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4日星期二

Re: [G4G]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非法持续四年六个月B

永远不要用QQ!

永远不要用QQ!
QQ,MSN,GTalk,Skype哪个最安全

一、QQ,MSN,GTalk,Skype,哪个最安全,哪个最不安全?
答: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最不靠谱的当然是QQ,所以如果你有秘密或者艳照之类,千万不要通过QQ传递。MSN的通讯是明文未加密的,也不是很靠谱,不过好像有插件可以提供加密,但要求聊天双方都安装。Skype的情况稍微复杂点,简单来说,就是不要使用从
skype.tom.com(Skype在国内的御用合作伙伴)下载的简体中文版Skype。具体原因不便多说,有兴趣的话请自行搜索(提示:研究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一个实验室进行的)。请各位绕道墙外下载Skype官方客户端。(例如用这个地址访问Skype英国站。)
GTalk其实比较好,谷歌自家的客户端就提供加密功能,只是用的人不多,另外在非Windows平台上没有官方客户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据我们目前所知,只有英文版的GTalk客户端才确认有加密。此外,通过Gmail的网页介面使用GTalk也是默认HTTPS
加密的。

二、用Adium和Pidgin的人可以选用OTR加密,这个的安全性如何?
答:靠谱。另外MirandaIM的插件SecureIM可以实现端对端的强加密。IRC也是很安全的,而且在Windows/Linux/BSD/Mac下都有客户端,只是技术社群以外的人用得不多。

三、也有很多人用MSNShell来加密MSN对话,这个真的安全吗?
答:我没用过,不太清楚。不过我一贯的信条是看不到源代码就不信任,所以不是太放心。况且MSNShell是在Windows上运行的,该平台又是以木马、后门、和病毒闻名于世,如果用的还是来路不明的盗版,那剩下的也就不用多说了,白搭。
如果操作系统是正版Windows,平时也很注意安全,确认电脑没有木马、后门、病毒等等,这时使用Pidgin+OTR还是可以的。

四、用iChat上GTalk,安全性又如何?,。
答:iChat添加的GTalk账户默认是SSL加密的,安全。

五、iChat是专有软件,Adium是开源软件,所以大体来说Adium比iChat更安全――你没法确定苹果没有监视和保存你的聊天记录。这个说法有道理吗?
答:嗯,的确是这样的。不过貌似苹果不像谷歌,对用户内容没有兴趣吧……只能假设它不作恶了

六、虽然说QQ最不安全,但如果我电脑开了VPN,是不是也就无所谓了?
答:也不行。QQ是客户端和服务器的问题,跟你开不开VPN没有关系。这个和Tom版Skype是一个问题。

七、如果我一定要用一款IM软件把我的密码发给我女友/男友/父母,应该选用哪款?要做什么防范措施?
答:GTalk,或者Adium+OTR。其实我一般有这种要紧的东西要发都是让对方使用加密连接到Gmail接收的。使用暗语或者图像也可以避免密码被机器识别。如果确实是很重要很重要的东西,还可以考虑采用多渠道分别发送。比如你可以将该密码存为一个文本文件再次加密(选个强的随机密码),然后通过
MSN传送加密后的文件,然后通过GTalk或者Gmail甚至电话等其他渠道告知对方解密的密码。这个方法可以反复叠用多做几次。

八、假设有人在监听我每天和客户的Skype语音通话,如果我通话时打开VPN,是否可以确保通话内容即便被截取,也无法被听到?(换句话说:VPN对文字以外的信息是否有效?)
答:如果你不属于被特别"关照"的人群,一般也不会有人来监听你的语音通信。这个需要的带宽、计算资源比较大,对监听方来说不是很经济。也许等以后有比较成熟的语音转文字技术后这会是个问题,但现阶段大多数人不用太担心这个。但文字记录可以非常容易的获取,所以
Tom.com的那个有问题的Skype版本才能够有效地大规模搜集信息。
VPN(常见的PPTP和L2TP/IPSec)对所有信息都加密的,所以不管是文字还是语音,只要是通过VPN连接的都是安全的。不过需要注意在网络连接那里一定要选择将所有流量都通过VPN发送。MacOSX上这样操作:在NetworkPreferences里面选中你的VPN连接,然后点
Advanced按钮,在Options标签的Session下面勾选
SendalltrafficoverVPNconnection,然后保存修改。
不过,VPN的加密仅限从你的电脑到你的VPN服务器这一段,之后就不保证了。因此如果需要确保整个对话安全,你和对方都必须使用VPN,而且你们两个的
VPN之间的连接也要是加密的。比较简单的办法是你和对方都同时连接到同一个可以信任的VPN上。再次强调,不要使用从Tom.com上下载的
Skype!
九、上班族之间经常有"公司的IT部门会统一监视公司内部的MSN对话"的说法。假设此说属实,但我仍然需要在公司用MSN说一些不希望被任何其他人看到的话,应该怎么做?
答:有些公司真的会这样干。我一个朋友的朋友就因为说了不该说的被炒掉了。如果非要MSN,那就用插件加密或者用那个MSNShell吧。套用谷歌CEO什密特的说法,如果你不想被人听到,那最好是不要说……至少等回家再说吧?

