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3日星期一

Re: [G4G] 美国之音中文网 中国敦促美国重审台湾关系法

探討美國《台灣關係法》之法理

◎林志昇、何瑞元

美國‧國會分「參議院」與「眾議院」,「參議院」是全美五十州每州選出兩名,而「眾議院」則是按照人口比例選出。美國‧國會是因襲英國‧國會制度。根據《美國憲法》規定,參眾兩院送請總統簽署,發布成為法律之法案只能一種,因此,法案送交之前,會交由「兩院聯席協調會(conference
committee)」處理協商。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或作出解釋是採合議制,必須先檢視現行法律規章,如果沒有法律規範,則參考法令制定時的「立法史」(legislative
history),以尋求該法令之意旨,作為判決之參考或依據,而「立法史」包括:「協調會議報告(conference
report)」、「參眾兩院委員會報告(Senate and House Committee
Reports)」、「兩院辯論之國會紀錄(Congressional Record)」以及「委員會聽證紀錄(hearing
proceedings)」,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台灣關係法》協調會議報告」於1979年3月28日提報「眾議院」表決,結果339票贊成,50票反對,5票棄權另外38人缺席,獲得壓倒性支持。「參議院」則3月29日討論「協調會議報告」,結果85票贊成,4票反對,11位缺席,至此《台灣關係法》通過,4月10日卡特總統簽署,正式成為美國國內法律並追溯自該年一月一日生效。

有學者主張《台灣關係法》已經認定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了解美國國家體制的人都知道,對於認定一個國家是否為「主權獨立」的事實,完全是美國總統的職權,而不是「國會」的職權,《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所制定而予通過的;《美國憲法》規定,有關美國國內事務法律的制定,主要是依靠「國會議員」來掌握,而國外外交事務,則其決定權力主要來自「總統」的職權(除非憲法另有規定),當年華盛頓擔任總統時,國務卿傑佛遜指出:「《美國憲法》把政府權力分成三部分(行政、立法、司法),行政職權是賦予總統,只有一些特別情況下才規定必須有『參議院』的同意。」傑佛遜進一步說明:「基於此結構,和外國往來之相關事務是屬於行政權,特別是在總統掌握之下,(行政權最高首長)除非憲法規定某些項目必須有『參議院』同意。」;在《美國憲法》裡「國內法」與跟外國簽定的「條約」其法律位階不相同,處理方式也不相同,美國與台灣之間是《台灣關係法》而非「台灣關係條約」,按照上述美國的三權分立結構,不難了解其重要性與美國不可能放棄台灣的必然性。

198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Harlow v.
Fitzgerald案,大法官指出:「凡是與執行國外事務與國家安全有關事務,是總統主要之任務。」1988年在Navy v.
Egan案,大法官再度確認:「外交事務是美國總統的責任範圍」,是故,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一而再的指出,美國總統是在憲法體系之下,被授權管理美國外交事務;研究《美國憲法》的學者總結稱:「兩百多年來之美國司法判決,有關總統管理外交事務方面,是司法機關一直確認美國總統有最高權力,只有在憲法中明確列出一些特別情況時才屬於例外。」

《美國憲法》學者最常提出的相關法案是1936年美國「最高法院」U.S. v. Curtiss-Wright
Corp.案例,大法官認為:美國總統有權禁止美國公司運輸武器給祕魯、波利維亞。該判決認定:有關外交事務是很敏感的,是屬於美國總統全權處理的,因為總統是唯一代表美國聯邦政府,處理國與國之間的事務,而且總統每次執行該權力時,並不需要美國國會給予某一特別的法案許可。

《台灣關係法》既然是經過參眾兩院通過的美國「國內法」,其在美國之法律位階之高自然不在話下,要知道,1901年起的美國〈列島系列案例〉,因為美國的征服而納入美國管轄之領土,仍然屬於「外國領土」,必須等到美國國會給予正確的規範為止。所以,1898年7月17日,古巴因為西班牙投降而被美國征服,1899年4月11日《巴黎條約》生效,由西班牙「懸空割讓」古巴,沒有指定收受國,情況與台灣相同,直到1902年5月20日美國總統才宣佈「美國軍事政府結束」,古巴共和國才建國成功。台灣目前仍然在「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之下,美國國會尚未通過任何相關提升台灣地位的法案,台灣依然屬於《美國憲法》中,美國管轄之下的「外國領土」,符合美國「列島區第一類」之規範,這就是美國《台灣關係法》的真義。

