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7日星期三

[G4G] 为何香港台湾没有“中国式过马路”?

为何香港台湾没有“中国式过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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凑够一拨人就闯红灯过马路,已被网民和媒体统称为“中国式过马路”。为治理闯红灯现象,5月6日起,北京将对闯红灯的行人罚款10元。而20年前,香港就依法严惩行人闯红灯过马路,罚金之高更是我们至今难以想象、理解和承受的;今年3月起,台湾对行人闯红灯的罚金由约合人民币72元减至60元,对汽车不暂停让行人先过马路者则加重处罚。京港台三地的交通管理严疏不同,效果差距巨大。香港、台湾依法管理交通的成就之大超乎我们的认知,“中国式过马路”也应改叫“中国大陆式过马路”才合乎实际——

为何香港台湾没有“中国式过马路”?

中国大陆许多城市近来开始整治“中国式过马路”,对行人闯红灯,北京5月6日起将开罚10元,南京、杭州、宁波等地则处以5到20元不等的罚款。

然而,诸多权威媒体也跟着网络把行人集体闯红灯叫做或写做“中国式过马路”,这一说法极不准确,抹黑了香港、台湾;往大里说,这等于无意中把港台两地都划出了中国!因为在事实上,港台两地依法管理交通的成就之大远超我们的认知,“中国式过马路”也应改叫“中国大陆式过马路”才合乎实际。

据我所知,起码20年前,香港就依法严惩行人闯红灯过马路了,处罚方式之严、罚金之高更是我们至今难以想象、理解和承受的。奇怪的是,一直不见我们的媒体就此做过任何详尽的报道分析和对比反思。也许他们认为香港如此治理交通是小题大做。如今,我们内地方有醒悟,也要开罚治理了,但举措和力度仍远逊于20年前香港的治理水平。

1993年2月,我听一位香港商人讲过一件小事。它让我耳目一新,耿耿于怀,从中足见香港依法管理交通之严,堪使我们内地汗颜。

他告诉我:“在香港,行人闯红灯被警察抓到就算犯法,如果逃跑,就算拒捕,警察去追,闯红灯的其他人都会乖乖站在原地,不敢乘机溜走。”

他说:“有个青年人小林从内地来香港工作不久,一天上街回来就说:‘坏了,我今天过马路闯红灯,让警察给抄票了。’等了半个月不见有何动静,他暗暗高兴说:‘看来没事了。’我对他说:‘这里是香港,不是内地。你等着吧。’过了一个多月,他接到法院的传票,要他某天去法院出庭。到法院一看,里面200多人,都是违法闯红灯过马路的,来法院集体听候宣判。法官宣布判决后说:‘念你们是初犯,每人罚款500港元,如果再犯,将罚款1000港元。如果谁不服判决,可在15日内提起上诉。如果服判,都到某某窗口去排队缴纳罚款。’有谁还不服判决啊?全都乖乖排队去交罚款了。

“以后走在街上,再有人开玩笑叫小林闯红灯过马路,小林就说:‘要过你们过吧。你们过去罚500,我过去得罚1000!’”

1995年,5岁的外甥女从香港来北京探亲,随我们在三里屯路边等红灯时,她突如其来的举动让我大吃一惊:一见几个行人闯红灯过马路,她就急得挥着小手大叫起来:“快回来,快回来,红灯不能过马路的呀!”

一个5岁的香港儿童,见别人闯红灯都会忍不住高声制止,足见20年前的香港交通管理甚严,上街必须遵守交规早已深植童心了。

去年12月去台湾旅游,途经香港游览一日,我特意向香港导游打听,看看时隔20年,香港对闯红灯过马路的罚款数额有无改变。导游不假思索地回答:“不管行人第几次闯红灯,抓住一律罚款1000港元!”

行人的路权在香港也备受重视。近见网友对“中国式过马路”的叫法表示异议,并评论指出:“中国香港斑马线亮绿灯时,所有机动车包括直行左右转弯的都要停车,步行者可以十分放心地横过马路。说明中国香港特区‘优先照顾’弱势群体的步行者,而中国大陆‘轻视’弱势群体的步行者。大家去香港时可以亲身体验一下。”

在台湾,闯红灯过马路的也很少见,机动车还会主动礼让要过马路的行人。有两次我只是站在没有路灯和斑马线的路边左右张望观看街景,左侧驶来的机动车都在十几米外减速,停在四五米开外,示意让我先过马路。

原来,台湾注重维护“行人优先”的路权动真格的(见附图),在2005年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中详尽制定了各种具体罚则和相应的罚金数额,有些规定颇具人性,操作起来易于奏效。如第44条规定,对汽车驾驶人“行近行人穿越道(即斑马线,下同),不减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者”,“处新台币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约合人民币120~360元)罚锾(即罚金)”。

在台湾2013年3月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中,又修增了处罚金额。如第44条规定:“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者,处新台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约合人民币240~720元,下同)罚锾。”第48条规定:“汽车驾驶人转弯时,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者,处新台币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锾。”

对行人闯红灯,即“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或警察指挥者”,2005年的《处罚条例》规定“处新台币360元(约合人民币72元)罚锾,或施一至二小时之道路交通安全讲习”;而自2013年3月起,修减为仅“处新台币300元(约合人民币60元)罚锾”。(见截图)