结论:
一、任何情况下都不要用QQ,不要用中国版(Tom版)Skype。
二、谈机密话题时不要用MSN,哪怕是加了MSNShell的MSN。
三、尽量多用GTalk,记得一定用英文版。
四、用Adium或Pidgin谈机密话题时,尽量打开OTR加密。
五、涉密时,如果要在即时通讯和电邮之间二选一的话,请选电邮:目前主流的即时通讯软件(QQ和MSN)都不安全,相比之下,至少强制HTTPS加密的Gmail是相当可靠的选择。关于如何保障电邮通讯的安全性,请看我们之前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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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1年10月4日上午12:48,公民 <fangzyxp@hotmail.com> �道:
> 事实表明为剽窃《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BLA特务组织对本人做了大量侦控。2004年、2005年BLA特务组织严密跟踪、控制本人及本人周围环境,包括对互联网控制,使本人不能得到周洪宇剽窃《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制造事件吸引本人注意力、陷害本人。同时加紧宣传周洪宇,配合周洪宇将剽窃成果据为己有。
>
> "《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揭晓2005年12月19日11:37树世之风范,铸国之脊梁,尽在《风范大国民》。经过长达一个月的评比与网友互动,由凤凰卫视《风范大国民》节目组发起、凤凰网协办的"风范大国民2005年度十大人物"评选活动,于12月15日正式落下帷幕。评选结果主要依照网友意见,同时综合了节目组和部分专家的意见(此举意在杜绝因个别网友的恶意投票行为而产生的偏差),最终选出了2005年度最能够代表中国国民风范的十大人物。十大人物名单如下:艾滋孤儿守护者杜聪、为民族讨灵的高金素梅、"为民医生"胡卫民、拷问日本良心的李秀英、舍身救人的农民工李学生、"金沙江赤子"萧亮中、直面"疼痛"的作家阎连科、资助贫困学生的丛飞、提议《反分裂国家法》的周洪宇、"农民律师"周立太"。
> 2006年这些事情告一段落,BLA特务组织放松对本人监控尤其是网络监控,2006年末我终于发现周洪宇剽窃《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的事实。2007年1月1日发布我发布(二十三)提交中国公安部、安全部。
> 2004年、2005年BLA特务组织跟踪侦控可以分成四个部分:其一派出特务跟踪及在本人周围环境布局,这就是我一直说有人跟踪我;其次网络跟踪电子邮件地址、手机信号等,这就是上网电脑频繁死机、手机通话结束但仍然计费以及固定电话没拿起话筒却自动接通等;其三网上诽谤,网上诽谤案是BLA特务组织案重要核心,使BLA特务展现在世界眼前;其四直接侦控,直接派出特务侦控,这正是刘晓俊、马克、陈冠蓉、方世文等人所为,使查清BLA特务组织有了确凿基础。
> 网上诽谤、直接侦控是因为2004年、2005年BLA特务组织急于剽窃《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以及政治权力控制本人陷害本人吸引本人注意力的需要,但确切暴露了自身及隐蔽的特务跟踪、网络跟踪,暴露了2004年、2005年之前的跟踪侦控。BLA特务组织确切地展示出来。
> 2005年之后BLA特务组织跟踪侦控特点在于手段更隐蔽即更多利用互联网发欺骗性电子邮件、控制上网电脑等;更多利用特务布局及利用现有社会组织系统跟踪侦控骚扰,如利用黑社会组织在本人周围制造麻烦等。
>
> 第四章BLA特务组织特征(四)
>
> 这里对有关事件再做以分析,使中国人民、世界人民更了解《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剽窃案真相。
> 有句话:天上九头鸟地上湖北佬。能不能用一句话说出其含义?这就是谍战。九头鸟九个头、九双眼睛、九双耳朵、九个鼻子,直接含义就是特务。湖北军事家林彪把自己胜利很大程度归于情报部门的功劳可见其运用谍战水平的高超。
> 2004年、2005年正是湖北与韩国端午争遗,教科文组织总部将端午有关文化遗产给了韩国,其一可能是有确切的事实依据;其二可能是湖北谍战受挫,韩国在有关国际组织渗透能力超过湖北。
> 不管怎样,有关特务组织机构却顺手牵牛将中国辽宁居民提议《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剽窃,神不知鬼不觉。
> 一个省特务组织是否可以称为国际特务组织,首先我没有说BLA特务组织是湖北省特务组织,其次一个省确实可以建立特务网络,向其它省派出特务,甚至向世界各国派出特务,完成其特殊或非法利益需求,而这样特务组织可以被利用也可以利用其它特务组织。
> 无论湖北特务组织是被利用者或利用者都是2004年、2005年有关事件参与者。
> 2005年我不止一次对人说有人跟踪我、有人害我,我注意到所住北京海淀区西苑挂甲屯虎城43号门口一家是湖北人,胡同口复印社是湖北人开的,该村一家浴池是湖北人开的,2004年离开北大中关园3公寓346号搬到海淀区海淀小区7号楼一单元302号也有湖北人住在里面等。
> 2004年、2005年我没有意识是湖北特务网对我的侦控,因为特务网严密跟踪本人,本人上网等信息来源受到控制,没有得到周洪宇剽窃《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的消息,不知道湖北特务网为什么害我。另外湖北特务布控又怎么会让我知道他(她)是湖北人?只是认为这是巧合。
> 后来想明白实际上知道情况的是个别人,另外人不知道具体情况,所以特务布控会暴露出来,而且肯定还有侦控及更隐密侦控没有暴露,查清方世文、刘晓俊、陈冠蓉及其上线真实身份是查清特务组织体系关键。
