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渔:政法大学里的"以言获罪"
近年来,以言获罪的事件屡有发生,诸如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河南"孟州书案"、陕西"志丹短信 案"、海南"儋州歌案"、安徽"五河短信案"、山东"高唐网案"、辽宁"西丰诽谤案"、四川"通江诗案",不胜枚举。这些事件往往发生在经济上欠发达地 区,行政上县市级以下单位,即法治观念相对"飘浮"的区域。由于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当上述事件被媒体曝光之后,往 往迅速得到纠正,主事官员以辞职或被免职而收场。辽宁"西丰诽谤案"中被责令辞职的县委书记张志国,最近被任命为沈铁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办公室副总指挥,经 过媒体曝光再次引起关注。11月26日,中共铁岭市委公告,称关于派张志国担任有关办公室临时负责人一事,属铁岭市个别领导同志的个人动议,责令撤销。由 此可见,不管政府还是公民,都已开始认识到言论自由属于公民权利,不能随意侵犯。
杨师群事件,很容易让人联想起 2005年的卢雪松事件。吉林艺术学院教师卢雪松,因为与学生谈论《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介绍过的纪录片《寻找林昭的灵魂》,被学生告密,并被校方剥夺授课 资格。卢雪松事件引起知识界广泛关注,事发之后,知识界的朋友在谈论此事时,有一个共识,即此事之所以出现,并且构成一个事件,与吉林艺术学院这种自我封 闭性的地方院校有关,如果此事发生在中心城市的全国性高校,可能会以另外一种形式出现。可是从杨师群事件来看,情况不容乐观,华东政法大学不在彭水也不在 西丰。在一所政法大学里,大学教师居然"以言获罪",这是比荒诞派小说还要荒诞的事件。
陈寅恪先生坚守的"独立之 精神,自由之思想",是对大学精神的最好概括。坚守大学精神,首先就需要保障师生享有言论权利。教师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包括对政府的一些决策大胆直 言,这也是政府所期待的,很多官员会主动邀请学者或者网友对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前不久做客东方网,邀网友当面拍砖,拍砖自然是以批评为 主。学生同样拥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如果不同意教师的观点,可以进行面对面的商榷,如果要走法律程序,那就必须切实尊重法治原则。卢雪松事件和杨师群事 件的共同之处在于,学生都试图将老师塑造成"反政府"的形象,以政治方式解决学术或思想问题。学生年少无知,尚可原谅(其实已经成人,仅用年少无法解释他 们的无知),有关部门则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再重蹈前车之鉴。"反右"扩大化期间,坚持司法应该独立的学者甚至被公检法机构视为反动分子,等到"文革" 砸烂公检法,再来重温那些学者的言论,为时已晚。
这一年来,各所政法大学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在转型进程中,政法大学应该成为推动法治理念的开路先锋,而非反面典型。期待杨师群先生的言论权利,能够得到切实保障,这不仅关系到一人一校,更关系到大学精神的坚守或放弃。(作者系文化批评家)
曲卫国:再谈杨师群事件:没有对"谬误"的宽容,就没有言论自由
由于受到孩提时代教育的影响,我们小时候就被灌输了一个一定有放之四海皆为准的真理的幻想,练就了一套不是真理就是谬误的简单排中律式的逻辑判断方式。 世界对于我们只能是黑白分明。又因为过去受到"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的蛊惑,我们会毫不迟疑地认为在这个世界上,不赞同我们真理的人,一定都是我们的敌人。 对敌人,没有必要说理,没有必要言之有据,没有必要理解,以摧枯拉朽的气势扫荡过去就是。所以当听说有人告某个老师是反革命,我们自然是义愤填膺。杨老师 的申诉顷刻煽动起了我们捍卫真理的激情。我们还是习惯地沿着阶级斗争的思维方式去表达我们的义愤,不需要证据,不需要理性的质疑,只要情绪化的认同和怒气 冲天的谴责。我们不会去倾听这两个学生的辩解,我们更懒得去上海公安局问问,这事件是否真的立了案。她们是错误的,她们是卑鄙的,因为她们的行为选择出乎 意料、背离我们对言论自由的真理信仰,她们的行为和我们深恶痛绝的行为方式相似。我们的愤怒不仅埋葬了我们的学生,而且也葬送了我们的理智和宽容:任何不 愿意站在我们一边谴责她们的人都成了我们的敌人,套用流行的话说,是五毛党。
现代认知科学告诉我们,我们愿意为之献身的真理,其实 只是我们依据某一解释体系,对客观世界或社会现实的解读,它是主体认识的产物,用个时髦一点的词来说,是主体间(intersubjectivity)的 产物。我们的任何认识和概念的形成都无法摆脱我们所处时代、自身利益和思想的制约,因此我们所谓的真理有很大的相对性,其解释力、正确性和适用性随着时 代、环境、人群变化而变化。现代社会的和平发展也早唾弃了"阶级斗争"学说,突出了人的自身价值,扬弃了世界是简单地由你死我活的两大敌对阵营组成的假 设。
鉴于真理和认识的相对性,我以为如果我们真心相信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我们就必须承认世界的多样性和多样性的合法 性。这多样性不仅是指人种的多样性和文化的多样性,还包括信仰、思想和言论的多样性。如果只有真理和错误两种选择,没有对不同于自己思想的谬误的包容,怎 么会有多样性,怎么可能有信仰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如果我们真心相信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那我们就必须承认每个 个体都是平等的人,每个拥有不同信仰的人都是平等的人。人人平等的概念是多样性得到尊重的基石。没有对他人的尊重,没有对他人信仰和思想的基本尊重,没有 对他人言语行为的基本理解,就不会有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
