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9日星期二

[G4G] 陈永苗:温州地下钱庄与合法性压迫

《上海国资》8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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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地下钱庄与合法性压迫

陈永苗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浙江地下钱庄有望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走向合法化。对此,浙江中小企业局某位处长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证实,浙江的确在加紧研究试水小额贷款公司的事情。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地下钱庄从事的主要非法金融业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根据19986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因此,地下钱庄属非法金融机构。地下钱庄并不是个中性称谓,等同于非法。随着非法融资案的屡屡曝光,地下钱庄更加成了过街老鼠。

我做律师的几年,接触过一些金融法规和政策是禁止企业向银行以外非金融机构,企业或者个人融资的,动辄侵犯金融秩序,构成侵犯金融秩序罪,这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斗大如牛的土规定。例如民营企业向个人借贷很容易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嫌疑。到了市场经济时代兴起了债券和股票,这些土规定也没有宣布废除,就吭哧吭哧地发行债券和股票,当然是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如此中山装未脱就穿上西装是为了救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连门缝都不给。一边抽自己的嘴巴,一边批准自己的儿子去圈钱去。政府还对民间金融"鳄鱼"般凶残。国有企业大碗大碗吃肉,民营经济连肉霄都不让趴在从桌子底下捡一点,反正是不会批准他们的。这期间多少民营企业家倒在非法融资、非法吸收存款罪、非法发行债券罪等狼牙棒之下,最有名最幸运的当然是河北民营企业家。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土规定还是土规定,但是碰到国有企业,土规定就自动回避了;碰到民营经济,土规定就哈哈大笑:老子来了小子找去死吧。凡是向银行以外的融资,都属于非法的,都侵害了金融秩序,但是银行又斜着眼歧视民营企业。民营企业被迫小心翼翼做贼一般向民间融资,主要表现为亲戚朋友等家庭和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相互拆借,以及私募筹集资金等。可是做贼毕竟是做贼,政府不生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时,还可以偷偷摸摸玩几把,政府一声咳嗽民营企业家一身冷汗,跺地一脚民营企业家全部趴下,都在政府的枪口下,随时随地都可能牺牲。

属于市场行为的,没有外部性,政府和法律没有必要介入,也没有必要管制。如果论到要管制"洗钱等"非法金融行为,那么正规银行所干要比地下钱庄干的更多,规模更大,可见是否严格管制,不能以这些作为理由。

   把地下钱庄定性为非法金融机构,这里存在国家公权力侵吞一切领域的冲动。凡是法律不明文禁止的就是合法的,这是民间社会行动的原则,凡是法律所不明文同意,这是政府国家行动的原则。整个社会生活领域,不可能每一寸皮肤都是整齐有序的,灰社会甚至黑社会,都有着自身的规则,并不需要国家暴力来支配。也就是说,由国家暴力做后盾的法律,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民间总有一些领域是灰色,然而却是有效的。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并不囿于农村范围,而借贷规模更是超过千万甚至上亿,长期贷款不是其业务的主要内容,短期的拆借和头寸调整才是人们对其资金的主要用途。各式各样的"客户",有"超乎想象"的需求和信任。非国有部门对中国GDP的贡献超过了70%,但是它在过去十几年里所获银行正式贷款却不到20%,因此,目前全国中小企业约有三分之一强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

尽管地下钱庄具有高利率,但其出现的违约和欠款不还的事件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多。原因在于地下钱庄的运作方式与现代银行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大为不同,地下钱庄的组成方式是个人合伙制而业务的纽带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熟人是私人钱庄运行的核心,他解决了现在银行所面临的大部分风险。熟人的关系纽带可以方便的查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能有效地控制借款人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这都是现代银行所羡慕的。所以地下钱庄与现代金融,是一种互补关系,不应该谁吃掉谁,而应该是互为犄角。地下钱庄在现代金融力所不及的地方,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将地下钱庄合法化的想法是有违现实的。不合法的,无生存,没有红帽子的,无生存,好像民间长期存在的东西,只要没有被国家收编,没有获得法律地位,就没有存在的自然权利。这种国家公权力扩张,造成的毛病是,一切合理而不合法的东西,都寻求立法保障,都寻求国家编制。所以地下钱庄才有合法化一说。国家政府对民间生存,有一种合法性压迫。

《上海国资》8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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