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消息 通过 Google 阅读器发送给您的内容:
司法民主性建设:理论与方法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6bea1a0100b3qa.html
图片来源http://www.moobol.com/ms/1290/live129029.shtml
何兵
司法系统的大学习、大讨论,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司法建设三十年经验在哪里,教训在何方?对此确实需要全面盘点。法律实务界的大学习、大讨论,在法学理论界激起强烈反响。我和贺卫方教授近来关于司法改革方向的争议,即属其中之一。理论的问题,要用理论来说服。思想的问题,要用思想来解决。本此,我就司法民主性建设的理论与方法,提出一孔之见,求证于方家。
近年来,一种错误的思潮在法律界弥漫,这就是司法职业化。这种观点认为,法院是法官们的法院,而非人民的法院。他们援引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一句名言来撑腰:"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一位著名法学家告诫我们,中国的司法并非不讲民主,相反,它的民主程度非常之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人民法官的称谓,就是一个至少可以说是表面的证明。
一切争议的前提是还原事实。
我请法学家们扪心自问,中国司法的现状是民主性过盛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满,是否能够有序地进入法院,并改造我们的司法?司法制度的改革,诉讼制度的改造,司法官员的任命,是否实现了执政党提出的"让人民群众有序地参与"?个人认为,中国司法并非民主性过盛,而是民主性不足。只有清醒地认识这一现实,才能深刻理解为什么在大学习、大讨论中,最高法院提出了"司法人民性"这一命题。
从法律文本而言,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司法权当然属于人民。职业法官只是人民的一份子,他们可以行使司法权,但不能垄断司法权。从法理而言,如果司法领域排斥司法民主,那么,司法只能由职业官僚来操持,其结果就是司法官僚化,而司法官僚化正是目前司法诸弊的病根。
"司法职业化"的口号错在什么地方?它错在将法官职业化与司法职业化混为一谈。职业法官们以司法为业,终身从事司法工作,当然要职业化,他们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获得职业保障和尊严。但法官职业化不能混同于司法职业化,不能排斥人民群众分享并参与司法。国家应当通过制度设计,让普通人民进入法院,与职业法官们共同行使司法权,从而实行法律与民意的制度溶合。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都是普通人民分享司法权的有效形式,为什么有人对此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法官职业化与行政官员职业化以及人大代表职业化的诉求,本质相同,都是要求国家权力机关从业人员要有专业知识和职业精神,但这不能被错误地推论为行政职业化、人大职业化,并进而反对行政民主化和人大民主化。法官职业化过程中如果反对司法民主性,只能以失败而告终。职业法官享有司法权,但不享有独占的、无限的司法权。法国著名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语重心长地告诫人们:"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将法官们形容成"法律帝国的帝王",这种口号法官们听起来顺耳,其实在害大家,它是"坏而危险的"。它最终会损害而不是增强法官们的权威。
这种错误思潮的思想根源在于司法神秘主义。部分学者和法官夸大司法专业性,为司法披上神秘的外衣,吓唬老百姓。声言法学深不可测,群众难登堂奥,用神秘的袈裟封上了司法的大门。王胜俊院长提出司法"不能与群众冷眼相对,不要搞神秘化",可谓一语中的。法律主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来遵守,而不主要依靠国家来强制。如果法律和法学让人民群众"听不懂,看不明,想不通",这是法律和法学出了问题,还是人民出了问题?因为有些专业知识,就洋洋自得,冷眼对人,并非今日才有的现象。早在上年世纪四十年代,毛泽东就批评说:"有许多知识分子,他们自以为很有知识,大摆其知识架子,而不知道这种架子是不好的,是有害的,是阻碍他们前进的。"(毛泽东"整顿党的作风")对此,我们法律人应否反思?