尽管不知如此修减对行人闯红灯的罚金是否表明台湾闯红灯大为减少,但尽人皆知的是,大陆人集体闯红灯之盛,已被冠以“中国式过马路”名扬全球了。北京等地虽准备对闯红灯的行人开罚,但也只是刚起步治理而已,且未见到如何开罚的法律条文。

由上述港台两地的依法管理概况,可见把“中国大陆式过马路”统称为“中国式过马路”极为不当,它抹杀了香港、台湾两地依法严惩闯红灯过马路的非凡成就。更难能可贵的是,港台治理交通是常态化、人性化全面依法管理,而非“头疼治头,脚疼治脚”,靠运动式整治一阵,其依法管理之严,处罚力度之大,都足以让我们自愧交通管理能力相形失色。

香港、台湾能把交通管治得规规矩矩,井然有序,行人闯红灯过马路早已不算大问题,不少大陆游客见了都艳羡赞叹不已,盖因港台效法奉行西方的法治化常态管理。而西方民众遵宪守法也早就习以为常,有人戏称,如果半夜12点还有人在路边等红灯,那人肯定是德国人。

据报道,国外多对闯红灯重罚。美国罚款2~50美元不等,处罚记录纳入信用记录,且终身不能抹去;澳大利亚一般罚款200澳元(约合人民币1200元);新加坡初次罚款200新元(约合人民币1000元),再闯红灯,最重可判半年到一年监禁。

反观我们自己,连《宪法》的“红灯”都能视而不见,甚至照闯不误,以致当年下至山东大学教授束星北,上至国家主席刘少奇,在捍卫自身权利时手持《宪法》都无济于事,甚至自身难保,依宪依法治国又谈何容易?

尽管现在每任国家领导都一再强调要遵守宪法,大力提倡维护宪法权威,推行依法行政,但要在现实生活中落实依旧阻力重重。我们力求实现宪政还停在梦想阶段,今年初甚至为中国宪政梦一文闹出举世关注的南周事件。长此以往,难怪法治懈怠,口惠而实不至。有人就曾向我透露,某权威部门的司机闯红灯如家常便饭,累计该缴的罚款数额惊人,可单位出面一个电话,所有违章记录就被统统“铲掉”!何况很多百姓因路权难保,过马路不安全,也不把闯红灯视作违法了。如今,民众和媒体把集体闯红灯过马路视为中国一大特色又何足为奇?

仅在北京街头,每每走在斑马线上,总见很多机动车为了抢行几秒,一辆接一辆毫不减速直冲过来,逼着行人躲让,甚至轧在斑马线上顶到行人腿前才肯停下,或是毫不理会要过马路的行人,抢先停在斑马线上,毫不在意自己的车挡住了行人过马路。汽车在斑马线上也敢横冲直撞,各地撞倒、撞死行人的事件也时见报道(见截图)……

这类驾车恶习积弊盛行无阻,岂不在在表明我们的交管法律和管理职能全都空洞无力吗?既然我们的法律可以牺牲行人的路权来维持机动车通行顺畅,行人在绿灯下过马路也缺乏安全保障,还会顾忌闯红灯过马路是否违法吗?

例如,200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得既自相矛盾又不切实际:第4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47条却规定“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中也只是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对转弯车辆一旦妨碍被绿灯放行的行人直行该如何处罚,则没有任何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如此既欠周密也不切合实际,若指望靠它们能管好交通秩序才堪称奇迹!

既然明文规定“车辆、行人都要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那么,行人在绿灯亮起时直行穿过马路,机动车也被允许左右转弯,这岂不是纵容机动车与行人混行,妨碍行人直行,威胁行人的生命安全吗?

从实际效果看,要求“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不但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冲突,也缺乏执法可操作性,在人行横道线上对机动车驾驶人能有什么法律约束力?

正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自相矛盾又缺乏具体可行的罚则,才使缺乏路权意识的驾车人无视行人的路权和生命安全,与行人抢道行驶的冲突越来越多,也使人行横道的绿灯形同虚设(见附图)。几年前,北京在大街一些斑马线两侧和中间安全岛设置过变灯按纽,行人遇见红灯,见路上没车通过或有急事,就可按下按钮变换绿灯过马路。可惜好景不长,这些按钮全部失灵。据说因为它们方便了行人,不便于车行……

显而易见,我们的交通安全立法、道路与标志设置缺失的是公平合理的路权意识和路权的可行性,过于偏重考虑机动车的路权,轻忽行人的路权,致使行人的路权极易遭到机动车的非法侵害,行人难以举发要求查处。加上缺乏相应的具体罚则,仅仅立法空洞抽象地要求“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何异于空谈废话,纸上谈兵?我们的交管无方乏力,不但助长了“中国式过马路”逐渐蔓延盛行,变得举世闻名,还连累与之根本无关的香港、台湾被无辜泼上了污水。

说穿了,“中国大陆式过马路”已非一日之寒,这一陋习积垢的形成根子不在路人的素质不行,而是与我们的交通管理立法和监管执行多年来有失职守密不可分。

真要整顿根治“中国大陆式过马路”,应当借鉴香港、台湾的交管经验,先从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制定具体可行的处罚细则做起,使之能够真正体现客观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治道路交通违法要便于民众举发,处罚也要有具体罚则可以依凭,将它们纳入切实可行的依法常态化管理。否则,仅想靠对行人闯红灯处以5到20元的罚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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