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日星期六

Re: [G4G] <“秘密拘捕”合法化谁会成为赢家?><周晓辉:恶法背后阴险用心路人皆知>

<周晓辉:恶法背后阴险用心路人皆知>

作者�周晓辉
图为 曾经或正在失踪状态的大陆异见人士高智晟、艾未未、陈光诚、冉云飞、江天勇、唐吉田、胡佳等。(网络合成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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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9月02日讯】8月30日,中共在人大网上全文刊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月。草案刚一推出,就受到了媒体和司法界等各方人士的质疑。"南方网"报导称,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导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司法界人士也普遍认为,此草案部份条款是倒退,并与宪法相抵触,若最后得以实施,中国将彻底沦为警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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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头条集锦
周晓辉

此次修正案(草案)备受外界不满和质疑的是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

在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第三十六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三十九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在这三条中皆有"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的表述,这也就意味着,如若存在上述情况之一,侦讯机关就可以在对当事人采取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换言之,上述三条恶法将司法机关的非法行为以法律的方式合法化了。

无怪乎司法界人士称其"恐怖",认为若其通过,将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大倒退。中国著名法学家贺卫方认为,通知家属不应有例外,"通知家人在极个别情况下会给侦查带来某些妨碍,但是相对政府秘密逮捕和监禁带来的不正义,修订草案得不偿失。"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教授孔杰荣(Jerome
Cohen)也表示:"这种改革,就是为了让这种不平等的警察手段合法化,让其余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形同虚设。这也完全显现在专制体制之下,修改法案有多危险。"

为什么被司法界人士认为是恐怖、招致媒体等各方人士不满的修正案(草案)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出台?难道草案的起草者就不知道其危害吗?当然不是。只是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这些御用的法律专家们不得不抛弃自己的良知,按照主子的意愿将恐怖的条款纳入。

躲在御用法律专家们背后的那股政治势力究竟意欲何为?无非是为自己曾经的或将来的非法行为找到所谓的合法依据。比如今年4月3日,异见艺术家艾未未在北京机场被公安带走。按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抓人后24小时内应将原因、羁押处所,通知被拘者的家属或单位;如需逮捕,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有特殊情况可延长4日,重犯还可延长至30日;但艾未未被秘密拘禁80天,直到6月22日才获准取保候审。

而中国知名维权律师高智晟在被中共判处3年有期徒刑和5年缓刑后,更是多次失踪。2010年4月,在国际压力下高智晟曾短暂露面并接受美联社的采访,之后再次失踪,迄今杳无音讯。类似的"被失踪者"在中国并非是个案。

或许在中共某些人看来,如果有了法律上的凭据,上述行为就不会让自己在政治上处于被动地位了,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让那些异见者不知不觉地"被失踪"。

然而,这股邪恶的政治势力毕竟也不敢完全无视公众的声音,是以还是小心翼翼地将草案公示于众,并以征集意见的方式来试探民众的反应。

好在一直被愚弄的老百姓并没有按照修正案(草案)出台者的意愿表示支持,而是以异常激烈的反应表示抗议,批评恶法强奸民意以及其可以导致司法人员凭藉模糊规定而无法无天的后果。历史学者雷颐在新浪微博上直言:"太可怕!"因为这将导致每个人都无保障。雷颐的观点得到了众多网民的认同,并引发了网络上针对这一问题的"围观"。

尽管修正案(草案)出台不过3日,但网络上的"围观"以及法律界人士从专业角度上的质疑,都在冲击着那股政治势力的神经。或许他们正密切关注、评估着这样的力量到底有多大,到底该不该让这个恶法最终付诸实施。

这场博弈如今还在继续,孰胜孰负将取决于我们每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取决于我们是否愿意将自己置于"老大哥"的监管之下。在对待恶法这个问题上,每一个可以发声的人都不应选择沉默。@*

(大纪元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美东时间: 2011-09-02 01:42:28 AM 【万年历】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11/9/2/n3361630.htm周晓辉-恶法背后阴险用心路人皆知

