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我电子信箱中收到一封信,信的正文是“您好,请您在百忙的情况下帮我这个忙,将此信用邮寄的方式发出,我实在是无力亲身出去,因为我全身瘫痪,,,,,!谢谢您,衷心!”
12月21日,我电子信箱中收到一封信,信的正文是“您好,请您在百忙的情况下帮我这个忙,将此信用邮寄的方式发出,我实在是无力亲身出去,因为我全身瘫痪,,,,,!谢谢您,衷心!”
看了信的正文内容,我有些摸不着头脑,不明白是什么意思。但我注意到了信中还有附件,标题是“安乐死立法呼吁稿”。我点击打开附件,才知是一个名叫李燕的女士请人整理的“安乐死”立法建议稿。建议稿后还附上了包括李燕在内的十六位身患不治之症者的家庭地址和联系方式。收信后,我给李燕回了信,并提出把建议稿发表在我博客,有可能会涉及隐私权的问题。
12月26日,我收到了李燕的回信,她在信中说,“他们是我的安乐死呼吁立法的盟友,我的呼吁也是他们的想法,您可以将这篇稿放入您的博客,也可以发给媒体,不过能否请他们帮忙也将此高(稿)代劳寄发往人大和政协,谢谢,宁夏李燕。”
李燕到底是何许人呢?我在网上搜索了她的名字,才知在2007年3月的“两会”期间,很多媒体就“安乐死”之事采访过她。当时,她将建议稿发给了央视主持人柴静。柴静在博客中披露此事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两会”召开时,全国政协委员田世宜在提案中也呼吁过实行“安乐死”。我看到媒体对李燕的呼吁和田委员提案的报道后,写过一篇《人有选择结束生命权利的方式------一个沉重的话题》博文。
想不到事情过去近三年时间了,这位“全身肌肉萎缩,一半以上的骨骼变形,丧失全部吃、喝、拉、撒、睡的自理能力”坚强女士,还在致力于呼吁“安乐死”的立法。为了推动“安乐死”立法工作,她通过网络联系到十五个身患绝症者一起来共同呼吁,以此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
现应李燕的要求,将她的建议稿予以转发(因篇幅太长,重复内容作了删节),考虑到隐私权问题,我略上了建议稿中所附的家庭地址和联系电话。如有媒体要对他们采访,我可以提供联系方式。
呼吁国家为“安乐死”立法
看到这个字眼,有许多人感到很奇怪,好好的怎么会想到“死”?殊不知,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她)们整日饱受着病痛的折磨,拖累着自己的亲人,看着自己无法控制的身体,面对医生那无奈且爱莫能助的目光,于是,选择了一个生命的终结——安乐死。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的有关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有100多万人是在极度痛苦(如癌症晚期的剧烈疼痛)中离开人世的。这100多万死亡者中又有相当多的人曾要求过安乐死,但因无法律根据和保护而被拒绝,因此他们也只能‘含痛死去’。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悄悄地选择安乐死而结束生命的,参与者一般是亲人和可信赖的医生。这已不是什么秘密了。这也是生活提出的要求,人们需要安乐死。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中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众所周知,安乐死是各国人民关心且争议较多的问题,有的国家如荷兰已正式立法,我国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也有人民代表提出了有关安乐死立法议案,但由于事关重大复杂而未有立法。关于安乐死的争论由来已久,虽然目前全世界仅有荷兰等极少数国家通过了安乐死的法案。然而安乐死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否顺利实行,不仅取决于是否对安乐死进行立法,同时还会受到其它一些因素的影响。比如医务人员对安乐死的态度,治疗无望病人对安乐死的认识及态度。有人调查401名医学生与医务人员对安乐死的认知与接受程度。结果显示赞成安乐死的占90.77%,其中医务人员为94.59%。国外学者报道至少1/3的癌症晚期患者赞成安乐死,很多晚期癌症患者因不堪忍受疼痛和一些躯体症状而赞同安乐死或有医生协助的自杀。然而,由于中国的伦理观念和保护性医疗制,很多癌症病人临终时还不知道自己已患绝症,这影响了他们对自己余生的安排。
2003年6月26日的《南方周末》上,我们又见到这样的一篇报道——《我想体面地死去》,文章的主人公王明成身患胃癌、心脏病、乙肝、哮喘、心力衰竭,他已骨瘦如柴、倾家荡产,绝无生机又求死不能。王明成在病魔摧残煎熬、竭力日夜忍受的情况下向医生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说自己疾病无法治愈,“花费巨大、痛苦巨大、生不如死”,请求以“安乐死”结束生命。尽管其主治医生认为“安乐死是人道的”,可因为没有立法,医院表示不可能答应王明成的要求。那么安乐死为什么没有立法?谁在阻止就安乐死立法?以什么理由在阻止其合法化呢?
