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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标题看起来似乎有问题: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在刑事司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早已成为世界公认的准则,"有罪推定"难道还能再有什么市场?然而今年广交会组委会要求所有参展商必须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却有"有罪推定"之嫌。
这一规定缘于组委会的"紧急通知",搞了外地参展商一个措手不及。记者在采访中接触到一位郑先生,他是深圳南山区某五金企业的一位高级管理层人员,这份4月3日才接到的紧急通知真把他急坏了:"我的户口一直还在老家黑龙江。刚好碰上清明节放假3天,我现在还没搞清楚要不要本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去办证,如果必须本人去那真正麻烦。郑先生显得非常为难:"组委会告知的截止日期是4月10日,这么急,怎么赶得上。" 通知中规定,除了参展商、筹展人员等需要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外,参与采访的新闻媒体也同样要办证,但条件相对宽松一些,可以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确认"无犯罪记录"。另有一条特殊规定:若办理第103届广交会参展商证、筹展证、撤展证的人员是港、澳、台及外国人士,则不用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这种规定的含义是,中国大陆人士必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推定"为可疑份子,大陆以外人士无须提供这种证明,"推定"为可信赖份子;对大陆人员要提高门槛,设置障碍,对大陆以外人士要大开方便之门。
这或许可以看作是当年"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现代翻版,只是时移势易,现在搞出来未免太不合时宜,至少未经过稍许认真的思考。这一规定的始作俑者应当反思以下问题:
第一、规定参展商必须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无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应为无效行政行为。而且,是否存在这样一种理由:一个有过犯罪记录,包括过失犯罪或者交通肇事犯罪或者其他轻型犯罪的人即应当被剥夺进入重要交易场所的权利吗?如果既没有这样的法律,又没有这样的理由,凭什么相关人的权利被剥夺?
第二、广交会作为具有世界广泛影响的重要交易场所,已经成为中国向外界展示自己的一大窗口,应当以自己高水平的管理、服务的人性化和高效率展示形象,而这一规定既违背法治精神,又为参展商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必然对广交会的应有形象造成损害。
第三、古人说,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规定对大陆以内和大陆以外分别设定的两种不同待遇显示了一种明显的歧视,让国人享受不到国民待遇,不知是出于何种心理?
最后,顺便说一句,出于安全的考虑,其实可以采取的措施很多。只是这种"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办法背离现代法治精神,无疑遭人诟病,应当立即抛弃之,并且换之以法治和人性关怀的理念,着力提高广交会的管理水平。
新闻链接:遭遇同名无罪之身难办无罪证明?
2009-04-16 14:01:00 来源: 金羊网-羊城晚报(广州)
本报讯记者李春暐报道:在市内一所中学担任保安工作的李先生需要一份"无罪证明"。自信一生清白的他,没想到办理证明时遭遇重重困难。从3月初到现在,他多次为此奔波,事情却依然"未解决"。
办证证清白,却遇"同名"犯事李先生全名"李×光",目前在桂花岗广州某中学担任保安。今年3月初,他接到通知:因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在3月底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罪证明"。
3月9日,李先生来到户口所在地的越秀区矿泉街派出所,原本以为可以顺利拿到"无罪证明",但工作人员告知,电脑显示,"李×光有犯罪记录",罪名是"1978年至1979年间持刀伤人,持械抢劫,曾被荔湾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1978年至1979年,我还在念高中,那个'李×光'明显是和我'重名'。"李先生向工作人员解释,但最终没能说服工作人员。
李先生决定找荔湾警方提供相关佐证。他去了荔湾刑警大队。"对方看了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后,很确定地跟我说,那个犯案者绝对不是我。"但这个结果却未能成为一纸书面证明。工作人员说,此前没有遇到过类似情况,也没出过相关证明,称"这种情况,直接回去户口地所在派出所就可以了"。
李先生又返回矿泉街派出所,但证明还是办不下来。转眼到了4月,单位交无罪证明的期限过了,李先生心急如焚,这么下去,会不会连工作也丢了呢?
多处碰壁,微露曙光又被"卡"
李先生不解,无论相貌、身份证明、户口,两个"李×光"都有很大不同,"公安的计算机系统,怎么可能查不到这些信息"?无奈之下,他找到了越秀区人大,工作人员劝他先向越秀区公安分局反映。但到了越秀区公安分局后,工作人员把他带到了接访处,"根据处理接访的相关规定,可能要60天才有答复,那时我的工作早没了。"
前天,记者再一次陪同李先生到矿泉街派出所尝试办理。工作人员现场让李先生填了一份申请表,并答应在本周内给答复。
昨天下午,记者接到李先生的电话。他说,矿泉街派出所已经通知他,他的申请在广州市刑警支队处"卡"住了,"这次只怕还是批不下来"。
李先生疑惑:无罪之身,难道真办不了"无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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