> 2005年在北京经常走的路上经过洗车门店感觉异样,2006年在沈阳我经常经过路上新开一家洗车门店我又感觉异样,当然还有其它佐证,后来我将店名上网搜索,发现是湖北公司,2009年该公司更换名字,该公司在东陵区水利局对面,现在牌匾仍明显看到更换名字的特征。2009年下半年住在我楼下和隔壁人相继搬走这里面有关联关系。
> 另外网上诽谤有这样话:"物理学统一是著名学者叶波历经40年的沤心沥血和全方位的深思熟虑写成《物理学统一原理》一书"。
> 众所周知《物理学统一》是中国国家级出版社气象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本人著作,该书有严格的知识产权。
> 经过查询发现叶波是湖北人,《物理学统一原理》一书2005年出版。这又是湖北特务顺手牵牛做法,也暴露其湖北特征。
> 这样看到好成果就模仿之后巧取豪夺行为据为己有就是有组织有系统的剽窃、违法。
> 比如某国特务被中国发现,但某国予以否认,实际某国大多数人是不知道情况的,知道情况的只是特务机构个别人。对于湖北特务网同样如此。二战日本犯下严重罪行,但只是少数军国主义者,日本人民也是受害者。
> 2007年之后,周洪宇剽窃事实被发现,本人确切认为湖北特务网参与有关事件,无论是被利用还是利用者。本人认为湖北特务网不仅对本人跟踪、侦控,也对有关机构有关人跟踪、侦控,并利用湖北在各省机构及在各种机构中的人员系统从事特务活动,操纵有关事件。众所周知最高法院有四位湖北籍领导万鄂湘、江必新、张建南、周泽民,希望最高法院以严格依法办事的行为告诉世人最高法院没有舞弊、没有利益团体。
>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至今三年,如果从2004年算起至今六年,战线越拉越长,摊子越铺越大,BLA特务组织暴露无疑。
> 如果中国国家机关不能严格依法办事,任由特务势力、黑社会势力、非法势力横行,并从中获取利益,必将失去人民普遍信任。
>
>
>
>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 邮编:100745
> 电话:86-10-67550114
> 电子邮件:zgrmfy_mygt@chinacourt.org
> 网址:http://www.court.gov.cn
>
>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提交起诉状。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
> 本人多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立案庭反映情况,并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
>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告诉本人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本人材料已转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给出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即可立案。
> 本人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贵院的有关指示,2009年9月26日本人将起诉状及有关文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EA373657502CS)。
> 最高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上级,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法行为有附带责任;并且本人已将起诉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的责任,否则是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持续四年四个月,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办案、坚决纠正违法行为。
>
> 此致
> 最高人民法院
>
> 李文利
> 2011年7月26日
>
>
> 姓名:李文利
>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泉园3路22-1-131号
> 邮编:110015
> 电话:86-24-24261716
>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 主页: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
>
> 以上信件2011年7月26日挂号信件(XA05540078021)寄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类似信件2011年3月26日挂号信件(XA13940545021)、2011年4月26日挂号信件(XA09482796321)、2011年5月26日挂号信件(XA05540444121)、2011年6月26日挂号信件(XB07854527021)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等。
>
>
>
> --------------------------------
>
> 治无小,乱无大,法不立,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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