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1日星期五

[G4G] 宁鸣而死,不默而生

中国公民固然有其法律所容之"言论自由",但在现实操作中法律与司法间则有南辕北辙,这也是中国法律及诸多"条例"、"地方规定"屡屡被百姓熟视无睹的根源之一。比如"随地吐痰罚款五十";比如……等等。如此上行下效,正好对应了一条最新歇后语"中央电视台的CBD新楼——上梁不正下梁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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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虎庙 | 评论(0) | 标签:言论自由, 杂文, 胡适

  中国公民固然有其法律所容之"言论自由",但在现实操作中法律与司法间则有南辕北辙,这也是中国法律及诸多"条例"、"地方规定"屡屡被百姓熟视无睹的根源之一。比如"随地吐痰罚款五十";比如……等等。如此上行下效,正好对应了一条最新歇后语"中央电视台的CBD新楼——上梁不正下梁歪"。

  关于为何出现如此现象的分析有多种,但究其一点则为"对于法律法规的解释不同,因此执行亦不同"。俗话曰"话有三说,看你咋说",这就很有些微妙的意味了,以至最终令遵法者手足无措,缺失了参本而无所侍从。当前一个最经典的说法就是"符合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言论自由是我们主张的自由"。以字面看,本无错误。但确定其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尺度本身就是一个含混,标准若何?尺度若何?法律并无具体到大一小二、SBCD。因此公说一套,婆说一套,谁是"代表最大多数人民利益"衡量标准就此搅成一锅粥!更其糟糕的是此间允许说自己有理的往往只有"公说"一方,"婆说"者则往往连起码的说话管道也没有,且"公说"还在强调"公"即代表"婆"的意思。

  打破所有的禁忌,既言论的彻底释放是否可以呢?衡量真理的标准在实践中产生,代表先进性的一方由民意推举。

  美国(对不起,大概又要被人指责资产阶级不通无产阶级了)最高法院大法官荷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曾在一个判决中认为:"对一个念头是否为真理,其最好的测试,即凭其力量在竞争市场(笔者按:喻言论为市场)中为人接受,并且惟有基于这样发现的真理,才能稳固地达成他们的愿望。"(自"阿布拉姆与美国联邦政府案")。

  荷姆斯之说,是否公众赞同,大家发表意见。唯目前争取这种"发表意见"的机会都很难得实现就实在是我等悲哀了!

  即使如此有来自单方衡量言论自由是否"代表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标准尺度,现在也已来不及向你解释了,唯一要做的就是先行过滤,并且美其名曰事前检查,视其异论为洪水猛兽、杯弓蛇影而谈虎色变。结果,盛行网端的单方检查如"过滤关键词"、"实名制实施"、每月"新闻用语指导"(这个词是笔者组织的语句,您就听个意思表达)实则完全有悖宪法之"言论自由"。

  记得中学历史课文中有汉代民谣云"发如韭,割复生;头如鸡,割复鸣"。曾读某人撰文忆及有教师质疑此民谣曰:韭菜的收割谓之一茬接一茬,割而复生,尚符合自然规律;唯后半句不可理喻:头既已被割,鸡且不鸣,人焉可复语?笔者相信教师不是不明此民谣乃汉朝农民起义时所流行,实乃教师的现实幽默表达。因此,历史上尚没有因了禁止而天地干净的实例,何以现在就能下一张过滤词单就可以做得呢?何况是现在这样资讯传播手段极其发达时代。一个手势,一句哼哈,乃至一个眼神儿便足以晓明其意,完成其呼应。禁忌的形式又多大奈何?鸡固然割头,意念却可不胫而走。更何况胡适有曰"宁鸣而死,不默而生"这样的人等精神存世,这世界算是禁也禁不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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