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要跟我讲法
我曾在博客里说过一点私事,女朋友因为拒绝执行用人单位违反行业规范的举措,而被无故解职。去年12月19日向劳动仲裁提交了案件,几经波折,今年4月9日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终于作出了裁定,并在4月22日将裁决书送交。劳动仲裁的结果是撤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缴纳社保,但并不支持劳动者其余所有正常合理的赔偿要求,包括这近半年来的工资和奖金都无从着落。
这当然是一个非常荒唐的仲裁结果,明明是承认了劳动关系的存在,却否决了劳动收入的合法性。名义上,我们也只得到了一个聊以自慰的胜利,而没有任何实质性补偿。不过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我们见到的荒唐事儿多了去,不妨跟您说着玩玩。
首先您看看这仲裁时间。去年12月19日到今年4月22日,一场毫无悬念的仲裁能搞五个月。劳动仲裁的意义是什么?记得劳动保障部的大员曾说过,是为了方便快捷的解决一些民事案件,为两级法院减轻诉讼负担。我们按程序来先报请仲裁,在此期间是初遭冷落,再被推委,最后搞出这么个结果,去他妈逼的方便快捷。我就算越过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一般也就三个月左右的时间足以审结。再看看裁决书,4月9日做出了文书,4月22日才送交当事人,仅仅是报请上级单位审查盖个章就花了近两个星期。这是什么效率?这就是狗日的、经典的、屡见不鲜的中国大部分地方政府公务员之办事效率。
再看举证时间。通知书明文规定是双方10日以内同时提交证据,我方于10日内提交证据后,公司在先取得我证据副本的有利情况下仍然是逾期提交,按照规定应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仲裁居然另行口头认定被申请人的举证期限为十五日。另外,开庭时间定在2月26日,按照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45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这个时间都已经过了,就意味着即使裁决结果对劳动者有利,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当我方就这两项时间上的问题向仲裁委提出异议时,他们的回答令我彻底无语:
“你是不知道我们仲裁一年要接多少案子,劳动局在市政府会议上反映过这个问题,我们有红头文件允许一定程度的逾期。你们这个案子,还是给市长信箱写过信让劳动局督办的,已经够快了。有些案子不要说两三个月,拖五六个月也很正常。你不要跟我讲法条,也不要跟我讨论什么程序问题,就算我们的程序再乱七八糟,只要结果是公正的不就行了?”
“你不要跟我讲法”,这话从书记员和仲裁员的嘴里一再冒出来,未免就有点黑色幽默了。虽然仲裁是个三不靠的没谱单位,但也终归是政府负责的法律机关,不跟你讲法,难道要跟你讲交情不成?我可真没夸张这位科长大人的说辞,还有录音为证。也许是我们无休止的要求程序合法性令他厌烦,他显然是有点恼怒了。另一位仲裁员倒是彬彬有礼的不着调,这会看到同事的失态也有点着急,就不停的踢着同事的凳子暗示他闭嘴。我们在一边正心里窝火,看到这个细节倒有了发笑的冲动。
我们的朋友,也是我方的委托代理人虬髯君绝对不会放过任何争取法理的机会,在2月26日开庭时提出: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本案中,程序上明显违法,时间上明显拖沓,态度上明显丧失公正立场。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精神,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已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履行职责。因此申请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全体人员及仲裁员回避。
这一招玩得漂亮、解恨而又合法合理。仲裁员的屁股还没坐热就被轰了下来,脸色阴沉的走出仲裁庭,估计仲裁委成立这些年来就没受过这个。被告们茫然的来了,又不得不更加茫然的打道回府了,这几个连代理授权都没办就趴在代理人席位的法盲还没搞清楚状况。
仲裁委驳回回避申请后,择日重新开庭。那天我也没去,基本上就是虬髯君跟一群法盲的表演赛。事情到了这个份上,我们的对手不仅仅是无良公司了,还有不法仲裁。要想得到完全的公道公平,下一步只能靠媒体了,国内的报纸先做报道,然后本地传媒再跟进。权衡再三,我们只有保留权利,无限期搁置这个做法。虽然直到今天,我依然还有些见了黄河也不死心的冲动,但再折腾下去,受害方始终是我们自己。别的不说,我女朋友丧失工作后,这案子一直不审不结的挂在那里,所有的人事资料被扣押在公司,她既无法再谋职业,也不愿意回到那个肮脏的公司继续,成天还要被这事揪心闷气。更何况,人活着还有的是其他的烦恼。
您是不是觉得我们没有抗争到底,还是意犹未尽?可能吧,中国人的性格里有种很重要的成分叫贪于安逸,只想着希冀中的平静生活,而愿意尽可能的忍受外界的欺辱,什么事情差不多了就叹口气,算了罢了。可是我要辩白的是,今日中国这种被深远的民族恶习所影响的、不伦不类的现代社会秩序,任何与之抗争的人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比如说钱,比如说时间,比如说精力,甚至是亲人的爱和理解。我们被迫去张弛进退,你可以说:“这是对生活的屈服。”可是我心里明白,这么简单的总结与问题的本质无关。据说男人从25岁到30岁,是一个逐渐放弃理想和原则并趋于现实的年龄段,但并非所有人都会将自己的坚持解甲归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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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国没有同情者,只有吹鼓手(CCTV)和应声虫(就是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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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21世纪评论 on 4/25/09
以下是培云发在《新京报》上的专栏文章。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找电影《朗读者》来看,回味文盲女看守反问法官的那句话:“在当时,你会怎么办?”
