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7日星期一

[G4G] Re: “石首教训”之痛胜过“瓮安教训”(啥教训啊?新疆教训?通钢教训?还会有更痛的)

南风窗:泄愤事件的后续效应

    南风窗7月25日发表题为《泄愤事件的后续效应》的文章,作者于建嵘,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全文如下:

     2009年6月17日至21日,湖北石首市因一男子意外死亡引发了部分民众与警察及武警部队的肢体冲突。这是继2008年6月28日“瓮安事件”之后,发生的又一起特大群体性事件。如果说瓮安事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围攻政府、打砸抢烧,石首事件的“突破性”则在于民众与武警的正面接触。

  面对充满愤怒并奋不顾身的街头抗争者,地方执政者惊惶失措,民众更是忧心如焚。对中国社会稳定形势的担忧,在网络世界的推动下,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和热度成为公共领域的焦点话题。如何正确认识此类事件的性质,并建立科学的防范机制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对公平正义的企盼

  按照笔者对群体性事件的划分,“瓮安事件”、“石首事件”都属于社会泄愤事件,它区别于维权事件、有组织犯罪和社会骚乱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无组织动员,由偶然事件引起,突发性极强。第二,参与者无利益诉求。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第三,无规则底线,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公权机关的财产及其人员,但并不侵犯普通民众的财产和人身。石首事件完全符合这些特征。事件由涂远高的非正常死亡引发,短时间内在无组织的情况下聚集了大量人群;参与的群众大多数在此事中没有自己的直接利益等。而具体情节则进一步强化了这些特征,主要是规模大、时间长、暴力对抗程度加强等。因此,它是一起典型的社会泄愤事件。

  导致这类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两点。www.stnn.cc


2009/7/28 参考消息 <go2group@gmail.com>
华商报7日发表文章,题为:“石首教训”之痛胜过“瓮安教训”,作者马九器,全文如下:

  7月25日,震惊全国的“617石首群体性事件”过去了38天,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石首市委书记钟鸣、市公安局长唐敦武被免职。和瓮安事件刚过去6天就免去县委书记、县长相比,当地领导干部的问责追究显然姗姗来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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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星岛时评 by www.stnn.cc on 7/28/09

  华商报7日发表文章,题为:“石首教训”之痛胜过“瓮安教训”,作者马九器,全文如下:

  7月25日,震惊全国的“617石首群体性事件”过去了38天,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石首市委书记钟鸣、市公安局长唐敦武被免职。和瓮安事件刚过去6天就免去县委书记、县长相比,当地领导干部的问责追究显然姗姗来迟。而在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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