自发秩序的思想基础

在哈耶克的自发扩展秩序中,自由是最重要的因素,因为个人的知识是有限的,没有一个全知全能的人能够知道一切,而只能依靠为个人所掌握的特定知识的自由行动来获得相互补充;因此,也只有当个人可以自由运用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去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的时候,才能赋予文明以一定的创造力,从而也赋予社会以进步的能力。学术界一般认为,哈耶克新自由主义是最彻底的经济自由主义,它反对一切形式的国家干预,倡导实行竞争性私人货币制度下的自由市场经济;实际上,哈耶克在理论上是自成体系的新自由经济学家,其理论对新自由主义各派以至于整个西方经济思潮都有相当大的影响。而且,哈耶克毕业于维也纳大学,曾任奥地利经济研究所所长,伦敦经济学院和弗莱堡大学经济学教授,以及芝加哥大学的社会伦理学教授,这些大学都是新自由主义的主要阵地;显然,新奥地利学派、新维也纳学派、伦敦-芝加哥学派或弗莱堡学派的新自由主义都与哈耶克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四个学派也都推崇哈耶克为他们的共同理论权威。

哈耶克强调,自由应该是全面的自由,自由意味着对直接控制个人努力之措施的否定,一个自由的社会所能够使用的知识才会较最明智的统治者的心智所能想象者为多;事实上,如果我们把自由仅限于那些我们自由会产生助益的特定的事例中,那么,我们就无法实现自由的诸种目的,而仅在事先知道自由的效用会产生助益的情况下而授予自由实际上并不是自由。显然,哈耶克倾向于从消极层面上来定义自由,为此,他把自由视为"社会中他人的强制被尽可能地见到最小限度"的状态;正因为如此,他认为,"一个一名不文、居无定所的流浪汉实际上比享有安全,生活舒适的义务兵自由得多"。不过,哈耶克又指出,这种个人自由并不是完全不受约束的,而是与责任相联系的;特别是,他认为,人们的选择自由必须受到法律原则的保证,是在一般性规则的制约下的自由,而没有法治的自由是空洞的。当然,哈耶克强调能够发生制约的是一般性规则,而不是特殊的由人任意制定的规则;因此,一个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治就是按自由原则制定法律,政府的一切行动都要受到这种体现自由精神的法律的约束。

当然,哈耶克之所以极力主张自由主义,并不是完全否定人类理性,而是担心,一旦权力落入某些追求个人私利的人手中,权力就可能被滥用;而且,即使权力被某些高尚的人掌握,权力也可能被用来实现某种"理想目标"而给社会带来极大的祸患,事实上,"现在世界上许多最有还的力量的根源往往不是坏人而是思想高尚的理想主义者"。因此,哈耶克强烈反对人治,因为人治会使得政府行为往往会因人而异;也就是说,他所谓的自由主义主要体现为一种政治秩序,这种政治秩序以形成于17世纪末和18世纪的英国辉格党的政治信条为代表。在哈耶克看来,近代社会的自由源于古典的希腊罗马时期,但是在中世纪后期大多数自由已经毁于专制,而只有在英国被保存下来;而且,即使如此,由于英国的演化理性本身也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建构化了。因此,哈耶克认为,现代社会中被称为"自由主义"的并不是真正的自由主义,因为它由于受到了在法国得势的建构理性主义的解释而已经大大走样了;而米塞斯则认为,"虽然在英格兰仍然还有'自由主义者',但是,其中的大部分只是名义上如此,实际上他们只是温和的社会主义者"。

为了更好地理解自由主义的内涵,哈耶克还系统地追溯了自由主义的发展史:到了中世纪末期,基于对自然的研究以及自然固有的规律的发现,开始形成了近代自然法流派,而18世纪掀起的声势浩大的启蒙运动使一些思想家更自觉地将他们以为是科学的原则运用到对人类生存条件的反思上去,尝试以支配社会组织的自然法则概念代替了阿奎那和中世纪学者的神学法则。当然,基于对自然法则的理解不同,产生了两大自由主义传统:一是经验的且非系统的自由主义传统,一是思辩的及唯理主义的自由主义传统;即大体上可以归结为盎格鲁自由和高卢自由,尽管实际表现与国别有所出入。一般来说,法国的高卢传统在充满笛卡尔式的唯理主义的启蒙运动中被确立,并由百科全书派的伏尔泰、卢梭、孔多塞以及重农学派的杜尔哥等发展;其结果是,法国人在组织中追求最高程度的政治自由,亦即在政府组织做出的最高程度的干预中寻求政治文明。相反,英国的盎格鲁传统则主要是由一些苏格兰道德哲学家"运用启蒙运动自身造就的武器去反对启蒙运动"中所明确阐明的,他们当中的杰出者始于洛克、孟德维尔、休谟等;后来,又经过塔克、斯密、柏克、麦考利、福格森、伯克以及阿克顿等人的努力而达到鼎盛,这些思想家所利用的资源主要是那种根植于普通法法理学中的思想传统。盎格鲁传统不相信理性有能力创造出完全合乎理性的社会,认为理性无力跳出文明之外重新设计文明,而是强调理性本身与文明的演化相互成长,一切社会进步都必须以传统为基础;同时,把有关行为的理论和有关人们判断行为的理论区分开来,重点考察后者,认为人们之间必须相互合作,社会现状是人们社会行动无意的结果,而不是人们可以设计和追求结果。

