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5日星期三

[G4G] 刘晓原:贪官受贿近2亿只判死缓,是否该废除死刑制度了?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老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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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a 牛博山寨头条 by 刘晓原 on 7/14/09

   按《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十万以上,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且不要说贪污受贿几百万、上千万不判死刑,就是超亿元的也极少判死刑立即执行。

   我反对滥用死刑制度,但是在《刑法》没有修改前,对贪官也不能太宽容了吧?

附: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一审被判死缓

   人民网7月15日电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人民网 ) 杜青翰

附博文:这些大贪官是否被"轻判"?(2009-03-22 08:52:00)

为何对贪污犯量刑轻,对盗窃犯量刑重?(2009-03-24 09: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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