2011/5/23, Kasia Hu <hometown.kasia@gmail.com>:
> 中文主页 更新时间 2011年 5月 23日 星期一 12:39 PM 格林威治标准时间 [image: RSS Feeds]
> 聚合新闻<http://www.voanews.com/templates/Articles.rss?sectionPath=/chinese/news>
> 中国敦促美国重审台湾关系法
>
> 记者: 艾德 | 华盛顿 2011年 5月 23日
> [image: 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马伦上将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陈炳德5月18日在五角大楼的记者会上] 图片来源: AP
>
> 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马伦上将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陈炳德5月18日在五角大楼的记者会上
>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陈炳德在最近对美国进行的为期一周的访问期间要求美国终止向台湾出售武器。他表示,一些美国议员也同意他的看法,即现在是重新审视台湾关系法的时候了,这部法律使华盛顿有义务向台北提供防卫性武器。
>
> *陈炳德:美应重审台湾关系法*
>
> 陈 炳德将军就美国对台军售发表了一些措辞尖锐的讲话。上星期三他在华盛顿国防大学发表演讲时说,美国对台军售是美中关系摩擦的主要因素。他说:"如果美方能
> 够换位思考,理解并支持中方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妥善处理中美两国之间的重大敏感问题,中美两国和两军的关系就能够迎着正确的方向稳定、可靠地持续发 展。"
>
> 稍后在五角大楼举行的记者会上,陈炳德被问到如果美国答应台湾的请求向台湾出售先进的F-16战斗机中国会如何回应时,他再次谈到了与台湾关系法。"这两天我也和美国的议员们进行了接触,有不少的议员也感到这个法到了重新审视的时候了。"
>
> 对此,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马伦上将说:"在美国,我们和中国一样需要遵守法律。我们有一部法律叫台湾关系法,我们将遵守这部法律直到某个时候这部法律被修改。修改法律是国会的职责。可能目前有一些讨论,但我并没有意识到修改这部法律是当前被优先考虑的。"
>
> *美官员学者讨论是否应弃台亲中*
>
> 北京反对与台湾关系法由来已久,但一些分析人士指出,有关华盛顿应如何通过处理与台湾的关系来加强同北京的联系的讨论正越来越激烈。
>
> 田纳西州罗德学院(Rhode College)的政治学家约翰.科珀(John
> Copper)说,一直到最近中国都未能削弱这部法律。他说:"现在的形势非常不一样,美国欠中国的债,美国被战争拖累、债务危机等等所有其它因素,美国不想疏离中国。"
>
> 科珀表示,国会对这部法律的关注程度微乎其微,但一些学者和前美国官员提出限制与台湾的关系来加强同中国的关系。他说,"改变我们对台政策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这方面有很多讨论,虽然没有提到台湾关系法,但其实是在讨论这部法律。"
>
> 2009年末,退役美军上将、前参谋长联席会议副主席比尔.欧文斯(Bill
> Owens)在《金融时报》上撰文,称美国对台军售已经不必要,因为北京与台北的关系已经改善。
>
> 非常有影响力的外交政策期刊《外交》杂志也曾刊登一些支持改变美国对台政策的文章。
>
> 中国把自治的台湾视为其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指责与台湾关系法干涉了其内政。但台湾官员说,对台军售有助于在台湾与中国谈判时改善台湾和中国大陆的实力平衡。
>
> *专家:放弃台湾有损美国民主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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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人士约翰.科珀说,国会将就终止对台军售议题进行激烈辩论,同时也会激起海外对美国的民主承诺的讨论。"如果美国放弃台湾,那我们对美国在世界其它地区推动民主化的使命该做何评论。这个使命将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他说,"而我们正在推动民主化,特别是在中东。"
>
> 华 盛顿布鲁金斯学会的研究员乔纳森.波拉克(Jonathan
> Pollack)说,任何要修改台湾关系法的提议都不会在国会得到支持。"很显然,中国正在从我们的行为中寻找蛛丝马迹。"他说,"但我们的行为将更多地
> 取决于其它因素─中国的行为和政策,而不是国会想做或不想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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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展现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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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对台湾关系法提出批评以外,陈炳德还表示中国对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反应将取决于美国向台湾出售什么性质的武器。
>
> 波拉克说,陈炳德的这番话意义重大。他说:"这并不是断言任何军售都是不合理或者不能接受的。理论上讲,陈炳德是可以这么说的,但他没有。因此我不能肯定这是否代表中国表现出的某种灵活性,或许这意味中国官员的现实态度,对一些情况的默认。"
>
> 波拉克表示,目前还不清楚美中双方是否达成了某种共识。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美国批准向台湾出售F-16战斗机,中国所表现出的灵活性将很快经受考验。美国正在就台湾要求购买F-16战斗机的要求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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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1)
> 2011年 5月 23日 *刘卫东* (中国 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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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修改台湾关系法的前提是中国完全以和平的姿态进入西方主导下的全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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