在 2011年9月2日下午7:17,Kasia Hu <hometown.kasia@gmail.com> �道:
> 秘密拘捕 can arrest china people any time without any reasons!
>
> 2011/8/31 kkkim <kaosongcongvn@gmail.com>
>>
>> <"秘密拘捕"合法化谁会成为赢家?>
>>
>> 作者:蔡慎坤 2011-09-01 07:33:54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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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收拢文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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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财新网最新报道: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及草案说明,8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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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网称,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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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因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致使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其本身的缺陷彰显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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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刑诉法修改涉及公检法等权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难以达成共识,此次刑诉法修订2004年动议,中间各方利益难以摆平,一度停顿,直至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后,刑诉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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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说明显示,共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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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修订的部分条款出现了明显的倒退。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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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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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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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也许有一天你或你身边的人突然失踪了请不要惊慌。很可能是被秘密拘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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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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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修法开启了一个极其危险的先河,甚至可以说正走向恐怖社会。意味着只要侦查机关判断有害于"国家安全",就可以秘密逮捕任何人,而不须告知经过任何人!被逮捕的人自然断绝了一切与外界的联系,断绝了与社会和单位的联系,在原本就没有律师的法律保障下,现在连最后的血亲家属都不再告知。岂不是让"人间蒸发"的恐怖事件泛滥成灾!如果秘密拘捕合法化,未来中国将处于一种白色恐怖之中。当"国家安全"的概念被滥用,打着维稳的旗号,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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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得上学时,听易中天讲过一个关于幸福的冷笑话,说一个英国人、一个法国人、一个苏联人在一起谈论什么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事。英国人说:最幸福的事情就是冬天晚上回家,穿着羊毛裤坐在壁炉前面,品着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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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人说:最幸福的事情是和一个金发女郎一起乘火车去遥远的地方度假。苏联人说:最幸福的事情就是半夜警察敲门,门一开,就听到警察的声音:"伊万……,你被捕了"。"哦,你弄错了,伊万住在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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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苏联时期,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秘密拘捕、警察特务横行。这种借助警察特务控制社会的恶习,可以得逞于一时,却很难维持多久,因为这种手段无法真正保证社会的和谐。运用这种手段控制社会,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财力,而且这群监控者本身,随时都可能成为一股邪恶的政治势力,直接威胁政权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因而,秘密拘捕肆虐的政权一般都是短命的,也就是说,无论从政治安全和实际成本的角度,通过警察和特务来控制社会,都是极其危险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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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一旦选择了专制集权,警察治国的阴影就挥之不去。这个阴影下无任何规则可言,暴力、阴谋会重复上演,所有的人――包括施暴者本身,都可能成为这个邪恶工具的牺牲者。前苏联特务头子贝利亚就是这个阴谋和迫害的化身,而最终他也在一个更大的阴谋中倒下。在贝利亚之前,秘密警察的头目个个都在另一个阴谋中成为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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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苏联内务人民委员、秘密警察头子雅戈夫在被捕后留下的一段供词,就是对秘密拘捕背后的实质最好的说明。"我一生戴着假面具,冒充布尔什维克,而我从来就不是。装相的人不只我一个,几乎所有的人,首先是斯大林.......只要仔细,就会发现俄国舞台现在发生了什么事!掌握一切权利的人就像在舞台上一样作戏,他们戴着假面具,干着隐秘的勾当,装模作样忠于伟大的党,对领袖奴颜卑膝,而心里想的却是把那些领袖们拖到卢比杨卡的地下室,并把他们扔下去,到处都在演戏!――为人民服务是演戏!这种恬不知耻的表演或者血淋淋的表演,在过去是拿百姓寻开心!而今天这就是我们的生活。第一种人演'人民的崇高父亲',第二种人演告密者、叛卖者,第三种人演'不幸的女人',第四种人演'刽子手'。所有的这些荒唐的表演都以严肃的形式出现,就像演俏皮的时事讽刺剧一样,真是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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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南斯拉夫第二号领导人物、理论家的吉拉夫在《新阶级》一书中写到:"共产主义的领袖们从革命者变为专制者,又从专制者变为国家财产的滥用者,把共产主义的一些观念当成钱币来支付他们的费用。……与以前的革命相反,共产主义革命是以取消阶级为口号开始,但最后竟造成了一个握有空前绝后权威的新阶级","这个阶级是由那些垄断行政大权而享有种种特权和经济优先权的人们构成的",他们凭借"社会主义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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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其政权、特权、意识形态和行事习惯。他们以国家或社会的名义来先例并分配这种所有权。……共产党就是新阶级的核心和基础。……权力既是共产党人的手段,也是他们的目的。……这是每一个执政的共产党无可逃避的命运。……在革命前,共产党的党籍是表示一种牺牲,做一个职业革命家是一种无上光荣。而现在,党的权力已经巩固,党籍就表示属于一种特权阶级的人。而党的核心人物就是掌握全权的剥削者和主人。斯大林是新阶级真正和直接的创始人,使用了最野蛮的手段。而秘密警察、肃反大清洗就是这种野蛮手段的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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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秘密拘捕成为一种常态,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威胁。没有一个赢家,谁也无法逃避,对普通公民如此,对政治家如此,对秘密警察来说更是如此。既然如此,为什么非要把维稳的赌注压在秘密拘捕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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