我提出司法民主性主张后,一些学者批评说,西方从来没有这种提法。西方有没有这种提法姑且不论(其实早有这种提法),西方有没有这种做法呢?他们不去深究。司法治理最好的国家,我以为在北欧,而非美国。北欧司法的最大特点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大部分案件由一个职业法官加三个非职业法官审理。
对于司法审判要讲政治,有人颇不以为然。他们全然忘记了托克维尔的论断:"美国最高法院是全国唯一的最高法庭。……尽管他的组织完全是司法性的,但它的职权却差不多完全是政治性的。"这种不考虑现实政治,食洋不化或食古不化的学风,毛泽东也曾有过批评。他说:"几十年来,很多留学生都犯过这种毛病。他们从欧美日本回来,只知生吞活剥地谈外国。他们起了留声机的作用,忘记了自己认识新鲜事物和创造新鲜事物的责任。……经济学教授不能解释边币和法币,当然学生也不能解释。这样一来,就在许多学生中造成了一种反常的心理,对中国问题反而无兴趣,对党的指示反而不重视,他们一心向往的,就是从先生那里学来的据说是万古不变的教条。"(毛泽东《改造我们的学习》)
我们反对司法神秘主义,并非主张法律虚无主义。它是在强调法律专业性的同时,要求法官正确地认识到,法律适用并非机械的过程。在坚持依法独立办案的同时,法官应权衡生活习惯、人民感受、社会现实政治等诸多因素。为了防止法官假人民利益,行一已私利,司法改革应从制度上落实司法的人民性。
其一,通过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将人民陪审尤其是重大案件的人民陪审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扭转人民陪审员成为"人民陪座员"这种现状。与其让人民群众在法院外、媒体上发泄不满,不如让人民参与审判,"让人民审判人民",实现司法的法律性和人民性统一。国外司法审判无论对错,人民鲜有上访,原因何在?原因之一是,他们让人民审判人民。对人民判决不服,上访到官府又有何用?建议最高法院就此试点,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经验。
其二,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制定指导性审判意见,不能仅仅征求相关行政部门或人大的意见。要充分认识到,这些解释和指导性意见,属于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是在替社会立法,必须让社会广泛参与,杜绝少数法官与行政官员们闭门为社会立法现象。
其三,司法民主性要在法院绩效评估中予以体现。司法是人民的,人民当然有权力评估司法的工作。中组部委托国家统计局从2008年起,每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开展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此举受到各界好评。这样的制度能否在司法领域展开?个人认为很有必要。客观调查是正确决策的基础。人民对司法满意度到底如何?司法的成绩和缺陷在于何方?人民希望司法有什么样的进步?对司法有什么样的新需求?这些问题不是由法院来回答,而是由社会来回答。只有准确地把握人民群众新需求,才会正确决定改革的方向,增强改革的决心和力量。
其四,让人民有效并有序地参与司法官员的任用。在执政党提出通过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主,让人民群众有序地参与政治过程这些命题后,法学界应当研究如何完善并健全法官任用和提拔制度。法官任前可否公示?党对司法官员的提名和任用,律师和社会如何有效参与?应当通过制度设计,将党的意志与人民群众的意志有效结合。
最后,司法的人民性还要求国家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的设计和改革,应当广泛地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司法改革决不能被看成法官们的自我改革,必须被看成是国家政治改革的一部分,应当由执政党主导而不是法官们自我主导。贺卫方教授提出司法改革应由人大来主导,也是错误的,这种错误观点前几年我也提出过。人大作为一个机构,不应当自己提出法律议案,而是由政党提出改革议案,通过人大制定法律来实施。改革草案成型后,应当通过各种形式,鼓励人民大学习、大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只有坚持司法民主性,在党的领导下,动员人民群众投身到司法建设中来,司法改革才可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坚强动力。
可从此处完成的操作:
- 使用 Google 阅读器订阅贺卫方的博唠阁
- 开始使用 Google 阅读器,轻松地与您喜爱的所有网站保持同步更新
您收到此信息是由于您订阅了 Google 论坛"参考消息(G4G)"论坛。
要在此论坛发帖,请发电子邮件到 Go2group@googlegroups.com
要退订此论坛,请发邮件至 Go2group+un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更多选项,请通过 http://groups.google.com/group/Go2group?hl=zh-CN 访问该论坛
-~----------~----~----~----~------~----~------~--~---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