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0日星期一

[G4G] “压”和“堵”式的维稳有百害而无一利――从法律层面剖析李旺阳事件

"压"和"堵"式的维稳有百害而无一利――从法律层面剖析李旺阳事件

"压"和"堵"式的维稳有百害而无一利
――从法律层面剖析李旺阳事件
●刘正清
我虽非邵阳人,但何清涟女士的文章《壮士之死与邵阳之殇》(原载《中国人权双周刊》)令我感同身受。
前年因邵阳市副市长杨宽生"自杀"一案,我受杨家属委托,任受害方的法律代理人,办理此案中,我所遭遇的情形与李旺阳事件的民间调查团及其家属委托的法律代理人的遭遇如出一辙。当时我还在广州,湖南国保就到我老家让我弟"被洗脚",然后又通过我家族,将我请到湖南省公安厅宾馆进行"友好谈话"。我受到此"礼遇",当然清楚他们的意图,于是就直奔主题地质问"你们既然对认定杨宽生自杀的结论如此有信心,那又何必惧怕律师去了解事实真相呢?"此次具体谈话内容,我之前在《律师与社会稳定》(原载《中国人权双周刊》)一文中披露过,这里就不多说了。

我之所以重提杨宽生"自杀"事件,只是提醒当局,用"压"和"堵"的方式维稳,于社会稳定有百害而无一利。无论是杨宽生还是李旺阳,就算他们真如当局认定的是自杀,那么当局对事件的处置方式至少也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诚如韩东方先生所言:"如果李旺阳不是被谋杀,为什么要匆匆火化遗体?如果李旺阳不是被谋杀,为什么不让友人瞻仰遗容?如果李旺阳不是被谋杀,'李旺阳自杀案真相民间调查委员会'发起人为什么被软禁、被失踪?如果李旺阳不是被谋杀,向李旺阳家人提供法律协助的律师为什么被失踪?如果李旺阳不是被谋杀,邵阳国保在事发现场为什么要对家属像明朝'东厂'一样逐个点名威胁恐吓?如果李旺阳不是被谋杀,为什么要软禁亲人,切断他们与外界的联系?"
基于此,我就再进一步来剖析湖南当局在处置李旺阳事件发生后的严重违法行为。
一、在法律鉴定之前,当局就认定是自杀,是民事问题,在程序上违法
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李旺阳死亡"的联合调查报告》披露:6月19日中山大学出具认定李旺阳自缢死亡的鉴定意见书;6月21日,受湖南省和公安厅委托,中国法医学会专家组赴邵阳市对李旺阳死因及性质进行了调查复核,并出具了《法医学鉴定专家咨询意见书》均认定是自杀。7月11日,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区分局向李旺玲、赵宝珠通报了法医鉴定意见和调查结果。可是在此之前,6月9日上午大祥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启动调解机制,对赔偿事项进行了调解,其间大祥区人民医院承认值班护士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发现李旺阳死亡,没有尽到护理责任,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李旺玲、赵宝珠表示接受调解意见,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也就是说,在李旺阳之死鉴定结论还没有出来之前,当局就推定李旺阳之死是自杀,而自杀只涉民事问题。至此,李旺阳的遗体应依法交还其亲属处理。然而,邵阳警方在李旺阳亲属反对的情况下,强行控制遗体,而后匆匆予以火化,致使许多核心的法律证据被销毁。由此,人们不得不质疑:当局有有意毁尸灭迹嫌疑;这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的调解书,其背后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
二、邵阳当局对李旺阳的死因负有举证责任
从证据学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根据举证能力的大小来分配的。就刑事证据而言,除个别罪名被告有举证责任外,举证责任在控方;民事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也有例外,即举证责任倒置,如医疗事故案、劳工案、环保案等,原因是这些案件的主要证据都是掌握在被控告方手里,权利主张者并不掌握。同理,李旺阳遗体一直控制在邵阳当局手里,当局有举证的责任。根据证据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持有证据,其无正当理由,却拒不提供证据――该证据的内容对其不利,可推定控方主张成立。也就是说,邵阳当局持有李旺阳遗体,却拒绝在法律程序中提供证据,可推定家属"被自杀"的质疑成立。
李旺阳是老资格的异议人士,特别是经过香港媒体报道后,又有很大的影响。这样一个超敏感人士,在"六四"期间不被国保管控是不可能的,而恰恰就在此期间,李旺阳离奇地"自杀"了。公众有理由怀疑李是他杀,且矛头直指邵阳当局。无论是从社会稳定考量,还是撇清自己的责任,邵阳当局都有义务对李旺阳的死因作出合理解释。然而邵阳当局在处置李旺阳事件上种种违反常识的行径,不仅没有起到释疑的作用,反而更加重了公众的怀疑。
邵阳当局可能会辩解:"不错,我有举证责任,可我不是出示了中山大学和中国法医学会的自杀鉴定书吗?"这就涉及到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的问题。首先,公众普遍怀疑李旺阳之死是邵阳当局所为,是国家行为,因此无论是邵阳警方还是中共当局,都不能充当中立的仲裁者,而只是涉案一方的当事人。根据证据规则,进行法医鉴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立的机构来鉴定。可在以上两起死亡鉴定中,有家属的委托吗?单方面委托某机构作鉴定,在法律上是非法的。不仅如此,更为严重的是:在事件调查中,家属被控制,家属委托的法律代理人也被失踪!再有,根据证据最佳证明规则,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提供的证据,是不可采信的。众所周知,无论是中山大学还是中国法医学会都隶属于中共当局,他们能违背党的意旨,作出对当局不利的鉴定结论吗?
三、关于民间调查团和代理人
人们可能会说,现今到哪里去找一家独立于当局的机构来鉴定呢?但中国为什么没有独立的鉴定机构呢?退一步说:1、李旺阳身上是否有伤痕,非专业人士凭常识也可以看得出来,如果允许民间调查团参与,真相就会清楚;2、就算是死亡鉴定要由国家的专业机构来做,但如有民间和受害者代理人的监督,则可增加公正性和可信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是有权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调查的。可是在李旺阳案调查期间,家属被警方管控,其委托的律师也被失踪了,民间调查团更是被拒于门外。在这种情况下作出来的鉴定结论合法吗?能让人信服吗?
当局之所以不允许民间独立调查团参与调查,是因为若允许了,就等于承认民间独立调查团的合法存在。如果开了这个先河,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如此中共如何操控社会?李旺阳是自杀还是他杀,其本身是个法医鉴别的技术性问题,得出真相是很容易的,少有人不乐见其成。但是当局心中有鬼,所以才瞒了又瞒,压了又压。首先,李旺阳很可能就是被邵阳警方谋杀的,真相一旦披露,就会产生剧烈的社会震荡,直接威胁政权的稳定,因此此事一定要"瞒"住、"压"住。再者,如果此案允许民间介入,就开了民间力量制约中共政权的合法性,特别是李旺阳是异议人士,由此其一党专权便受到挑战和威胁,而这是当局绝不允许的;也因此民间力量,无论是异议人士、公民调查团、维权律师,哪怕是独立代理人、自由作家,当局都要对之进行打压,绝不给他们生成的空隙。
2012-7-26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84期 2012年7月26日―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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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iweekly.hrichina.org/article/1799
(2012/09/1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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