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4日星期一

[G4G] 刘京生:天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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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来源:http://minzhuzhongguo.org/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417

  天赋人权是指每个个人都享有的权利,意思就是:凡是人都享有人权,不享有人权的就是非人类。在这里,要么承认天赋人权是普世价值,要么否认人权概念——即不是所有人都享有人权或者为享有人权者设置种种前置条件。比如,言论自由人人可以享有,但是,煽动颠覆国家的言论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坏人”虽然是人却不享有人权。

  坏人不能享有人权的理由很充分:道德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意义上的,诸如此类。

  从道德意义上讲:坏人是不能享有人权的,就是说,人权的享有者只能是有道德的人。生活中的谦谦君子,白头偕老的夫妻,不随地吐痰,不酒后驾驶,不奇装异服……..。政治上的真理在握者,崇高、伟大、坚韧、无私……。

  道德上的过高要求使得沉迷于红尘的多数人都被排斥到了享有人权者之外,多数人不得不小心翼翼的节制自己的欲望,节制自己的言论,节制自己的行为,仅仅为了苟活不得不牺牲掉本该属于自己的人权。这样,天赋人权就成为一句永远无法兑现的承诺,被无所不在的道德说教埋藏了几千年。

  人权的主体是人,只要是人都该享有人权,人是人权的唯一理由,这点毋容置疑。道德区分了好人与坏人却承认一个现实 ——都是人,只要没有坏到不是人的地步,都该享有人权。当然,是否坏到“不是人”的地步,这个结论也不该来自于道德而应该有个统一的、规范的,不容易引起歧义的标准,一般认为:这个标准就是法律(专制的法律不能作为标准)。

  法律可以剥夺一些人的人权,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违法者都可以被法律剥夺人权,只要他还是人,只要没有触犯人类生存的底线,违法者一样享有人权,这种人权也不会因为种种堂而皇之的理由被剥夺。

  用道德的眼光,用真理的眼光,用权威的眼光来区分不同人的不同人权都是对人的亵渎,都是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剥夺人的天赋人权。

  法律中有个权利概念。它规定了人享有的宪法权利,同时也意味着相应的义务。当你行使你的权利时就意味着你也有保护(或不去危害)别人权利的义务。这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人将这种关系移植到了人权概念中,于是,人权的享有也被限制在这一关系中——即对应人权的是义务,只有充分履行义务者才可以充分享有人权。

  比如:只有履行了不“颠覆国家政权”的义务,才可以享有言论自由。这种移植成为一种被固化的思维方式,在我们呼唤人权时总不忘现实社会的法律制约。在这里,智慧设置了一个前提,即法律是一切思考的根基,而不理睬这一根基实际上是在颠倒一个先后次序,偷换一个概念。

  人先于法律,人生下来就有很多权利,比如婴儿,他不理睬法律却享有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天赋人权不是法律的授权,而是自然的赋予,法律仅是为了保护这一自然赋予。这一赋予是无条件的,不因法律的存在而失去,也没有理由因为义务的存在而限制。不管尽没尽义务都享有人权。

  法律可以制裁不尽义务的人,但是,人权却要求所有是人的人都平等的享有人权,不因义务的多少而加以区分,人权是神圣的,是高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他们之间发生冲突,必须保证为了人权可以牺牲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其理由很简单,法律就是为了保护人权的而不是相反。

  人权遵循的是自然法则,法律很可能不是,比如,专制的法律就只遵循奴役法则——奴役与被奴役。为此,思考问题不应当设置一个法律的前提,而应当首先思考,法律的目的,不同的法律可能有不同的目的。其次,人权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人权是抽象意义上的,是一个特殊的权利。抽象就是要剔除一切社会差别,不管他的出身、信仰、富有、贫穷、阶层、身份、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或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都同样享有人权。

  而法律则必须是具体的,具体的针对某些特定对象,特定人的特定行为。特殊权利就是强调他唯一性与必要性。人权是人唯一能享有的,人权是人必不可少的权利。而法律则没有这种特殊性,对一些人而言,法律不必过问。

  当人们沉迷于天赋人权的时候,现实令人很沮丧。人们有无数的理,可所有的理在现实中都变得毫无意义。这倒不是思维方式,观念的差异,根本的原因在于: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善良的将权利交给了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一移交使得一切的美好在顷刻间消失殆尽。  人的权利演变为权力下的人,人的主体地位因权力的出现而让渡与权力。

  这一让渡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其一,人权理论受制于权力意志,不可以由没有权力的人随意解读,比如,权力可以将人权解读为人权生存权,人类发展了那么多年,还在谈生存,不知是人的悲哀还是权力的悲哀,何况,莫非所有人都面临生存危机以至于所有人都将生存权看作是最重要的人权?其二,所有人的人权被权力者划分,因人而异,比如,农民工享受不到城市工所享受的待遇,其三,设置了权利享有的前置条件,剥夺人的自由权,比如,违法者的人权将受限,其四,人的存在变得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人的存在的“价值”意义。道德的评价人的社会作用,对社会贡献多的人享有更多的人权,反之权利受限……。

  天赋人权与权力下的人有着天壤之别。为此,权力下的人类不断地在追索,追索公正,追索美好,追索理想状态。追索是对权力的不满,是对现实的否定——因为现实并没有带给我们公正,美好,理想状态。人们喜欢自然,喜欢未经智慧淫扰的自然。

  苍天原本赋予了我们很多,有自由,有人权,可是,权力刻意地将其破坏,我们只好从头再来。人类历史的往复,似乎总在告诫人类什么,只是人类习惯于自我而不愿意改变—— 即便人们承认天赋人权是普世价值也不愿意兑现。

  自由民主的熊熊烈焰再次在中国大地燃起,只是希望这次的伟大壮举能够彻底的解决“人生而不平等”的顽疾,使每一个人都享有相同的权利。对此,对于一些人而言,有些东西需要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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