在资本主义发展之初,由于英国经济实力的强大,因而随着英国制度被仿效而使得盎格鲁传统的自由也得到发扬,法国的孟德斯鸠、贡斯当、托克维尔,德国的康德、席勒、洪堡以及美国的麦迪逊等都接受了英国的自由主义思想;但是,到19世纪末,随着市场失灵问题在市场化进程中日益暴露,自由主义丧失了它原来的标记:政治上反对权威主义,经济上赞成市场活动。此时,英国国内源于培根和霍布斯的唯理主义传统得到挖掘,特别是影响深广的边沁主义深受法国传统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英国传统的自由主义内涵也发生了变化,从而出现了新自由主义的思潮。新自由主义者不仅反对经验主义,而且对功利主义也持批判态度,从根本上改变了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传统中关于国家角色的观念,而发展出一套远离功利主义的理性计算倾向的国家理论;他们认为,国家不仅充当保障物质福利的一套工具,而且还是一种共同体和公民感的渊薮,一个表达所有阶层所共享且为所有利益集团所承认的善恶标准的机构。事实上,1880~1914年期间也出现了大量的干预性立法的浪潮,而这些立法许多是自由党政府的产物,这标志着新的自由主义在与古典的自由主义的竞争中已经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霍布豪斯(Hobhouse)和格林(T.H.Green)等人就开始着手建立一种新的自由主义(又称改良自由主义或者现代自由主义)哲学。

新自由主义的思想主要起源于如下一些学者的著作:边沁1848年的《道德与立法原理》、穆勒1848年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格林1895年的《政治义务原则论文集》、马歇尔1980年的《经济学原理》、杜威的《经济自由主义与社会行动》以及凯恩斯1932年的《劝说集》。新自由主义思潮也对美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不仅美国的开国先驱潘恩、杰斐逊、富兰克林等本身就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因而美国的制度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建构特性;而且,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也进一步促使了美国对新自由主义的接纳,事实上,加尔布雷斯20世纪50、60年代的著作和罗尔斯1971年的《正义论》就成为当代美国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新自由主义的创建者之一格林强调,社会不是孤立的原子的集合,而是一个为了实现共同目的而存在的有机体,因此,他发展出一套关于公共福利和人类自由的理论,其基础是一种肯定性的自由概念:自由是做某事或享有某物的实际能力,而不只是不存在外部约束的状态。之所以说这种自由概念是肯定的,乃是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的自我实现,其目标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改造本能和欲望,从而使它们能够适应于一个人的审慎生活的总体目标。可见,新自由主义认为,在许多情况下,只有借助于法律的力量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更多的法律往往可能意味着更多的自由;也就是说,古典自由主义从消极方面解释自由就是不要在人际关系中有强制和压力,而改良的自由主义则从积极方面解释自由。

哈耶克认为,尽管基于高卢传统的新自由主义和基于盎格鲁传统的古典自由主义都自称为自由主义,但他们的哲学基础是截然不同:古典自由主义根据的是对一切文化和人类现象所做的一种进化论解释以及对人类理性能力之局限性的洞察;而新自由主义则基于建构理性主义,它把一切文化现象都作为特异的产物看待,并按照预定的计划重建所有逐渐生成的制度。正因如此,哈耶克认为,古典自由主义一般与宗教信仰不相抵触,甚至往往是由持强烈宗教信仰的人持有和发展,而新自由主义则往往敌视一切宗教;而且,在哈耶克看来,古典自由主义是对一切在社会事务中自动形成或自发形成的秩序的发现,因而可以使社会成员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得到更大程度的利用。为此,哈耶克主张真正的自由主义是古典的自由主义,其中心思想是:在贯彻保护公认的个人私生活领域的公正行为普遍原则的情况下,十分复杂的人类;人类社会会自发地形成秩序,而政府的强制只能限于实施这些规则。在哈耶克看来,"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必然是一种法治的自由观,它限制每个人的自由,以便保障一切人享有同样的自由。这并不意味着人们有时说的那种独立的个人的'天赋自由'而是在社会中可能享有的自由,它受到为保护他人的自由所必须的一些规则的限制";也正因为如此,哈耶克主张,"自由主义对自由的要求,是要求消除一切妨碍个人努力的人为障碍,而不是要求社会或国家提供具体的福利。它并不排除必要的集体行动,或至少不排除使某些服务得到保障的更为有效的方式,但它认为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因此也必须受法律之下平等的自由这项基本原则的约束"。

