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0日星期三

[G4G] [ 震慑治不了贪腐 ]

[ 震慑治不了贪腐 ]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人 陈杰人 【作者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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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言道:"上有天堂,下有苏杭。"但对于2011年7月19日的苏州和杭州来说,"天堂"带上了一丝尴尬含义。

这一天,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令,前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和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因犯受贿罪,被分别执行死刑。

两个被处死的前副市长,落马前都是分管城市建设的政府官员。最高法院核准认定,许迈永犯有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等三项罪名,受贿人民币1.45亿余元,侵吞国有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利润5359万余元,违规向企业返还土地出让金7170万余元。前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被认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五个单位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置换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08亿余元。鉴于两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依法判处并核准其死刑。

虽然这两个被处决的贪官级别不算太高,但他们的贪腐却有一个共同点――金额过亿。也许有人会问,对他们的极刑,是否意味着中国反腐工作在贪腐金额上的标准在提高?这是一种误读,因为在此之前,已经有多名贪官的贪腐金额过亿却并没有被处死,包括前中石化董事长陈同海(1.95亿,死缓)、前海军副司令王守业(1.6亿元,无期徒刑)、上海电气前董事长王成明(3亿元,死缓)。

回顾中国十多年来的反腐历程可以发现,有几个案例,可以称之为"标杆":

前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00多万元被处死,成为改革开放后部级以上官员被处决的标杆;

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被处死,竖立了国家级领导人贪腐被处死的标杆;

辽宁"慕马大案"中牵连多名高官,竖立了反腐败可以"连锅端"的标杆。

这一次,许迈永和姜人杰在同一天被处决,我认为它竖起了一个新的标杆,也体现了反腐刑事政策的一个新动向――那就是高层重新祭起重刑主义,希望借此震慑腐败。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姜人杰和许迈永之间没有联系,各处一省,最终审判和执行死刑的司法机构,一个是南京市中级法院,一个是宁波市中级法院。即便最高法院对死刑的核准令在同一天发出,但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只要接到执行命令的中级法院在一周内执行,就是合法的。换句话说,两家相隔千里的法院在同一天对姜人杰和许迈永执行死刑,并非巧合,说白了就是上头有意安排在同一天处决。

这样做,显然是有关部门希望营造"规模处决"的气氛,以此震慑贪腐犯罪。

其实这一思路,在过去多次"严打运动"中被经常使用。1996年笔者亲眼所见一次集体处决,发生于湖南娄底。7名死刑犯被五花大绑地押跪在一处垃圾堆旁,指挥员旗帜一挥,枪声四起,血溅法场,指挥执行的法官说,只有这样才能震慑犯罪。

决策者想通过规模处决来震慑贪腐犯罪,但问题是,这个方法完全不能奏效。

首先,具有贪腐能力的官员,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人。他们有见识,有对抗能力,对他们来说,多杀一个和少杀一个,威慑力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如果说死刑有威慑力,那么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等人的处决,早就应该吓阻贪腐犯罪了。可现实是,不管杀多少人,杀到何等级别,贪腐现象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有更加普遍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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