我们可以注意到有这样一个现实: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国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万分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生命。国内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患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因为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死亡者(要求安乐死)占到30%以上。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72.56%;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79.8%;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
面对如此强烈的呼声,国家为何迟迟不肯对安乐死立法呢?对安乐死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主要由以下观点:
1.安乐死从实行(即立法和执法)的角度看,困难很多。这可真叫逻辑混乱。一事之应不应该实行,并不取决于其实行是否有困难,而是要取决于其实行是否正当。倘不正当,实行已失前提,还谈什么困不困难?倘其正当,那正是要克服困难的理由(以及正是表明法律专家并不白吃饭的时候),否则倒是默允或纵容了不正当。这样看,无论“安乐死”应不应该实行,都与困难无关。
2.认为实施安乐死会是医生和病人轻易放弃生命,不利于对疾病的研制攻克,有碍于医学进步。这种观点说白了,就是让医生拿活人当作试验品来搞科研,少了这种珍贵的材料,再到哪里找去?病人肉体的挣扎与精神的折磨统统都是无足轻重的,他们的躯体对医学技术的价值才更具吸引力。表面堂而皇之,实际上不值一驳。
3.认为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执行安乐死有违职业道德。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可在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看着病人呼天叫地痛苦挣扎昼夜饱受煎熬形容憔悴生不如死,看着病人家属目睹亲人惨象心如刀割家徒四壁债台高筑生计无望,自己不闻不问,这也是医生的天职吗?据“三九健康网”在网上做的调查显示,关于“你认为用安乐死来解除病人痛苦是否有违医生的职业道德?”的问题,截至03年7月7日,有884人投票表达自己的观点,其中78.96%的人认为不违反职业道德,14.4%的人认为有违反,另有6.9%“说不清”。对比是十分悬殊的。
4. 安乐死容易让病人家属逃避对病人应尽的义务。这是立法者考虑的问题,而不应该拿来作为是否应该立法的质疑点。况且若家属真的负债累累生计艰难,持此意见者想让危者苟延喘息,还要让健康者有生路可寻吗?其实,陪病患走完人生最后的一程,已经不再只是病患家属的职责。如果我们认为人类是一个大家庭,生命是那么神圣,即使年老、病重也不容忽视,我们应当重视提出安乐死者的呼吁,社会整体不应当让病患家属独自承担医疗和照顾的责任。尊重生命不是个人的力量能够达成的神圣使命,健全的社会医疗保健、福利制度之建立和实施,是解决安乐死问题的一大因素。
5. 在所有观点中,以伦理道德之名义来反对的,应该是最为主流的了。而其观点却又含含糊糊,毫无逻辑。大抵最为明确的说法是上帝给了人一生的权利,人没有死的权利。这是谁的伦理呢?对这种观点的解释看多之后,便会明显地发现是基督教的伦理。基督教真可谓神通广大无孔不入!(尽管本人对其精神有诸多钦佩之处,但在此并不妨碍对这一问题的批判)影响到中国的一些所谓专家学者之后,便能操纵所有中国人的生死。中国传统中一个气贯长虹的说法是:“士可杀不可辱”。可外来的和尚一念经,所有救治无望的病人只能躺在病榻经受病魔的凌辱。这样的时候,你既看不到人的尊严,也看不到人的哀怨,当然也就看不出任何一点人道;好像只是一次刑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被病魔百般戏弄,失尽了尊严和自由,而另一些他的同类呢,要么冷漠地视而不见,要么爱莫能助,惟暗自祈祷着自己的归程万勿这般残忍。这是对所有人的一次侮辱,其辱不在死,人人都是要死的;其辱在于,历来自尊的人类在死亡面前竟是如此地慌张和无所作为。刑罚所以比死更可怕,就在于人眼睁睁地丧失了把握命运的能力。
我想,创造刑罚的人一定是深谙这一点的。可我们为什么要让那必来的“归去”成为刑罚呢?为什么不能让它成为人生之旅的光明磊落的结束,坦然而且心怀敬意地送走我们所爱的人呢?伦理道德是属于意识范畴的,对它的信奉是有一个文化背景和信仰范围的,我们不应该对外来的所有一切敬若神明。
还有一些所谓“专家”在接受采访时笼而统之:安乐死立法非其时也。除此不多一言。仔细想想,话里有这样一层意思:今天不是时候,明天可能是。同样是生命的悲痛与存亡,大概三五百年之内我国文化传统也并不会轻而易举改头换面,为什么今天“非其时”,而明天就是了呢?冒昧猜测一下,这类专家是看到国际上只有荷兰一家“冒天下之大不韪”为安乐死立了法。而列强尚在争执之中,故我等暂且按兵不动,等形成国际大气候,我国再奉行“拿来主义”,大旗一挥,加入潮流,不会有任何风险。至于现在病人要求安乐死,嘿嘿,先忍着吧!几个专家这样想也只是他们自己的昏聩,若他们的作用影响到让一个国家的决策没有独立思考的意识,不顾民意的呼声,一味跟随西方亦步亦趋,则罪在当诛了。以上种种,只是在表明自己及对安乐死的一种看法:当一个病人已无望治愈,并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时,勉强延长的就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生不如死”的痛苦煎熬。既然与死神的抗争已毫无意义,既然生命的美好已无法珍惜,与其在病魔面前遭受屈辱,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不忍睹的磨难,不如遵从死神的召唤,主动结束生命,以换来人格上的尊严和面对死亡的凛然。“安乐死”并不是要取消人之生的权利,而是要解除那残酷的刑罚。人类有权利拒绝痛苦,尤其有权利拒绝绝望的痛苦,这权利不容任何人假冒为善地去侵犯.从这个角度讲,“安乐死”其实是对于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尊重。
至于“安乐死”有史以来,从 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由此引发了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