事实上,在哈耶克看来,每个人自由地使用他所掌握的知识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文化生成的前提;因为"文化的进步和保存都有赖于偶然性得到尽可能的发挥"。显然,为了更好地利用这种偶然性的机会,就必须给人以充分的自由,哈耶克说,"我从自由之中得到的好处大部分还是出自别人对自由的利用,而且主要出自我不能利用、但他人可以利用的自由"。为此,哈耶克主张,"我们所能做的事只有两件,其一是增加机会,使个人的资质与环境以特定的组合造成新工具的产生和旧工具的改善;其二是促进新事物的传播,使那些有能力的人尽快知道"。而且,哈耶克提倡的自由是基于特定环境和地位的自由,而不是平均主义的自由。因为正如穆勒建议给予那些拥有"精神优势"的个人以额外的发言权一样,哈耶克也认为,"对所有人来说,部分人自由比没有人自由要好,许多人享有完全自由也要比所有人享有有限自由要好。关键的一点是,做某件事的自由之重要性与想做这件事的人之数量,两者没有联系,而且还可能成反比。……如果我们假定只有大多数人行使的自由才是重要的,那么必将造成一个停滞的社会,它具有一切不自由的特征"。

当然,哈耶克认为,自由主义也关心公正,但他关心的是交换的公正而不是分配的公正,因为在他看来:(1)根本就不存在公认的分配公正的普遍性原则,也找不到这样的原则;(2)即使能够在这样的原则上取得共识,在一个生产力取决于个人能够自由利用自己知识和能力追求各自目标的社会里,也不能采用这样的原则。而且,哈耶克认为,平均主义来源于基于建构理性的社会正义幻想,它对社会具有极大的破坏性,这"不仅是因为它无法向个人提供任何信号,更是因为它扼杀了一种能够促使自由的人们去遵循道德规则的机理因素:他们的同胞给予他们的不同程度的尊敬";在这种情况下,"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必然会导致这样两个结果:一是把个人决策的整个基础毁掉;二是把赤裸裸的命令作为整个秩序的惟一基础"。因此,哈耶克强调,自由社会的共同福利不能定义为所要达到的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如他说,"自由主义经济要求决定着不同个人的相对地位的程序或游戏规则公正,但不能够不要求这个过程给不同的个人带来结果公正。因为在一个自由人的社会里,这些结果总是取决于个人自身的行为,取决于谁也无法完全支配或预知的其他各种条件"。

究其原因在于,在哈耶克看来,分配正义主要体现在一个规模小、结构清晰的共同体中,此时每个人的财产所得全部由上而下的分派决定,而分派者所基于的原则就是每个人的需要,这是人类盛行的"与亲近者分享"的道德原则;譬如,在早期共同体中,父母可以根据子女的需要分配钱财,同样,猎人也可以照此分配他们共同的猎物。但是,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超越了小群体和直接"最亲近者"的范围时,这种道德规则就不再适用了,此时更关注的是交换的正义或公正。当然,这种交换的公正也不是机会上的平等,而"仅仅意味着应当消除所有那些由人与人们受到法律歧视而造成的、影响人们地位提高的障碍",因为由于个人的能力、所处的环境上的不同,因而在一个自由社会里是无法实现让所有的个人在起点上机会平等的秩序,否则,就"需要对全体不同个人的工作环境进行严密的操控,而这与个人能够利用自己的才智去创造这种环境的自由理想,是不相容的"。也正因为如此,市场的每个人都需要受制于不可预知的环境,每个人获得的份额也取决于一切偶然因素,而自发秩序就是为千变万化的个人提供最佳的追求机会;在哈耶克看来,在自由的法治国家,匿名的、非政治的决策和发展态势导致了不平等,而这些降临在无辜者头上的失望和命运的打击,无论如何都不能归罪于政府;但是,政府一旦打着公正的口号进行干涉,就会走进一个无法实现诺言的魔圈,结果,试图实现社会正义的国家最终演化为一个统治国家或家长国家。

