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8日星期二

[G4G] 相约自杀案判决,基本上来说,腾讯不冤!by 李立律师

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并不是简单地要求腾讯监督所有的信息,而是对那些能够引起注意的信息(多次、多个群,长期公开告示)负有一定的监控责任,这是合理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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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李立律师 by 李立律师 on 12/8/10

中央电视台12月8日报道,两名大学生小张和小范在QQ上相约自杀,小张终止自杀行为,小范自杀身亡。小范的父母将小张和腾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日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小张和腾讯公司分别承担20%和10%的责任,赔偿原告11万余元和5.5万余元。对这个判决质疑、为腾讯喊冤的声音也出现了。但若有人问我腾讯冤不冤,我会回答"基本上说,腾讯不冤"。

此案对腾讯定责的法律依据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对腾讯定责的事实依据是:

被告张某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被告腾讯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停止传输"相约自杀"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的信息,长期放任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对死亡事件发生也有过错,

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并不是简单地要求腾讯监督所有的信息,而是对那些能够引起注意的信息(多次多个群长期公开告示)负有一定的监控责任,这是合理的理念。

至于此案件中的信息是否达到了应当引起腾讯公司注意的程度,这要看具体证据,在新闻报道中我无法看到这样详尽的内容,这也是我说腾讯"基本上"不冤的理由。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
Twitter:Law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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