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
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
除了在全国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呼吁外,有些人士还在民间为安乐死奔走。原某部行政司司长、现任中国医院图书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陈番教授和现任民政部社会福利与进步研究所所长的杂文作家孙士杰二人,除了在各种媒体上撰文支持安乐死外,还准备发起成立纯民间的“自愿安乐死协会”。
这些安乐死的倡导者认为,病人(尤其是老年病人)患了不治之症,身上插满了管子,忍受着极大的痛苦,而生存的希望又很渺茫,他们需要家人陪伴,这既影响了家人的工作,也给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经济负担,严重降低了全家人的生活质量。他们还认为,把有限的公费医疗资源支付给身患绝症、已没有治疗价值的病人,而中国很多贫困地区却缺医少药,常有年轻人或儿童因小病得不到良好治疗而死亡或残疾,这无疑是医疗保健资源分配不合理的表现,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老年病人已经病入膏盲,纵扁鹊在世也无力回天,那么,如果其本人或家属提出安乐死,就应该让他们没有痛苦地、安详满足地回归大自然,从而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节省下来用在有治愈希望的病人身上。
1996年,来自17个省市的伦理学界、医学界、法学界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第一次全国性的 “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他们在会上争论得非常激烈,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一些代表认为就此产法已迫在眉睫。
原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同志生前很赞成安乐死。1996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界和哲学界人士座谈关于安乐死的问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于1997 年1月22日在《午间半小时》节目中播出了讨论会的录音。节目播出后,节目组收到了邓颖超同志的来信,信中说:“今天你们勇敢地播出了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并希望展开讨论,我很赞成,我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的观点。我在几年前已经立下遗嘱,当我的生命要结束、用不着用人工和药物延长寿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办法。这是我作为一个听众参加你们讨论的一点意见。
1992年,我国首例安乐死案划上句号。1991年5月17日,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对蒲连升、王明成安乐死杀人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宣告蒲、王两被告人无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病人(王的母亲)夏素文注射促进其死亡的药物不构成犯罪。而仅诉人则认为,蒲、王两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因而依法提起抗诉。1992年6 月25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宣告蒲、王两被告人无罪。至此,我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从1986年 7月3日立案,经过了6年的漫长审理后终于有了令人欣慰的结果。
日前,在上海等一些城市,有些人正在悄悄地施行“安乐死”,过程是:首先由患者提出要求,立下遗书:“本人系无法忍受病痛而死,与旁人一概无关,口说无凭,立此有照。”然后经家属同意,由医生悄悄地进行。前不久,武汉市有位医生突然发现自己患了癌症,并且已是晚期,在剧痛难忍的情况下,他选择了“安乐死”。
众所周知,中国是个非常注重道德的国家,长期以来对人的生命非常尊重,因此,倡导安乐死的人们试图把安乐死与尊重生命统一起来。作家孙士杰说:....(安乐死)与我们尊老敬老、尊重人的价值的观念区别并不太大,这只是问题的另一方面。在病人身患不治之症的情况下,让他能够平静地死去,这不是不尊重人的生命,也不是不尊重人的价值,而恰恰是对待死亡的一种科学的、明确的态度。”生命伦理学家张琚说:“安乐死每天或者说几乎每时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发生着,目前这种事可以做,但不可以说。”张先生指的是消极安乐死,即放弃给绝症病人治疗,让其尽早结束痛苦,离开人世。这种情况,在医疗实践中有很多。
上海某大医院调查统计了3年中危重病人的死亡情况发现在内、外、妇科563位死亡病人中,有28%是因为不愿意遭受更多的痛苦而由其本人或家属主动要求放弃治疗而死亡的。在一些大城市进行的有关调查显示,采取消极安乐死手段死亡的人数约占死亡总人数的20%左右。这种形式的安乐死已是医界的常规手段,并没遭到反对。
至此,“安乐死”这个词,对于医学界的各位大人们,该懂得它对目前仍在痛苦和死亡边缘挣扎的人们来说是多么重要了吧?作为一个肌无力患者,我再一次携全体同我一样祈盼“安乐死”早日立法的病友们,向所有理解和支持我们的人发出呐喊:呼吁国家为“安乐死”立法!
李燕、潘毅、 韩岩岩、邓文、程斌、隋炳财、韩戌、游建保、王伟、岳海霞、陈学海、邱伟坚、赵宾磊、汤文辉、李勇、徐运鑫、
(李燕搜集数据,快乐我男人整理)
附: 女孩生活无法自理请人大代表递交安乐死议案 http://news.qq.com/a/20070313/000027.htm
人有选择结束生命方式的权利——一个沉重的话题… 2007-03-13 14:20
“安乐死”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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