最后,哈耶克还专门区别了自由和民主的关系,他认为,这两者是可以相容的但又是不同的:自由主义关心的是政府的权限或者是法律制度应包含那些内容,而民主主义关心的是谁掌握这种权力或者是制度制定的方式。在哈耶克看来,民主仅仅是实施和平的政治变革的方法,它源于人民主权的思想;但如果过分强调多数人统治的正当性,而没有真正自由的制约,民主可能就会变成极权主义。譬如,基于高卢传统的自由主义过分崇尚那种不受制约的多数统治要求,结果常常会演化为绝对民主主义,这在本质上是反自由主义的,这造成了欧洲大陆的长期动荡。哈耶克认为,民主本身不是一种终极的或绝对的价值,而必须根据它所获得的成就来对其进行评价,而把那些盲信民主制的人称为教条的民主主义者;他写道,"教条的民主主义者认为,尽可能的问题由多数人投票决定是值得向往的;而自由主义者却相信,应该由多数人投票决定的问题之范围要有一定的界限。教条的民主主义者尤其认为,当下的多数人应有权利决定他们拥有什么权力以及怎样运用这些权力,相反,自由主义者则认为下面一点很重要,即一时的多数人之权力应受到长期性原则的限制"。因此,哈耶克主张,需要以自由来对不受限制的民主进行限制,认为"坚持不移地贯彻自由主义原则虽然可以导致民主,但是只有当多数受到约束,不利用自己的权力为其支持者提供无法向全体公民平等提供的特殊好处时,民主才能够保有自由主义";事实上,教条的民主主义制则常常"倾向于施行指令性经济,为了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一个拥有威权主义权力的政府。

实际上,在哈耶克看来,自由主义乃是个人的自由,人是社会的主体,个体独立地决定自己的目的,而自由选择是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特别是,个人的环境只有自己才知道,因而自己的命运应由自己决定。因此,哈耶克强调,自由是创造一切价值的源泉,没有自由就没有创造性。也正是基于这种认知,哈耶克认为,只有基于盎格鲁传统的古典自由主义才是以真正的个人主义为基石的,这种个人主义强调,"第一,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谁知道得最清楚;第二,我们能够据以发现这一点的惟一途径便是一种社会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去尝试和发现他自己所能够做的时期";而且,由于"所有的人在其天赋和能力方面都是不同的,因此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对另一个人所具有的能力或被允许表现的能力做最终的判断"。正因为如此,哈耶克认为,"在很多人看来惟有经由刻意决策才能做到的众多事情,实际上可以通过个人之间自生自发和自愿达成的合作而做得更好",从而主张,"对所有的强制性权力或一切排他性权力都施以严格的限制"。

特别是,哈耶克强调,这种对权力的限制对政府尤其必要,政府活动应该遵循一般性规则,"这些规则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告知个人什么是他必须在期间进行活动的责任范围";事实上,"如果政府不是被限制在某些特定种类的行动范围之内,而是能够按照任何有助于特定目的之实现的方式任意使用它的权力,那么也就不可能有任何自由了"。为此,哈耶克从坚定的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反对社会主义,反对计划经济:一方面,经济计划会导致市场机制的应有作用丧失,从而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另一方面,它也会使基层单位缺乏主动性、创造性和责任感。为此,哈耶克猛烈地批判公有制,认为在公有制社会,穷人只有靠有权者的恩惠才能改善生活,穷人必须服从有权势者;因此,经济上的计划必然会导致政治上的极权主义,使个人屈从于国家的专制权力之下。相反,哈耶克认为,在自由竞争的社会里,政治和经济是分开的,这种分离是个人自由的保证;而且,经济自由可以实现平等,当然,他的这种平等主要是指机会的平等。因此,哈耶克反对利用收入再分配来人为地制造平等,认为这是把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收入和财产分给另一部分社会成员,是真正的不平等,会影响人们劳动的积极性,造成效率的损失。

总之,在哈耶克看来,自由主义和自生自发秩序是共生的。一方面,自由主义是对一种社会事务中自动或自发形成的秩序的发现,这一秩序较之任何集中命令所建立的任何秩序使社会一切成员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得到更大程度的利用;另一方面,自生自发秩序的理念则是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理念,自由主义者的根本任务也就是要重构存在于社会世界中的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而且,在哈耶克看来,这种自发秩序以相互性或相互受益为基础的,因而具有两个根本性特点:一是通过利益形成秩序的力量,我们可以达到一种秩序,其中所包含的事实,要比我们可以安排所能取得的情况不知复杂多少,因而我们只应对该秩序的抽象特征而不是具体细节施加力量;二是和一个组织相比,自发制度既无一定目的,也不需要为了在这种秩序之可取性上达成一致,而对其导致的具体后果也达成一致,因为它独立于任何特定的目的,可以用于和帮助人们追求形形色色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个人目标。但是,这种自生自发的制度却具有不断扩展的特点,因为"在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中没有什么东西能使它成为一个静止的教条,也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一劳永逸的规则";为此,哈耶克强调,自发秩序是人类社会的根本秩序,只有基于这种自生自发的秩序,社会秩序才能不断扩展,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持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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