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3日星期四

[G4G] Re: 一些思絮:驳“杨佳侠客论”及司法 / 萧瀚

扬佳实际上是一种人民恐怖主义,他杀的是比较抽象的社会秩序而不是某个人。恐怖主义的正确定义是什么呢?目前流行的国际恐怖主义和中国当前流行的人民恐怖主义有什么区别呢?

2008/10/23 参考消息 <go2group@gmail.com>
1、关于杨佳,较早时候我写过《"做自己的法官"的尴尬》一文,发在《财经》杂志法眼栏目,后来发在"萧瀚时评"博客,被新浪网管删除了。有人转到凯迪,现在也还在。在那篇文章里,我主要谈审判杨佳的程序正义问题,当然,中国司法程序历来我行我素,一个小民的看法他们是不屑于理睬的――千千万万跟我看法一样的意见,也完全没有被重视。



2、杨佳案的二审前几天开庭了――当然不是公开审理,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参考消息 通过 Google 阅读器发送给您的内容:

 
 

于 08-10-22 通过 追�堂 作者:萧瀚

冒自由和生命危险向国王詹姆斯一世力争司法独立的

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1552-1634)

 

一些思絮:驳"杨佳侠客论"及司法

 

萧瀚

                          

                                                                      我郑重呼吁中国所有的法官:

"请不要在明知不公正的判决书上署名,

你们的名字应该是尊严与公正的象征!"

 

1、关于杨佳,较早时候我写过《"做自己的法官"的尴尬》一文,发在《财经》杂志法眼栏目,后来发在"萧瀚时评"博客,被新浪网管删除了。有人转到凯迪,现在也还在。在那篇文章里,我主要谈审判杨佳的程序正义问题,当然,中国司法程序历来我行我素,一个小民的看法他们是不屑于理睬的――千千万万跟我看法一样的意见,也完全没有被重视。

 

2、杨佳案的二审前几天开庭了,随后下了裁定――当然不是公开审理,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杨佳的妈妈离奇失踪,在这节骨眼上失踪,考虑到杨佳只承认他妈妈给他请的律师,可以想见,这失踪对谁最有利,估计就是谁绑架的。

 

4、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给人民以基本的正义,当受损害者走完最后的程序之后(鉴于司法不独立以及司法),当然有自行复仇的权利,这是一项天赋的权利。

 

5、许多人将杨佳视为侠客,这是很莫名其妙的说法。个体复仇应该是"冤有头,债有主"的损害相当式的复仇,而不能是滥伤无辜的施暴。如果杨佳受到了极不公正的对待,且仅仅是针对如此对待他的人去报复,而不是杀人――哪怕随着事态的发展而导致了杀人,我也会很敬佩他,但他现在的做法,暂且假定他的精神状态是正常的,那么,他的行为只能算是泄愤犯罪,不是复仇。

 

6、正当的复仇是理性且高贵的行为,而泄愤杀人则是非理性和暴戾的。

 

7、坐在办公室里办公的警察,毫无防备,在杨佳的突然袭击之下,伤亡惨重,无论死者伤者他们也是人,也是有父母妻女的人,他们的亲人也会伤心哭泣,请不要再说杨佳是侠客。

 

8、上海警方和司法当局,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犯下弥天大蠢,不遵循基本的回避原则,不遵循基本的司法公开原则,以及其他种种不合乎程序正义的做法,导致了在舆论上,硬把杨佳逼成了他不是的角色――侠客。古今之蠢,莫过于此――不过在中国永远不要说最,没有最,只有更。

 

9、杨佳不是侠客,他就是个杀人嫌疑犯。

 

10、上海司法当局罔顾司法公正,沿着前面不公正的司法程序,对杨佳作出有罪判决,这样的司法是无效的。

 

11、杨佳案开始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院应当审查该案所有司法程序中的问题,鉴于该案已经做出终审判决,同时鉴于该案的司法程序严重不公正,最高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因司法程序违法,释放杨佳。"(当然,鉴于此事的严重性,可以对杨佳有释放后不妨碍其基本行动自由的监视,以防其再度犯罪。)

 

12、"一事不再审"原则,是任何一个正常国家都应当遵循的基本司法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公民因某行为涉嫌犯罪受到公诉机关公诉,配合公权力经历完整程序的义务只有一次,如因程序不当致使嫌犯逃脱,不得再行启动公诉程序。杨佳涉嫌杀害六名警察,是特级杀人嫌犯,但是由于迄今为止的整个司法程序是违法的,释放之后,就不能再以同样的案由进入新的司法程序。

 

13、杨佳案二审裁定书上署名的法官是:"审判长徐伟,代理审判员瞿崎,代理审判员孟猛",杨佳案一审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是:"审判长王智刚、审判员叶建民、人民陪审员孙国瑛。"

 

14、当年大饥荒死亡数千万人,刘少奇很恐惧,跟毛泽东说这样的事会上历史的。实际上,不单是这样的事会上历史,事关重大公共事务的案件中,法官不遵循司法程序审理案件,也应该被历史记住。司法不独立的恶制度固然最该受谴责,但一个有尊严的法官至少应该做到拒绝在这样的判决书上署名。

 

15、我呼吁中国所有的法官,"请不要在明知不公正的判决书上署名,你们的名字应该是尊严与公正的象征!"世界上只有你们这种职业是以公正为志业的!

 

                                              2008年10月23日於追�堂


 
 

可从此处完成的操作:

 
 



--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zhaixinrangcgp社会仿生学
http://lvxiaoguang.meet8.com

--~--~---------~--~----~------------~-------~--~----~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 Google 论坛"参考消息(G4G)"论坛。
 要在此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Go2group@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Go2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更多选项,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Go2group?hl=zh-CN 访问该论坛
-~----------~----~----~----~------~----~------~--~---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