——思想国·21世纪评论(www.21pinglun.com)
《半月谈》杂志日前编发了一位从事信访工作的乡镇干部的真实经历。配发的编者按指出,“作为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被上访者、上级部门、新闻媒体等做着形形色色的解读。然而,当真正走进他们,你才会理解他们的无奈和隐衷。”
当然,这里的“理解”,只是“同情之理解”,并不代表支持。文章中的一些细节的确表明,目前严苛的“零上访”、“一票否决”等政策不仅伤害了那些有冤不能诉的上访者——体制外弱者,同样制造了“体制内弱者”。也正是那些不切实际的政策安排,使体制内弱者与体制外弱者之间发生了无谓的纠缠与对立。而这一切,都不是孙东东的“精神病偏方”所能解决的。
据这位乡镇干部介绍,他在乡镇工作十几个年头,从事信访工作6年多,10多年来在几个乡镇干过,从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成长为分管信访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天天胆战心惊,如履薄冰。”文中谈到当地一位老上访户,至今未婚、无业。从17岁随父亲以“受迫害”为由上访,30多年来,他几乎每年都要在重大会议召开时(如中央、省、市级“两会”等)上访。他一旦进京,或到省上、市里,镇政府都要安排专人去接访,甚至中途截访。每次接访,我们都要安排两人以上去,到省城、北京来回一趟,每次差旅费少则三五千元,多则上万元。有时,还得委曲求全,不得已做一些让老实人吃亏、“会闹腾的”赚便宜的事来。
具体情节更像是小说。据说,为了确保万无一失,近年来每到全国“两会”等时期,镇里都要派出5名干部24小时跟随这位上访者,陪吃陪喝陪睡陪上厕所,一次耗时半个多月。如果一年下来有多个敏感期,每年单是稳控他一个人的费用就多达数万元。如果实在控制不住,一旦到了省城和北京,也要想尽一切办法在信访登记机关“销号”(不被上级机关记录),避免不被“一票否决”。
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票否决”实际上导致了某种具有进攻性的形式主义。另一方面,尽管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质疑“一票否决”,但在其未取消以前,“一票否决”的刚性规定也让基层干部变成了政治压力下的“体制内弱者”。只不过,他们的弱者身份是相对的,因为他们只要学会顺从,便可以将这种不合理的压力传导给那些上访者,甚至把“接访”、“截访”当作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也就是说,当基层干部受到上级的“零上访”政策的折腾时,他们同样把这种折腾转移到另一些上访者身上。压力传递的过程因此变成了“弱者对弱者的欺凌”(鲁迅)。不同的是,这是“体制内弱者”对“体制外弱者”的欺凌,前者是相对弱者,后者是绝对弱者。
早在1996年,曹锦清在《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同样记录了一位乡干部的话:“我在乡政府干了八年,为推行计划生育,为征粮派款,我抓过人,牵过牛,扒过房子,干过许许多多违法乱纪的事。按法律要判我20年徒刑,也不算过分。老实说,如完全按目前法律办事,只有两个结果,一是根本办不成事,二是要认真落实上级任务,必然违法。”在此,且不论政策本身的目的、效果如何,以及类似乡干部是否有“制度上的原罪”。具体到时下一些冲突连连的行政行为,在遵守法律与完成政治任务之间存在某种脱节是显而易见的。
这种脱节尤其体现在“零上访”与“一票否决”政策上。一方面,宪法规定信访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零上访”与“一票否决”等政策却又在否定这种权利的意义,并以公民不使用这种宪法权利为荣。否则,上级管理部门怎会将“零上访”视为一种政绩?
同样矛盾的是,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告到上级政府的信访,还是告到法院的打官司,本质都是一样的,即公民通过宪法赋予的权利寻求自救。如果政府部门可以把本辖区无人使用某种宪法权利作为政绩,而且一厢情愿地以为能够实现这个目标,为什么不制定相同的政策,力争本辖区实现“零诉讼”?为什么一些政府部门不以诉讼为耻,却要拼命掩盖民众的上访?既然无人相信原告与被告等待法官裁决会影响社会稳定,为什么上访者请求上级部门主持公道便要被戴上破坏稳定的污名?
当说,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有需要解决的矛盾。它们有来自社会之间的矛盾,有来自官民之间。有矛盾不是件羞耻的事情,关键在于如何面对和处理矛盾。如果非要通过强制手段掩盖矛盾,搞子虚乌有的“零容忍”,实则是设立“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出现这种情况,要么是权力过于自负,不愿正视他者的权利;要么是对这个世界的复杂性一无所知。
应该说,转型时期的中国每个人都面临权利的贫困。除却体制外弱者的不幸命运,那些不得不去执行不良指标的“体制内弱者”的命运同样值得关注。事实上,就像上述基层干部,在制定政策的上级面前,他们是不折不扣的弱者;更不幸的是,他们常常因为“在一线做坏事”而成了无人同情之弱者。
难题如何解决?恐怕还是要回到“法治政府”这一层面来。显然,法治政府不能简单理解为“政府依法治理公民与社会”,其更重要的一环是“公民与社会依法治理政府”。而且后者是前者的先决条件。这意味着权力部门“所依何法”及“如何依法”必须接受民意的审查。
换句话说,一项政策是否可行,必须有通盘的考虑,有各方力量的参与,而不能凭着长官意志与政府部门自我授权。而既然要体现民意,自然包括“体制内弱者”的意愿,因为他们首先是人,是公民,然后才是上级的下级。否则,难免会出台“零上访”这样的政策,具体到执行时,每一方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有的输掉了政治信誉,有的输掉了职业道德,有的输掉了公民赖以自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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