如果我们真心相信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那我们就必须 承认,但不一定要接受不同于我们的信仰、思想和言论的自由。我们就必须承认这个世界不是由两大敌我阵营组成的,不同于我们观点的人,不接受我们做法的人, 不一定就是我们的敌人。不然我们的自由一定是建立在对他人的剥夺之上。简单的敌我阵营的划分使平等和自由成为空话。
我还是天真地认为 社会的法制体系是平等和多样性的最根本社会保障和依据。法制体系和道德体系最大的不同就是道德的建设是基于某一社会部分人的信仰体系上的。尽管人们可以争 辩说是历史积淀的结果,但其判断选择性是不可否认的。法制体系则不同,它是建立在一个社会所有人平等的信仰体系上的。就深刻度来说,法律上的正当要比道德 上的正确低级得多。但如果我们依据法制体系,我们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由平等和社会公义,保持最大限度地对荒唐谬误的宽容。
要 心平气和地接受认知科学上一些有关真理的结论和人人平等理念,在中国可能还需要很长一个时间。由于历史的缘故,我们被压迫得太久长了,霍地发现我们可以个 体有限地主张,我们很难不珍惜这个权利的。也许过去被胁迫惯了的原因,我们伸张主张的急切也耳濡目染地采用胁迫了。
写到这里,我突然 发现我不太同意许纪霖"一种新的现代化梦想?"一文中的观察。他认为我们曾走过了一个个人主义时代,但我认为在平等原则的理念真正建立以前,我们不可能有 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时代是一个对个体平等认同的时代。一个把一切不同于自己真理的观点都斥为荒唐谬误的时代,只能是一个在个体自我被极度压榨之后的张皇扩 张的自我主义时代。
回想起来,我很是希望杨老师博文当时能有依据地发出的是这样的申诉:凭什么有关当局定我为反革命罪?而不是"有 学生告我反革命。"如果不是因为愤怒壅堵了我们的常识,我们都清楚,这个事件的关键不在于她们去告,而在于有关当局是凭什么立案定罪。我们感到恐惧的不是 她们的行为,而是其可能的后果。虽然如陈奉孝所言,历史上因为类似行为引起恐怖后果的案例太多了,但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断定类似的事情就一定会重复。我国目 前的开放程度虽有限,但社会进步,公共网络领域的监督力的发展是有目共睹的。
我坚持认为,假如杨老师以言获罪,那该遭质疑的不是这两个学生,而是有关当局所采用的法律依据。她们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可厚非的。
2008/12/2
来源:珠江晚报 转自:腾讯网
华东政法大学的教师杨师群,在上《古代汉语》课的时候,批判中国传统文化,并联系现状而批评政府,有两位女同学以"反革命"为由将杨老师告上了公安局,据说公安局已就此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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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08-12-5 通过 GFW Blog 作者:GFW Blog
作者:羽戈 来源:珠江晚报 转自:腾讯网
华东政法大学的教师杨师群,在上《古代汉语》课的时候,批判中国传统文化,并联系现状而批评政府,有两位女同学以"反革命"为由将杨老师告上了公安局,据说公安局已就此立案侦查。
要立案,第一需要证据,报案的两位女同学应该提供杨师群批评政府的授课录音,而非依赖于课堂笔记或她们的转述。其次,亦是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公安局以什么罪名来立案?
报案者抡起的政治棍子是"反革命"。可反革命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时已经被废止,那应该定什么罪呢?
杨师群批评政府,可以衍生为"散布谣言"或者"诽谤"。这两年来,与此相似的因言获罪的典型案件,莫过于"彭水诗案"。当时彭水县公安局给诗作者秦中飞扣的罪名是涉嫌诽谤罪,依据《刑法》第246条。但《刑法》规定,这条罪属于自诉罪,即必须等到被诽谤者告诉,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就是说,公安局不能主动插足,以此来勘查杨师群案。若定杨师群涉嫌诽谤,至少存在两个疑点:第一,他诽谤的是政府,不是两位女学生,那去公安局,只能检举;这是自诉罪,公安局主动立案,法理上只有一种可能,杨师群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你用脚趾头都能想出来,课堂上批评政府,本是学术自由,怎么渲染才算"严重危害"呢?所以,此路不通。第二,"彭水诗案"遭诽谤的是三位彭水县领导,符合法条对犯罪客体的规范,是"他人";但杨师群诽谤的是政府,政府能否类推于"他人",政府有没有名誉权,这个问题一直存有激烈的争议。我的观点比较折衷:政府领导人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名誉权,假如你诽谤他,他就可以告你,但他必须到公安机关自诉,而不能由警方越俎代庖;政府作为公权力之代表则没有名誉权,批评政府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如果因批评政府而涉嫌诽谤,言论自由的根基将受到毁损,最终将导致整个国家万马齐喑,道路以目。
如果诽谤罪行不通,那么公安局还有什么招数呢?恐怕只有《刑法》第105条第二款可以利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条罪名特别针对在政治方面的造谣、诽谤者。它与当年的反革命罪一样备受争议,不断有律师与学者建言废黜之。不妨说,它是一柄悬在言论自由头上的尚方宝剑,随时都可能落下来。
不管杨师群最后的命运如何,是否像"彭水诗案"的主角秦中飞那样被宣告无罪,单说这次立案侦查,已经昭示了中国法治的不健全。因为在任何时代,因言获(政治)罪都是一种极其落后和野蛮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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